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爭端的強制解決

國際爭端的強制解決,用強迫性手段為解決國家間的爭端而非法使用武力,為現代國際法所禁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際爭端的強制解決
  • 釋義:用強迫性手段為解決國家間的爭端而非法使用武力,為現代國際法所禁止的行為
但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前,體現帝國主義國家利益的國際法,對於國家用強迫手段解決國際爭端沒有限制。強迫手段 第一次世界大戰前國際法所認可的強迫手段,包括使用武力和不使用武力。比較常見的有:報復 指受到雖然並不是非法的,但是不友好、不公平的行為損害的國家,對於為這種行為的國家,報以相同的或類似的行為。例如,甲國提高從乙國進口的某些貨物的進口稅率,乙國也提高從甲國輸入的某些貨物的進口稅率。報復通常不涉及使用武力。報復的目的可能是為了得到補償,也可能是為了使對方停止其不友好、不公平的行為。這種目的一經達到,報復應即停止。報仇 指受到不法行為侵害的國家,作為還報而對為這種行為的國家採取本來是非法的強迫手段,以迫使該國接受受侵害國家所提出的解決條件。按照傳統國際法,這種強迫手段不但包括非武力的,如停止執行某些條約、扣押對方船舶、對對方實行禁運、扣押對方財產、凍結對方資產等,而且也包括使用武力,如軍事示威、轟擊或占領對方部分領土等。傳統國際法雖然對報仇規定了一些條件,例如:必須先有別國的不法行為;報仇之前經先提出補償或糾正不法行為的要求但未能得到滿足;採取的強迫措施必須同所受損害相稱而不過分。但是,實際上報仇往往是大國掩蓋其對弱小國家侵略、壓迫的幌子。因而這些規則往往成為具文。例如1897年,德國利用兩名傳教士在曹州被殺害事件,派兵占領青島,強行租借膠州灣。1914年,美國3名船上人員在墨西哥坦皮科被捕,雖然很快獲釋,美國卻派兵占領韋拉克魯斯城達數月之久。1923年,義大利藉口一名官員和若干隨員在希臘被殺害,轟擊和占領科孚島。以上是平時報仇。此外,還有戰時報仇,即指交戰一方對採取不合法戰爭行為的交戰另一方,報以不合法的戰爭行為,藉以迫使後者放棄其不合法的戰爭行為。平時封鎖 指一國在和平時期,為了報仇或干涉,以武裝力量阻止船舶進出另一國的港口或海岸,以迫使被封鎖國接受封鎖國所提出的條件的行為。例如1827年,英、法、俄三國為支持希臘獨立而封鎖土耳其軍隊占領下的希臘海岸。1850年,英國因其一名僑民被搶劫而封鎖希臘海岸,強迫希臘政府賠償。關於平時封鎖是否可以阻止和拿捕第三國船舶的問題,有不同的意見。多數實例表明,不得阻止或拿捕第三國船舶是平時封鎖與戰時封鎖的一項重要區別(見捕獲法)。在過去的實踐中,平時封鎖完全是海軍強國壓迫弱小國家的強暴手段。歷史上還有不少這樣的事例:一國對另一國實行不宣而戰,並對後者實行封鎖,但為了避免引起與第三國的糾紛,往往採取平時封鎖方式。1884年,法國侵略中國,宣布對台灣實行平時封鎖,但又企圖對第三國船舶執行。由於英國反對平時封鎖對第三國執行,法國才不得不改變封鎖為戰時封鎖。1937年,日本採取不宣而戰的方式對中國進行侵略戰爭,它對中國的封鎖也是採取平時封鎖的形式,僅對中國船舶執行。在國際的實例中,也有一個國家對另一個國家實行封鎖,但不用封鎖的名義。例如,1962年在美國和古巴的飛彈危機中,美國宣布在古巴周圍建立“隔離區”,專門檢查和阻截運載飛彈前往古巴的船隻。1982年4月英國和阿根廷在馬爾維納斯群島(福克蘭群島)爭端中,英國宣布該群島周圍200海里的海域為“海上禁區”,英軍將擊沉在區域中發現的任何阿根廷軍艦和軍用飛機。5月7日英又將“禁區”擴大到離阿根廷海岸12海里以外的海域。美、英的這兩次做法都和傳統的平時封鎖不同。美國不限於阻截古巴船舶;英國雖限於對付阿根廷軍艦和軍用飛機,但它不僅是要攔阻這種艦機,而且準備加以擊沉。英方又稱因與阿未處交戰狀態,它遇到一艘阿貨船時並未加以拿捕。這種“隔離區”和“禁區”在國際法上究竟具有什麼性質,是很值得研究的。干涉 在國際法上有多種含義(見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國內管轄事項),這裡是指一個或幾個第三國對某兩國之間的爭端所作的強制性干預,目的在於使爭端當事國接受干涉國提出的解決條件。如1886年英、奧、德、意、俄5國為阻止希臘對土耳其作戰而封鎖希臘海岸;1895年俄、德、法3國實際上用戰爭威脅迫使日本放棄對中國遼東半島的侵占。這些干涉實際上是幾個資本主義大國主宰國際事務或者互相爭霸的表現。現代國際法禁止侵略戰爭和非法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解決國際爭端 1919年《國際聯盟盟約》,1928年巴黎《非戰公約》,特別是1945年《聯合國憲章》,使傳統的國際爭端強制解決方面的國際法狀況發生了重大的改變。《聯合國憲章》第2條規定:“各會員國應以和平方法解決其國際爭端,俾免危及國際和平、安全及正義”,並規定:“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係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按照這些原則,凡是個別國家除自衛外,涉及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的報仇行為,包括軍事示威、轟擊或占領領土,以及平時封鎖和強制干涉,都是被禁止的。聯合國大會1970年10月24日通過的《關於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係和合作的國際法原則宣言》宣稱,國家有義務避免涉及使用武力的報仇行為。現代國際法雖然並不禁止不涉及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的強制解決爭端手段,但是每一具體行為都應遵守國際法與《聯合國憲章》的有關原則和規則(見國際爭端的和平解決、禁止非法使用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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