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域名爭端統一解決協定

《統一域名爭議解決辦法》與《域名註冊協定》、《統一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程式規則》、域名爭議解決機構(或稱服務提供者)的補充規則一起為域名爭議當事人(不包括域名註冊機構)提供解決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際域名爭端統一解決協定
  • 時間:由ICANN於1999年10月24日通過
國際域名爭端統一解決協定
(由ICANN於1999年10月24日通過)
1. 目的:
《統一域名爭議解決辦法》與《域名註冊協定》、《統一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程式規則》、域名爭議解決機構(或稱服務提供者)的補充規則一起為域名爭議當事人(不包括域名註冊機構)提供解決方案。
2. 域名申請人的責任陳述:
域名申請人在向域名註冊機構申請域名、要求保留或恢復使用域名時,必須向域名註冊機構做如下陳述和保證:
1) 《域名註冊協定》所填寫的信息是完整的和準確的;
2) 盡己所知,該域名的註冊將不會侵害任意第三方的權益;
3) 域名的註冊不是為了非法目的;
4) 域名的使用將不違反任何有關法律和規定。 對於域名註冊是否妨害和侵害他人的權益,域名申請人負有完全責任。
3. 撤銷、轉讓和變更:
基於下列情況,域名註冊機構有權撤銷、轉讓和變更域名註冊:
1) 根據本辦法第8條的規定,域名註冊機構收到域名持有人或域名仲裁者授權代理所提交的書面通知或適當的電子形式的通知,要求域名註冊機構採取此類行動;
2) 域名註冊機構收到對域名爭議有完全管轄權的法庭或仲裁機構發出的判決或裁定通知,要求域名註冊機構採取此類行動;
3) 域名註冊機構收到域名爭議解決機構發出的通知,要求域名註冊機構採取此類行動。該機構是根據《統一域名爭議解決辦法》而建立;
4) 根據《域名註冊協定》或其他合法原因。
4. 強制性域名爭議解決程式
域名爭議由ICANN認定的並在其網站上公布的域名爭議解決機構來受理。
a. 提起域名爭議的條件。提起域名爭議解決程式,應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i) 提起爭議的域名與投訴人所持有的商標或服務標記相同或具有誤導性的相似;且
(ii)域名持有人對該域名本身並不享有正當的權利或合法的利益;且
(iii)域名持有人對域名的註冊和使用均為惡意。 投訴人在域名爭議解決程式過程中承擔舉證責任。
b. 惡意註冊和使用域名的行為。專家組有權判定是否屬於惡意註冊和使用域名。惡意註冊和使用域名的行為包括但不僅限於以下幾類:
(i)有證據證明,域名持有人註冊或獲得域名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向商標或服務標記的所有者或所有者的競爭者出售、出租或其他任何形式轉讓域名,以期從中獲得額外價值;或者
(ii)根據域名持有人的行為可以證明,域名持有人註冊或獲得域名的目的是為了阻止商標和服務標記的持有人通過一定形式的域名在網際網路上反映其商標;或者
(iii)域名持有人註冊域名的主要目的是破壞競爭者的正常業務;或者
(iv)域名持有人目的是通過故意製造與投訴人所持有的商品或服務標記的混淆,以誘使網際網路用戶訪問域名持有人的網站或者其他在線上地址,並從中牟利。
c. 針對投訴人的投訴,域名持有人伸張自己的權益和合法利益的抗辯依據:
(i)在得知域名爭議之前,域名持有人已將域名或與域名相關的名稱用於或可以證明準備用於提供合法的商品或服務;或者
(ii)域名持有人雖然沒有擁有與域名相應的商標或服務標記,但因所持有的域名已被廣為人知;或者
(iii)合理使用域名或不為商業目的而使用域名。
d. 選擇爭議解決機構。
由投訴人從ICANN認定的域名爭議解決機構中選擇,並由該機構負責爭議的解決。
e. 域名爭議解決程式的啟動和專家組成員的任命,由《統一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程式規則》另作規定。專家組負責域名爭議的裁定。
f. 域名爭議的合併。
當投訴人和域名持有人之間存在多個域名爭議時,投訴人和域名持有人均有權申請合併爭議,並由最初的專家組負責域名爭議的裁定。
g. 費用。
域名爭議解決程式的所需費用由投訴人承擔。但在《統一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程式規則》第5(b)(iv) 款規定的情況下,專家組成員由1名擴充為3名時,全部費用由投訴人和域名持有人平均分擔。
h. 域名爭議解決程式中的免責條款。
ICANN和域名註冊機構不參與有關域名爭議解決程式,對專家組的裁定結果不承擔任何責任。
i. 救助措施。投訴人通過專家組的裁定可以獲得的救助僅限於將域名撤消或轉讓給投訴人。
j. 通知和公告。
爭議解決機構應將專家組對域名爭議所作出的任何決定及時通知域名註冊機構。所有基於本辦法所作出的決定應通過網際網路全文發布,專家組另有決定的除外。
k. 司法程式的可行性。域名爭議解決程式進行中乃至作出裁定以後,域名爭議當事人均可以就同一域名爭議提起司法訴訟。對於專家組作出域名的撤消或轉讓裁定,域名註冊機構在接到爭議解決機構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以域名註冊機構主要辦公所在地時間為準)後執行。在這期間,如果域名註冊機構收到域名持有人提起司法訴訟的正式檔案(如蓋有法院公章的起訴書複印件)時,域名註冊機構將暫停執行該裁定直至:
(1)域名註冊機構確信爭議在雙方之間得以圓滿解決;
(2)域名註冊機構確信起訴被法院駁回或撤消;
(3)域名註冊機構收到法院駁回起訴的判定通知或法院判定域名持有人無權繼續使用域名的通知的複印件。
5. 其他爭議內容。
域名註冊以外的爭議由司法程式、仲裁程式或其他程式解決,不在本辦法協調範圍。
6. 爭議中的免責條款。
ICANN及域名註冊機構不以任何方式參與域名爭議雙方的爭議。域名爭議者不得將ICANN及域名註冊機構列為爭議一方或將ICANN及域名註冊機構歸入爭議一方。如果ICANN及域名註冊機構被列為爭議方,ICANN及域名註冊機構保留一切合理的維護自己合法利益的權利,並將採取相應行動來維護ICANN及域名註冊機構的合法利益。
7. 維持原有狀態。
除非出現本辦法第3條所列出的情況,域名註冊機構將不對任何域名採取撤銷、轉讓、生效、失效或其他任何改變域名現有狀態的行為。
8. 爭議中的域名轉讓
a. 域名轉讓給新的持有者。以下情況下,域名持有人不得向他人轉讓域名:
(1)在域名爭議解決程式過程中或該程式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以域名註冊機構主要辦公所在地時間為準);或者
(2)在有關域名爭議的司法程式或仲裁程式過程中,除非法庭或仲裁庭書面同意域名的轉讓。
b. 變更域名註冊機構。在域名爭議解決程式過程中或該程式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以域名註冊機構主要辦公所在地時間為準),域名持有人不得變更域名註冊機構。在有關域名爭議的司法程式或仲裁程式過程中,域名持有人可以變更域名註冊機構。域名註冊機構在接受這類域名並成為該域名的註冊管理者時,有關該域名的爭議仍將適用原有域名註冊機構的域名爭議解決辦法。
9. 修訂政策。
ICANN有權修改本辦法。本辦法如有修改,將在網上公布30天,期滿生效。修改後的辦法將只適用於生效後提交的域名爭議。如果域名持有人不接受修改後的爭議解決辦法,域名註冊機構將註銷其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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