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智慧財產權
  • 簽訂日期:1999年10月24日
  • 條約種類:其他
  說明:
1.本政策業已生效。
2.所有獲得ICANN認證的,負責註冊以.com、.net、.org結尾的域名的註冊服務商(registrars)均已接受本政策的管轄。某些國家頂級域名(如.nu、.tv、.WS等)的管理者也接受本政策的管轄。
3.該政策是域名註冊服務商(或者某些國家頂級域名的管理者)和客戶(域名持有人或註冊人)之間的約定。在本政策中,“我方”指代域名註冊服務商;“你方”指代域名持有人。
1.目的:
本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政策”)已經由ICANN所採納,並以附屬檔案的形式成為你方提交的註冊協定中的一部分。該政策標明的一系列相關術語和條件,將適用於在你方與除我方(域名註冊服務商)以外的任何其他方之間發生的,由於你方的域名註冊及使用行為而引發的爭議。在本政策第四段項下的解決程式將適用本政策下的“統一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程式規則”、該程式可見諸於網址:www.cann.org/udrp/udrp/—rules—24oct99.htm,該程式同時還適用相關聯的爭議解決管理機構(或稱眼務提供者)的補充規則。
2.你方的陳述責任:
你方在向域名註冊機構申請註冊一個域名、要求保留或更新一個使用中的域名時,必須向域名註冊機構做如下陳述和保證:
1)《域名註冊協定》所填寫的信息是完整的和準確的;
2)盡你方所知,確信對該域名的註冊將不會侵害或危及任意第三方的權益;
3)該域名的註冊並非出於某種非法目的;
4)你方並非在明知將會違反有關法律或規定的情況下使用該域名。
就域名註冊是否侵害或危及他人的權益而言,你方負有完全責任。
3.撤銷、轉讓和變更:
基於下列情況,域名註冊機構有權撤銷、轉讓和變更域名註冊:
1)根據本政策第8條的規定,域名註冊機構收到你方或你方的授權代理人所提交的書面通知或適當的電子形式的通知,要求域名註冊機構採取此類行動;
2)域名註冊機構收到對於該域名爭議具有有效管轄權的法庭或仲裁機構發出的判決或裁定的指令,該指令要求域名註冊機構採取此類行動;
3)域名註冊機構收到的,由域名爭議解決機構就涉及你方的此類爭議,依據本政策或本政策將來的版本裁決而作出的指令,該指令要求域名註冊機構採取此類行動。此處的“政策”為ICANN所認可;
4)根據《域名註冊協定》或其他合法原因。
4.強制性域名爭議解決程式,
本段標明了你方必須提交由強制性行政程式解決的爭議類型。這一程式將由明列於以下網址所載有的名錄中的一個爭議解決機構(服務提供者)來受理,網址為:www.icann.org/udrp/approved—providers.htm。
a.提起域名爭議的條件。在一個第三方(投訴方)依據程式規則,向一個適格的爭議解決機構,對你方提起指控之時,你方即應被要求加入這種強制性的域名爭議解決程式。同時,還應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i)被提起爭議的域名與投訴人所持有的商標或服務標記相同或具有誤導性的相似;且
(ii)你方對該域名本身並不享有正當的權利或合法的利益;且
(iii)你方對域名的註冊和使用均為惡意。
投訴人在域名爭議解決程式過程中對於以上三種情形的同時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b.惡意地註冊和使用域名的行為。從第四段(a)(iii)的涵義出發,如果發生了相應的情形,專家組有權判定是否屬於惡意註冊和使用域名,惡意註冊和使用域名的行為包括但不僅限於以下幾類:
(i)有證據證明,你方註冊或獲得域名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向商標或服務標記的所有者或所有者的競爭者出售、出租或其他任何形式轉讓域名,以期從中獲取扣除了與你方持有域名的相關費用之後的額外收益;或者
(ii)根據你方自身的行為,即可以證明:你方註冊或獲得域名的目的是為了阻止商標和服務標記的持有人通過一定形式的域名在網際網路上反映其商標;或者
(iii)你方註冊域名的主要目的是破壞競爭對手的正常業務;或者
(iv)以牟取商業利益的目的出發,你方故意以連線源、贊助者或聯接者的形式造成與投訴人所持有的商品或服務標記間的混淆,從而誘使網際網路用戶訪問你方的網站或者其他在線上地址,以及訂購你方的產品或服務。
c.如何在受到投訴時證明並維護你方關於註冊域名的合法權利。當你方受到投訴時,請依據程式規則的第五段來決定你方應如何加以應對。在以下並且不限於以下情形發生時,如果經過專家組的認定,可成為你方伸張自己的權益和合法利益的抗辯理由:
(i)在得知發生了域名爭議之前,你方已將域名或與域名相關的名稱用於,或可以被證明準備將之用於善意地提供的合法的商品或服務之上;或者
(ii)你方雖然沒有擁有與域名相應的商標或服務標記,但因所持有的域名已被廣為人知;或者
(iii)合理使用域名或出於非商業目的合法地使用域名,同時不存在誤導消費者或玷污相關商品商標或服務標誌的企圖。
d.選擇爭議解決機構。由投訴人從ICANN認定的域名爭議解決機構中選擇,並由該機構負責爭議的解決。除非發生了如第四段(f)所描述的聯合或合併的情形。
e.域名爭議解決程式的啟動和專家組成員的任命,由《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程式規則》另作規定。專家組負責對於域名爭議的裁定。
f.域名爭議的合併。當投訴人和你方之間存在多個域名爭議時,投訴人和你方均有權向一個單獨的專家組申請合併解決爭議,並由最初任命的專家組負責域名爭議的裁定。該專家組可以依據其獨立判斷將任何此類的爭議加以合併處理,前提是此類爭議將適用本政策或為ICANN接受的本政策的未來版本。
g.費用。依據本政策,服務提供者(爭議解決機構)就提交專家組解決的爭議而收取的任何所需費用,都由投訴人承擔。但在《統一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程式規則》第五段(b)(iv)款規定的情況下,專家組成員由1名擴充為3名時,全部費用由投訴人和你方平均分擔。
h.域名爭議解決程式中的免責條款。ICANN和域名註冊機構現在及將來都不組織或參與於任何有專家組涉入的域名爭議解決程式,對由於專家組的裁定而引發的任何結果皆不承擔責任。
i.救濟措施。投訴人通過專家組的裁定可以獲得的救助僅限於將被訴你方的域名予以撤銷或將其轉讓給投訴人。
j.通知和公告。爭議解決機構應將爭議解決專家組就由與你方相關的域名爭議所作出的任何決定,及時通知相關的域名註冊機構。所有基於本辦法所作出的決定應通過網際網路全文發布,專家組另有決定的除外。
k.司法程式的可行性。無論是在第四段中載明的強制性的域名爭議解決行政程式發起之前,還是在已經依據這一程式作出裁定以後,域名爭議當事人均可以就同一域名爭議提起司法訴訟,這一訴訟將具有獨立的法律效力。對於專家組作出域名的撤消或轉讓裁定,域名註冊機構在接到爭議解決機構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以域名註冊機構主要辦公所在地時間為準)後對其加以執行。在這期間,如果域名註冊機構收到你方依據爭議解決程式規則第三段(b)(xiii)而提起司法訴訟的正式檔案(如蓋有法院公章的起訴書複印件)時(通常地,該訴訟的管轄權歸屬於我方主營業機構所在地或你方的居所地所在的法院,如同我方的WHOIS資料庫所顯示的,如欲獲得細節性信息,請參照程式規則的第一段與第三段(b)(xiii)),域名註冊機構將暫停執行該裁定直至:(1)域名註冊機構確信爭議在雙方之間得以圓滿解決;(2)域名註冊機構確信起訴已被法院駁回或被撤回;(3)域名註冊機構收到法院駁回起訴的判定通知或法院判定你方無權繼續使用域名的通知的複印件。
5.其他爭議內容。在你方與另一方爭議人之間的關於域名註冊的,同時不屬於第四段項下的強制性行政程式處理範圍的爭議由其他司法程式、仲裁程式或其他程式解決,不在本政策協調範圍之中。
6.爭議中的免責條款。ICANN及域名註冊機構不以任何方式參與域名爭議雙方關於域名註冊與使用引發的爭議。你方不得將ICANN及域名註冊機構列為爭議一方或將ICANN及域名註冊機構引入爭議解決事宜中。如果ICANN及域名註冊機構被列為爭議方,ICANN及域名註冊機構將保留一切合理手段以維護自己的利益,並將採取相應行動來維護ICANN及域名註冊機構的合法權利。
7.維持原有狀態。除非發生前述的本政策第3條所列出的各項情形,域名註冊機構將不對任何已註冊的域名,採取撤銷、轉讓、生效、失效或其他任何改變域名現有狀態的措施。
8.處於爭議中的域名轉讓。
a.域名轉讓給新的持有者。在如下情況下,你方不得向他人轉讓域名:(1)在依據第四段而為發起的域名爭議解決程式的過程中或該程式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以域名註冊機構主要辦公所在地時間為準);或者(2)正處於有關域名爭議的司法程式或仲裁程式過程中,除該域名的受讓方以書面形式同意接受將來的訴訟判決或仲裁裁決的約束。我方保留根據這一條,撤銷將域名轉讓轉讓與其他持有者的行為。
b.變更域名註冊機構。依據第四段的規定,在域名爭議解決程式過程中或該程式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以域名註冊機構主要辦公所在地時間為準),你方不得變更域名註冊機構。在有關域名爭議的司法程式或仲裁程式過程中,你方可以變更負。責域名註冊的管理機構,前提為你方仍將繼續受到依據本政策而適用於你方的術語的約束。在司法訴訟或仲裁期間,而我方接受域名註冊持有人對域名註冊的轉移,並成為該域名的註冊管理者時,有關該域名的爭議仍將適用原有域名註冊機構的域名爭議解決政策。
9.關於對本政策的修訂。
ICANN有權在將來的任何時間對本政策予以修改。本辦法如有修改,將在網上公布30天,期滿生效。除非本政策已被投訴者依據向爭議解決機構提出指控,在此情形下,被投訴者依據時有效的本政策的版本將在爭議解決的整個期間對於域名持有者加以適用。在其他情形下,就任何域名爭議而言,對該政策的任何修改都將對域名持有人發生法律效力,而無論這種爭議是發生於上述政策修改的生效期之前,或是發生在其生效期之後。如果域名持有人不接受修改後的爭議解決辦法,唯一的救濟辦法是取消我方為你提供的域名註冊服務,前提是你無權就你已對我方所付的任何費用要求我方予以補償。修訂後的本政策將適用於域名持有人,直至域名持有人取消其域名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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