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強制管轄是國際裁判機關對事先自願接受強制裁判義務的爭端當事國提交的法律性爭端進行管轄和裁判,國際裁判機關自願管轄的方式之一。各國可自願接受將某類法律爭端強制交付仲裁或司法解決的裁判條約或條款,也可自願發表承認國際司法機關就法律爭端具有強制管轄權的聲明,國際裁判機關對接受同樣義務的國家之間發生的約定範圍內的爭端,經當事國一方請求即當然有權管轄和審判。《國際法院規約》第36條第2款規定,本規約各當事國可隨時聲明,法院對本國與接受同樣義務的任何其他國家之間所發生的法律爭端有權進行強制管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任意強制管轄
- 外文名:Optional Compulsory Jurisdiction
- 接受國家:60多個
- 單位:國際法院
Optional Compulsory Jurisdiction
根據《國際法院規約》第36條第2款的規定,規約當事國可隨時做出聲明,對與接受同樣義務的任何其他國家所發生的一切法律爭端,承認國際法院的強制管轄權;而無須另行訂立特別協定。一國對上述條款的接受與否,由其國家自行決定,具有“任意性”,因此,該條款稱為“任擇條款”,但是,一經聲明承認這種管轄,就具有“強制性”。因此,該條款所行使的管轄稱為“任意強制管轄”。
雖然世界上已經有60多個國家接受了國際法院的任意強制管轄權,但多數國家在接受強制管轄權時附有各種各樣的保留。如有的國家規定只將某些特定案件提交國際法院管轄;有的國家規定只將與某些特定國家之間的爭端提交國際法院管轄。這些保留削弱了國際法院的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