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政治與法律方式的比較研究

引起當代國際爭端的主要因素有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領土、邊界及海洋爭端矛盾,資源爭奪矛盾,生態環境惡化引起的新矛盾等。和平解決這些矛盾的主要方式有政治方式和法律方式(含仲裁),兩種方式各有其優點,也各有其先天的缺陷。政治方式沒有嚴格的程式規範,有其靈活性、直接性、及時性與成本較低的優點,有時甚可預防爭端(事前協商),但作為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主要方法,在某些時候,它所反映的是國際政治現實的力量對比(大國與小國之間的實力落差),結果未必公平。當用政治方式解決國際爭端時,多半都是大國、強國的利益優先得到維護與保障,小國、弱國的利益則往往被忽略,甚至被犧牲。就像國際之間的談判,無異就是博奕戲碼的上演,小國利益很難與大國之間取得平衡。小國願意忍受不公平的結果,固然無可厚非。但在談判結果顯然欠缺公平性,小國又不願意忍受之時,自然應允尋求司法解決,但往往又會發生法院無管轄權可資行使的情形,不是未獲爭端當事國同意管轄,就是附帶聲明保留,使得法院無法進入實體審理,致使爭端無法獲致解決。考其原因,在於聯合國憲章並未授予國際法院一般管轄權,關此,因為涉及爭端當事國有關主權方面的問題,主權的讓與問題一直是國際關係上的重大難題,但為力求解決國際爭端、維護國際秩序計,似應考慮授與國際法院一般管轄權,如同海洋法法庭一般,對於特定事件擁有強制管轄權,不致有些爭端無法獲得司法解決

基本信息,內容簡介,

基本信息

副題名
外文題名
Comparative study on peaceful solutions to international disputes through either political way or judicial settlement
論文作者
竇仲暉著
導師
朱義坤,吳金平指導
學科專業
國際關係學
學位級別
博士論文
學位授予單位
暨南大學
學位授予時間
2009
關鍵字
國際爭端 外交 法律 管轄權
館藏號
D815
館藏目錄
2010\D815\2

內容簡介

。 職是,如何結合政治方式與法律方式的優點,使當代國際爭端的和平解決方式更有效力、更公平公正?筆者認為,在政治解決無法獲得公平公正的結果,亦或有些爭端很難或是無法透過政治解決時,應授與國際法院“非任意性強制管轄權”,對主權國家予以強制管轄。如此,當代國際和平或可真正到來。 關鍵字:國際爭端、外交方式、法律方式、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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