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是指本政策是域名註冊商(或者某些國家頂級域名的註冊機構)和其客戶(域名持有人或註冊人)之間的約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
- 定義:是域名註冊商和其客戶之間的約定
- 通過日期:1999年8月24日
- 執行日期:1999年10月24日
說明,目的,乙方陳述責任,撤銷轉讓變更,強制性程式,爭議及訴訟,甲方爭議介入,維持現有狀態,爭議的轉讓,本政策的修訂,
說明
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中文版)
(由ICANN於1999年8月24日通過,1999年10月24日批准實施)
(由ICANN於1999年8月24日通過,1999年10月24日批准實施)
本政策業已生效。
本政策已為所有由ICANN認可的、負責為以.com、 .net、.org結尾的域名提供註冊服務的註冊商(registrars)所採納,亦為某些國家頂級域名(如.nu、 .tv、 .ws等)的管理者所採納。
本政策是域名註冊商(或者某些國家頂級域名的註冊機構)和其客戶(域名持有人或註冊人)之間的約定。因此,本政策以“我方”或“我們的”指稱域名註冊商,而以“你方”或“你們的”指稱域名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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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
(由ICANN於1999年10月24日批准實施)
本政策已為所有由ICANN認可的、負責為以.com、 .net、.org結尾的域名提供註冊服務的註冊商(registrars)所採納,亦為某些國家頂級域名(如.nu、 .tv、 .ws等)的管理者所採納。
本政策是域名註冊商(或者某些國家頂級域名的註冊機構)和其客戶(域名持有人或註冊人)之間的約定。因此,本政策以“我方”或“我們的”指稱域名註冊商,而以“你方”或“你們的”指稱域名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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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
(由ICANN於1999年10月24日批准實施)
目的
本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政策”)已經由網際網路名稱和數碼分配公司(ICANN)所採納,並以附屬檔案的形式併入你方的註冊協定。該政策為你方與我方(域名註冊商)以外的任何其他方之間因你方所註冊的網際網路域名的註冊及使用而引發的有關爭議設定了條款和條件。本政策第4條所規定的解決程式將根據《統一域名爭議解策之規則》(《程式規則》)(該《程式規則》可見相關網址,和選定的行政爭議解決服務提供者的《補充規則》而進行。
乙方陳述責任
你方申請註冊某一域名或要求我方保留或更新某一域名註冊時,即向我們陳述並保證:(a)你方註冊協定中所作的陳述是完整的和準確的;(b)就你方所知,域名的註冊將不會侵害或妨礙任一第三方的權益;(c)該域名的註冊並非出於某種不法目的;以及(d)你方不會在明知違反有關可適用的法律或法規的情況下使用該域名。你方有責任判斷你方域名註冊行為是否侵害或妨礙他人權益。
撤銷轉讓變更
在下列情況下,我方將撤銷、轉讓和變更域名註冊:
(a)根據本《政策》第8條的規定,我方收到你方或你方授權代理人提交的書面的或適當電子形式的通知,要求採取此類行動;
(b)我方收到有管轄權的法庭或仲裁機構作出的裁定,指令採取此類行動;
(c)我方收到行政專家組在依據本《政策》或依據為ICANN所採納的本《政策》以後版本而進行的、以你方為一方當事人的任何行政程式中所作出的裁決,要求採取此類行動。(見以下第4(9)條和第4(11)條)
我方也可根據域名註冊協定的條款或其它合法要求撤銷、轉讓和變更域名政策》
強制性程式
本條限定了你方應交由強制性行政程式解決的爭議類型。政爭議解決服務提供者(所列明的均為行政爭議解決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爭議解決機構”)之一進行。
a. 適可的爭議 一旦第三方(投訴人)根據《程式規則》,向一適格的爭議解決機構提出如下主張時,你方有義務加入該強制性的行政程式:
(i) 你方域名與投訴人享有權利的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相同或混淆性相似;且
(ii) 你方對該域名並不享有權利或合法利益;且
(iii) 你方對該域名的註冊和使用具有惡意。
投訴人在行政程式中必須舉證證明以上三種情形同時具備。
b. 惡意註冊和使用域名的證據 針對第4(a)(iii) 條,尤其是如下情形但並不限於如下情形,如經專家組發現確實存在,則構成惡意註冊和使用域名的證據:
(i)該情形表明,你方註冊或獲取域名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向作為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所有人的投訴人或其競爭對手出售、出租或轉讓域名,以獲取直接與域名註冊相關費用之外的額外收益者;或者,
(ii)你方註冊行為本身即表明,你方註冊該域名的目的是為了阻止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的所有人以相應的域名反映其上述商標者;或者,
(iii) 你方註冊域名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破壞競爭對手的正常業務者;或者,
(iv)以使用域名的手段,為商業利益目的,你方通過製造你方網站或網址上所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與投訴人商標之間在來源者、贊助者、附屬者或保證者方面的混淆,故意引誘網路用戶訪問你方網站或其它連機地址者。
c. 如何在答辯中證明你方對域名擁有權利及合法利益 你方在收到投訴書後,應根據《程式規則》第5條的規定來決定你方應如何準備答辯。針對第4(a)(ii) 條,尤其是如下情形但並不限於如下情形,如由專家組在對所提交的證據進行全面認定基礎上得以證實,則表明你方對該域名擁有權利或合法利益:
(i)在接到有關爭議通知之前,你方在提供商品或服務的過程中已善意地使用或可證明準備善意地使用該域名或與該域名相對應的名稱者;或者,
(ii)你方(作為個人、商業公司或其它組織)雖未獲得商品商標或有關服務商標,但因所持有的域名業已廣為人知者;或者
(iii)你方正非商業性地合法使用或合理地使用該域名,不存有為獲取商業利益而誤導消費者或玷污爭議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之意圖者。
d.爭議解決機構的選擇 投訴人應從業經ICANN認可的爭議解決機構中選擇一爭議解決機構,並向該爭議解決機構提交投訴書。除第4(f)條所規定的合併審理的情形外,該爭議解決機構將管理案件程式性事項。
e. 程式的啟動和行政專家組的指定 有關案件的啟動程式、案件進行程式及裁決爭議的專家組(“行政專家組”)的指定程式由《程式規則》另作規定。
f. 合併審理 如果你方與投訴人之間存有多個域名爭議,你方或投訴人均可請求將這些爭議交由一個行政專家組合併審理。該請求應向最初被指定負責雙方間在審爭議的行政專家組提出。該專家組有權決定將此類爭議部分或全部予以合併審理,只要這些合併審理的爭議受本《政策》或為ICANN採納的本《政策》以後的版本所約束。
g. 費用 爭議解決機構根據本《政策》就提交專家組解決的爭議而收取的所有費用均由投訴人承擔,但你方根據《程式規則》第5(b)(iv) 條的規定選擇將行政專家組成員由一名專家擴充為三名專家的情形除外。在這種情形下,全部費用由你方和投訴人平均分擔。
h. 我方在行政程式中的介入 我方不參與管理由行政專家組所進行的任何程式。此外,我方對因專家組裁決而產生的結果不承擔責任。
i. 救濟措施 投訴人通過行政專家組程式可獲得的救濟措施應限於要求註銷你方域名或將你方註冊域名轉移給投訴人。
j. 通知和公布 爭議解決機構應通知我方由行政專家組針對你方註冊的域名所作出的任何裁決。所有根據本《政策》所作裁決均全文在網際網路上予以公布,但專家組在特殊情形下決定裁決中不宜公布的部分除外。
k. 司法程式的可行性 第4條規定所要求的強制性行政程式並不排除你方或投訴人在該強制性行政程式開始之前或結束之後將爭議提交有管轄權的法院獨立解決。如果行政專家組裁定你方域名應予註銷或轉移,我們將在得到有關爭議解決機構行政專家組的裁決通知後、在執行該裁決之前,等待十(10)個工作日(以我方主營業機構所在地時間為準)。然後,我們將執行裁決,除非我們在該十(10)個工作日的等待期內收到你方在投訴人根據《程式規則》第3(b)(xiii) 條提出投訴的地域針對投訴人提起司法訴訟的正式檔案(如蓋有法院職員歸檔印鑑的的起訴書副本)。(一般情況下,該地域是我們主營業機構所在地或者我方WHOIS資料庫所記載的你方地址所在地。詳細信息參見《程式規則》的第1條和第3(b)(xiii) 條)。如果我們在十(10)個工作日期間內收到了上述檔案,直至我們收到(i)令我們確信雙方已解決爭議的證據;(ii)令我們確信你方訴訟請求已被駁回或撤銷的證據;或者,(iii)法院有關駁回你方訴訟請求或裁定你方無權繼續使用域名的裁定副本,我們將不執行行政專家組的裁決,也不採取進一步的進行。
爭議及訴訟
所有你方與除我方之外的他方當事人之間的其它並非根據本《政策》第4條強制性行政程式規定而提起的有關你方因域名註冊而引起的爭議,均由你方與該方當事人通過法院訴訟、仲裁和其它可適用的程式予以解決。
甲方爭議介入
我方不以任何方式參加你方與除我方之外的他方之間因你方註冊及使用域名而產生的任何爭議。你方不得在任何此類程式中將我方列為當事人之一方或以其它方式使我方介入該程式。一旦我方在此類程式中被列為當事人之一方,我們則保留進行適當辯護以及採取其它必要行動以維護我方利益的權利。
維持現有狀態
除前述第3條所規定的情形外,我方將不對根據本《政策》註冊的域名予以撤銷、轉讓、使之生效或失效,或以其它任何措施改變域名現有狀態。
爭議的轉讓
a. 將域名轉讓給新持有人 你方不得在下列期間將註冊域名轉讓給另一持有人:(i)在根據第4條而提起的行政程式進行期間,或該程式終結後15個工作日內(以我方主營業機構所在地時間為準);或者(ii)在針對你方域名起的法院訴訟程式或仲裁程式進行期間,除非接受域名轉讓的一方當事人書面同意接受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的約束。我方保留對違反該條款規定所進行的域名轉讓予以註銷權利。
b. 變更註冊商 你方在根據第4條而提起的行政程式進行期間或該程式終結後15個工作日內(以我方主營業機構所在地時間為準)不得將註冊域名轉移給另一註冊商。只要你方在我處註冊的域名能夠繼續成為在依據本《政策》條款針對你方而提起的程式中的爭議標的,你方可在法院訴訟或仲裁程式進行期間將註冊域名轉移給另一註冊商管理。如果你方在法院訴訟或仲裁程式進行期間將域名轉移給我們管理,則有關該域名的爭議仍應適用原註冊商的域名爭議解決政策。
本政策的修訂
我們有權在徵得ICANN的同意後適時對本《政策》予以修訂。我們將至少在修改後的政策生效前30日將其在上予以公布。如果本《政策》已為投訴人在向爭議解決機構提交的投訴書中所援引,則你方應受投訴人援引時有效的政策文本約束。除此之外,無論是域名爭議產生在修訂文本生效之前、生效之時抑或生效之後,所有的這些修改之處均對你方具有約束力。如果你方對本《政策》的修改之處不予接受,你方唯一的救濟方式是取消在我處的域名註冊,但你方無權要求返還你方業已向我方支付的任何費用。業經修訂的政策文本直至你方註銷域名註冊時為止對你方均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