集體契約(團體協約)

集體契約

團體協約一般指本詞條

集體契約是亦稱 “勞動協定”、”團體協約”、“聯合工作契約”等。指企業行政和工會雙方簽訂的,以完成生產任務和改善職工的物質生活條件。勞動條件為中心內容的書面協定。集體契約最早產生於資本主義企業,是勞動者和資本家之間不可調和的矛盾反映。勞動者為了增強自己的力量,聯合起來實行罷工運動,迫使資本家對工人作出某些臨時性的讓步。之後,他們推舉工人代表和資本家簽訂集體契約,而不由個人規定出賣勞動力的條件。如俄國的第一個集體契約,就是在巴庫工人罷工獲得勝利後,於1904年12月簽訂的。當時,契約中明確地規定了提高工資、縮短工作日等條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集體契約
  • 外文名:collective agreement
  • 性質類型:書面協定
  • 特徵:一般契約的共同特徵和自身特徵
  • 審議: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
  • 法律效力: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簡介,基本特徵,協商主體,訂立程式,制定集體契約草案,審議,簽字,登記備案,公布,法律效力,變更解除,契約意義,管轄機構,發展,區別,內容,訂立終止,審查,

簡介

集體契約 collective agreement
也稱為勞動協約、團體協約、集體協約或聯合工作契約,是企業與工會簽訂的以勞動條件為中心內容的書面集體協定。集體契約與勞動契約不同,它不規定勞動者個人的勞動條件,而規定勞動者的集體勞動條件,一般適用於企業行政(或企業主)和全體工人、職員,也有的適用於企業行政(或企業主)和參加簽訂集體契約的工會成員。
集體契約的協商與簽訂集體契約的協商與簽訂
資本主義國家的集體契約工人或職員的組織(一般是工會)與企業主或企業主聯合會簽訂的關於出賣勞動力的條件的協定書。在18世紀末葉資本主義自由競爭時期,英國僱傭勞動者團體與工廠僱主簽訂的勞動協定,是資本主義國家集體契約的萌芽。它是工人為反對個人僱傭契約苛刻的勞動條件而要求籤訂的。
集體契約的協商與簽訂
集體契約(Collective contract)是指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平等協商達成的書面協定。《勞動契約法》第51條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契約。集體契約實際上是一種特殊的勞動契約。又稱團體協約、集體協定等,是指工會或者職工推舉的職工代表代表職工與用人單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條件、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福利等事項,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進行協商談判所締結的書面協定集體契約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1、 集體契約的簽訂應建立在集體協商的基礎上。集體協商是指企業工會或職工代表與相應的企業代表,為簽訂集體契約進行商談的行為。集體協商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平等、合作的原則。
2、 集體協商的內容、時間、地點應由雙方共同商定。在不違反有關保密規定和不涉及企業商業秘密的前提下,協商雙方有義務向對方提供與集體協商有關的情況或資料。
3、 集體契約的期限為一至三年,契約期限內,雙方代表可對集體契約內容進行變更或解除。由於簽訂集體契約的環境和條件發生變化,致使集體契約難以履行時,集體契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變更或解除集體契約的要求。一方提出變更或修訂或解除集體契約時,另一方應給予答覆,並在七天內雙方進行協商 .
4、 集體契約的簽訂應建立在集體協商的基礎上。由企業工會(未建立工會的由職工民主推舉的代表或上級工會組織委派代表)代表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指派的代表,就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等進行協商,達成一致後形成集體契約草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經討論通過,由協商雙方首席代表簽字。並在簽字後10日內將集體契約文本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集體協商的內容、時間、地點應由雙方共同商定。在不違反有關保密規定和不涉及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前提下,協商雙方有義務向對方提供與集體協商有關的情況或資料。集體契約的期限一般為一至三年,契約期限內,雙方代表可對集體契約內容進行調整。雙方協商代表協商一致或由於簽訂集體契約的環境和條件發生變化,致使集體契約難以履行時,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契約。

基本特徵

集體契約首先具有一般契約的共同特徵,即是平等主體基於平等、自願協商而訂立的規範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定。除此以外,集體契約還具有其自身特徵:
集體契約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和勞動契約
(1)集體契約是特定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協定。在集體契約中當事人一方是代表職工的工會組織或職工代表;另一方是用人單位。當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由多數人組成的團體。特別是職工方.必須由工會或職工代表參加,集體契約才能成立。
(2)集體契約內容包括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在集體契約中,勞動標準是集體契約的核心內容,對個人勞動契約起制約作用:
(3)集體契約的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均衡.其基本上都是強調用人單位的義務,如為勞動者提供合法的勞動設施和勞動條件。
(4)集體契約採取要式契約的形式,需要報送勞動行政部門登記、審查、備案方為有效。
(5)集體契約受到國家巨觀調控計畫的制約,就效力來說,集體契約效力高於勞動契約,勞動契約規定的職工個人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契約的規定。
(6)集體契約是一項勞動法律制度;
(7)集體契約適用於各類不同所有制企業;
(8)集體契約的訂立,主要通過勞動關係雙方的代表或雙方的代表組織自行交涉解決;
(9)集體契約制度的運作十分靈活,沒有固定模式,並且經法定程式訂立的集體契約,對勞動關係雙方具有約束力
(10)集體契約制度必須遵循的一項重要原則,就是勞動關係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相互理解和相互信任。

協商主體

集體契約中的集體協商:勞動社會保障部2004年頒布的《集體契約規定》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簽訂集體契約或專項集體契約,以及確定相關事宜,應當採取集體協商的方式。集體協商主要採取協商會議的形式,它比一般的民事契約訂立要複雜得多.它是一種高度規範化、程式化的商談。嚴重違反集體談判的程式性規範而簽訂的集體契約應認定為無效。訂立主體:集體契約的訂立主體是職工和用人單位:
集體契約簽訂集體協商學習集體契約簽訂集體協商學習
(1)職工是集體契約的主體,其共同要求代表其利益的工會或者職工代表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需要注意的是。此處的職工代表和工會都是勞動者的代表,代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進行協商,實際的主體是勞動者,其和勞動契約不同的是,集體契約是全體勞動者作為訂立的一方。
(2)用人單位也是集體契約的主體之一。

訂立程式

制定集體契約草案

集體契約應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一般情況下,各個企業應當成立集體契約起草委員會或者起草小組,主持起草集體契約。起草委員會或者起草小組由企業行政和工會各派代表若干人,推行工會和企業行政代表各一人為主席或組長和副主席或副組長。起草委員會或者起草小組應當深入進行調查研究,廣泛徵求各方面的意見和要求,提出集體契約的初步草案。

審議

將集體契約草案文本提交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時.由企業經營者和工會主席分別就協定草案的產生過程、依據及涉及的主要內容作說明,然後由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對協定草案文本進行討論.作出審議決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於2004年頒布的《集體契約規定》第36條規定:經雙方協商代表協商一致的集體契約草案或專項集體契約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集體契約草案或專項集體契約草案,應當有2/3以上職工代表或者職工出席,且須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或者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集體契約草案或專項集體契約草案方獲通過。
集體契約審核工作流程集體契約審核工作流程

簽字

集體契約草案經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或蓋章。

登記備案

集體台同簽訂後,應將集體契約的文本及其各部分附屬檔案一式三份提請縣級以上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勞動行政部門有審查集體契約內容是否合法的責任,如果發現集體契約中的項目與條款有違法、失實等情況,可不予登記或暫緩登記,發回企業對集體契約進行修正。如果勞動行政部門在收到集體契約文本之日起15日內,沒有提出意見.集體契約印發生法律效力,企業行政、工會組織和職工個人均應切實履行。

公布

集體契約一經生效.企業應及時向全體職工公布。

法律效力

集體契約的產生除要經過雙方代表協商、職代會審議通過、首席代表簽字程式以外,部門依法對集體契約進行審查,是集體契約生效的必經程式。集體契約簽訂後,應在10日內將集體契約文本及有關說明材料報送勞動保障部門。勞動保障部門在收到集體契約文本後15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契約即日生效。報送單位應以適當方式予以公布。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異議,用人單位就異議事項經協商重新簽訂集體契約的,應按照報送程式重新報送勞動保障部門審查。
集體契約的法律效力是指集體契約的法律約束力。《勞動法》第35條規定:依法簽訂的集體契約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契約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契約的規定。《勞動契約法》第54條第2款規定:依法訂立的集體契約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契約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可見,凡符合法律規定的集體契約,一經簽訂就具有法律效力。集體契約的法律效力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集體契約對人的法律效力:集體契約對人的法律效力是指集體契約對什麼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根據中國《勞動法》的規定,依法簽訂的集體契約對用人單位和用人單位全體勞動者具有約束力。這種約束力表現在:集體契約雙方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集體契約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集體契約。如果集體契約的當事人違反集體契約的規定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勞動者個人與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契約中有關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契約的規定。(2)集體契約的時間效力:集體契約的時間效力是指集體契約從什麼時間開始發生效力,什麼時間終止其效力。集體契約的時間效力通常以其存續時間為標準,一般從集體契約成立之日起生效。如果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應在集體契約中明確規定。集體契約的期限屆滿,其效力終止。(3)集體契約的空間效力:集體契約對空間的效力是指集體契約規定的對於哪些地域、哪些從事同一產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所具有的約束力。

變更解除

所謂集體契約的變更,是指雙方當事人在集體契約沒有履行或雖已開始履行但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因訂立集體契約的主客觀條件發生了變化,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與程式,對原契約中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的法律行為。所謂集體契約的解除,是指集體契約依法簽訂後,未履行完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提前終止集體契約的法律效力,停止履行雙方勞動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行為。
集體契約政策問答
一般而言,就集體契約的變更或者解除可以分為法定和約定的變更和解除:(1)就約定變更和解除而言,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於2004年頒布的《集體契約規定》第39條的規定,只需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以變更或者解除集體契約。(2)就法定變更和解除而言,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於2004年頒布的《集體契約規定》第40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契約或專項集體契約:①用人單位因被兼併、解散、破產等原因,致使集體契約或專項集體契約無法履行的;②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體契約或專項集體契約無法履行或部分無法履行的;③集體契約或專項集體契約約定的變更或解除條件出現的;④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就變更和解除集體契約的程式而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於2004年頒布的《集體契約規定》第41條規定:變更或解除集體契約或專項集體契約適用本規定的集體協商程式。
集體契約的終止,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集體契約期滿或者集體契約終止條件出現,以及集體契約一方當事人不存在,無法繼續履行勞動契約時,立即終止勞動契約的法律效力。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於2004年頒布的《集體契約規定》第38條規定:集體契約或專項集體契約期限一般為1~3年,期滿或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即行終止。

契約意義

第一、在簽訂勞動契約時,單個勞動者處於弱勢而不足以同用人單位相抗衡,因而難以爭取到公平合理的勞動條件。由工會代表全體勞動者同用人單位簽訂集體契約,就可以規定集體勞動條件,集體勞動條件是本單位內的最低個人勞動條件。因此,集體契約能夠糾正和防止勞動契約對於勞動者的過分不公平,使之比較公平合理,也使勞資雙方在實力取得基本的平衡。
第二、許多在勞動契約中難以涉及的職工整體利益問題,可通過集體契約進行約定,如企業工資水平的確定、勞動條件的改善、集體福利的提高等。根據工資方面的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工資分配和工資支付制度時應當聽取工會和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這實際上就是工資集體協商的基礎。
第三、在勞動契約的有效期內,如果企業經營狀況和社會經濟形勢等因素髮生了較大變化,那么可以通過集體契約調整和保障勞動者的利益。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需要裁減人員,應當徵求全體職工意見。因此,在集體契約中明確規定這方面的內容,實際上是將經濟性裁員規範化,有利社會的穩定。
第四、勞動關係的內容涉及方方面面,如果事無巨細均由勞動契約規定,那么每份勞動契約都將成為一本具有相當篇幅的小冊子,訂立一份勞動契約將成為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通過集體契約對勞動關係的內容進行全面規定之後,勞動契約只需就單個勞動者的特殊情況作出規定即可,這樣就會大大簡化勞動契約的內容,也會大大降低簽訂勞動契約的成本。由於集體契約和勞動契約具有上述作用,集體契約被認為是勞動契約的“母契約”。
集體契約政策集體契約政策
第五,實行集體契約制度,有利於從整體上維護職工的勞動權益,更好地保護勞動者個人的合法權益,調動職工生產勞動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增強職工的企業主人翁意識,實現中國《勞動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根本立法宗旨,體現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的優越性。
第六,實行集體契約制度,在勞動關係的調整上可以在國家勞動法律法規的調整與勞動契約的調整中間增加集體契約的調整這一層次,實現對勞動關係的多方位、多層次調整。集體契約對勞動關係的調整,同一般的勞動法律法規相比對不同企業勞動關係的針對性比較強,同時也有利於消除或彌補勞動契約存在的某些隨意性,給企業勞動關係的調整提供一種新機制,從而使企業勞動關係更和諧、更穩定、更鞏固,更有利於促進企業發展。
第七,實行集體契約制度,有利於更好地發揮工會在穩定企業勞動關係中的積極作用,使工會在協調勞動關係和維護職工勞動權益的職能發揮得更直接、更生動、更有效,使工會的“維權”職能實現法制化。
第八,實行集體契約制度,有利於緩和和解決勞動爭議和勞動矛盾,有利於勞動爭議案件的減少和處理,有利於職工和企業之間的溝通和理解有利於維護和發展企業生產經營的良好秩序,促進企業的穩定和發展。
第九,實行集體契約,有利於政府從救火隊到裁決者的角色轉變。當前很多勞動糾紛,勞動者權益受到侵害,比如礦難問題,社會把予頭都指向政府,認為政府沒有盡到責任。但是平心而論,政府在這方面是花了很多功夫,發了很多的檔案,三令五申,卻沒有收到實效。糾其原因,是因為政府管了很多不該管的事,而該管的事卻沒有管。如果國家有健全的集體契約法律制度,如果在用人單位實行集體契約,勞動者完全可以通過自己的力量維護自身權力,政府居中裁決,就不會發生這么多悲劇,政府的壓力也將大大減速輕。

管轄機構

是指由哪些有權機構管理因集體契約所發生的爭議:(1)集體契約處於協商爭議階段產生的糾紛,按照《集體契約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於2004年頒布的第51條規定:集體協商爭議處理實行屬地管轄,具體管轄範圍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中央管轄的企業以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用人單位因集體協商發生的爭議,由勞動保障部指定的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組織同級工會和企業組織等三方面的人員協調處理,必要時,勞動保障部也可以組織有關方面協調處理。(2)集體契約履行階段產生的糾紛,如果是申請仲裁的,按照於.2001年10月27日修訂的《工會法》第20條第4款規定:企業違反集體契約,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企業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契約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請仲裁,仲裁機構不予受理或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於2004年頒布的《集體契約規定》第55條也規定:因履行集體契約發生的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此處應該由有權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受理。(3)如果提起訴訟的,則按照訴訟法所規定的訴訟管轄來執行。
集體契約政策問答集體契約政策問答

發展

19世紀中葉,工人要求改善勞動條件的罷工鬥爭日益強烈,資本家為避免罷工損失,不能不與工人組織談判,同意簽訂集體契約。從此,簽訂集體契約的範圍逐漸擴大。但它並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也不受理集體契約案件。到20世紀初,經過工人階級的鬥爭,資本主義國家的政府才被迫承認集體契約的法律效力,並頒布了關於簽訂集體契約的法律。德國在1918年發布了《勞動協約、勞動者及使用人委員會暨勞動爭議調停令》,並於1921年頒布了《勞動協約法(草案)》。法國於1919年頒布了《勞動協約法》後,又將其編入《勞動法典》。1935年美國公布了《國家勞工關係法》(《華格納法》),承認了集體契約的法律效力。20世紀60年代以來,集體契約內容普遍擴大,除過去規定的工作時間、工資標準和勞動保護等項內容外,還規定了錄用、調動和辭退職工的程式、技術培訓、休假期限、辭退補助金、養老金和撫恤金的支付條件以及工人組織的權利和工人參加企業管理辦法等項內容。但有些國家還沒有關於休假待遇、病假待遇、懷孕和分娩待遇的立法,甚至沒有關於成年男子勞動時間和職工休假的立法,工人的勞動條件也缺少保障。
蘇聯、東歐國家的集體契約 企業行政和工會為保證完成或超額完成生產計畫、加強勞動保護和改善職工物質文化生活條件而簽訂的雙方相互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集體協定書。蘇聯於1918年7月2日頒布的第一個集體契約法令是《確定工資定額(工資率)和勞動條件的集體契約批准程式》。1922年《俄羅斯聯邦勞動法典》第4章,1970年《蘇聯和各加盟共和國勞動立法綱要》第2章,都對集體契約作了專門規定。在蘇聯,簽訂或修訂集體契約按法律規定程式進行。契約期限一般為一年。企業行政、工會依靠職工民眾定期檢查契約執行情況。企業行政違反集體契約的,負經濟責任、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職工個人違反集體契約的,亦要追究其責任。在東歐國家,如保加利亞(1951)、匈牙利(1967)、羅馬尼亞(1972)、南斯拉夫(1976)等國所頒布的勞動法典中,都有關於集體契約制度的條款。
中國的集體契約 早在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中國共產黨通過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於1922年擬定的《勞動法案大綱》,就提出了“勞動者有締結團體契約權”的鬥爭綱領。中華民國時期國民黨政府於1930年公布《團體協約法》,承認僱主或僱主團體與工人團體有締結團體協約的權利,但為了反對工人鬥爭,又規定“團體協約當事團體對其團員有使其不為一切鬥爭,並使其不違反團體協約規定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前後,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私營工商企業勞資雙方訂立集體契約的暫行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檔案中規定,在私營企業(或同行業)中,工會有權代表工人、職員與資本家簽訂勞資集體契約,以發揮職工勞動熱忱或資方經營生產的積極性。在一些國營、公營和合作社經營的企業中,也曾一度實行集體契約制。但它和私營企業的集體契約性質根本不同,集體契約由工會代表工人、職員與企業行政締結。其主要內容是:契約期間總的生產任務;在生產上行政與工會雙方應保證的事項;生產定額、工資制度和獎勵處分辦法;工作時間和假期,改善工人和職員的物質文化生活設施的具體計畫等。集體契約的種類,主要有產業集體契約和企業集體契約兩種。期限一般為一年。

區別

1、主體不同:集體契約的當事人一方是企業,另一方是工會組織或勞動者按照合法程式推舉的代表。勞動契約的當事人是企業和勞動者個人。
2、內容不同:集體契約的內容是關於企業的一般勞動條件標準的約定,以全體勞動者共同權力和義務為內容。勞動契約的內容只涉及單個勞動者的權利義務。
3、功能不同:協商訂立集體契約的目的是規定企業的一般勞動條件,為勞動關係的各個方面設定具體標準,並作為單個勞動契約的基礎和指導原則。勞動契約的目的是確立勞動者和企業的勞動關係。
4、法律效力不同:集體契約規定企業的最低勞動標準,凡勞動契約約定的標準低於集體契約的標準一律無效,故集體契約的法律效力高於勞動契約。

內容

集體契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勞動報酬;
(二)工作時間;
(三)休息休假;
集體契約集體契約
(四)保險福利;
(五)勞動安全與衛生;
(六)契約期限;
(七)變更、解除、終止集體契約的協商程式;
(八)雙方履行集體契約的權利和義務;
(九)履行集體契約發生爭議時協商處理的約定;
(十)違反集體契約的責任;
(十一)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約定的其他內容。
特別規定
第五十一條集體契約的訂立和內容
企業職工代表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訂立集體契約。契約內容涉及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集體契約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契約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第五十二條專項集體契約
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可以訂立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契約。
第五十三條 行業性集體契約、區域性集體契約
縣級以下區域內,建築業、採礦業、餐飲服務業等行業可以由工會與企業方面代表訂立行業性集體契約,或者訂立區域性集體契約。
第五十四條集體契約的報送和生效
集體契約訂立後,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勞動行政部自收到集體契約文本之日起十五日之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契約即行生效。
依法訂立的集體契約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契約對當地本地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第五十五條集體契約中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等標準
集體契約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不得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契約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契約規定的標準。
第五十六條集體契約糾紛和法律救濟
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契約,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契約發生爭執,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訂立終止

集體契約的訂立,是指工會或職工代表與企事業單位之間,為規定用人單位和全體職工的權利義務而依法就集體契約條款經過協商一致,確立集體契約關係的法律行為。集體契約按如下程式訂立:(1)討論集體契約草案或專項集體契約草案。經雙方代表協商一致的集體契約草案或專項集體契約草案應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2)通過草案。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或者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集體契約草案或專項集體契約草案方獲通過。(3)集體協商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集體契約的變更,是指集體契約生效後尚未履行完畢之前,由於主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對原集體契約進行修改或增刪的法律行為。集體契約的解除,是指提前終止集體契約的法律效力。經雙方協商代表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契約或專項集體契約。勞動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契約或專項集體契約:(1)用人單位因被兼併、解散、破產等原因,致使集體契約或專項集體契約無法履行的;(2)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體契約或專項集體契約無法履行或部分無法履行的;(3)集體契約或專項集體契約約定的變更或解除條件出現的;(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變更或解除集體契約或專項集體契約適用本規定的集體協商程式。
深圳某企業員工簽訂集體契約深圳某企業員工簽訂集體契約
集體契約的終止,是指因某種法律事實的發生而導致集體契約法律關係消滅。集體契約或專項集體契約期限一般為1—3年,期滿或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即行終止。集體契約或專項集體契約期滿前3個月內,任何一方均可向對方提出重新簽訂或續訂的要求。
集體契約或專項集體契約簽訂或變更後,應當自雙方首席代表簽字之日起10日內,由用人單位一方將文本一式三份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契約或專項集體契約即行生效。

審查

1、契約條款的審查。基本的步驟和方法就是契約條款的審查。全面細緻地對契約條款逐一審查,這是審查契約的基本方法。但審查應該有重點。有三方面內容必須審查:一看契約的主體,二看契約的標的,三看契約的數量條款。此三者為契約的必備條款。無此三者則契約不能成立。對於特定契約按照特定契約的特點和要求對其必備條款進行審查,查漏補缺。
2、文字審查,契約是文字的遊戲,使用規範的語言能夠避免誤會防止爭議的發生。
3、合法性審查,主要審查是否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契約的無效問題。
4、涉他權利審查,契約標的可能涉及他人智慧財產權或者其他利益,應該進行審查,避免侵權。
5、清潔條款審查,清潔條款的審查很重要。在科技發達的當今社會仿製模仿的技術非常高了,清潔條款對於避免糾紛發生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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