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項目(國際收支經常項目)

經常項目

國際收支經常項目一般指本詞條

經常項目,是指在國際收支中經常發生的交易項目,主要包括貿易收支勞務收支單方面轉移等。我國對經常項目外匯實行結匯、售匯制,具體制度包括: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必須調回境內,並按照國務院關於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的規定賣給外匯指定銀行,或者經批准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賬戶; 境內機持有效憑證。

本國與外國進行經濟交易而經常發生的項目,是國際收支平衡表中最主要的項目,包括對外貿易收支、非貿易往來和無償轉讓三個項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經常項目
  • 外文名:Current Account
  • 所屬學科:經濟學
  • 定義:在國際收支中經常發生的交易項目
簡介,內容,進出口,服務,收入,轉移款項,外匯管理,外匯收入,外匯支出,逆差危機,

簡介

對外貿易收支是指通過本國海關進出口貨物而發生的外匯收支
非貿易往來,又稱勞務收支無形貿易收支,包括貨運、港口供應與勞務、旅遊收支、投資收支和其他非貿易往來收支。
無償轉讓,包括本國與國際組織、外國政府之間相互的無償援助和捐贈,以及私人的僑匯和居民的其他收入

內容

進出口

包括絕大多數可移動貨物在跨國界交易中所有權的轉移。有時商品所有權已經轉移,但商品尚未出入國境,也應列入商品進出口項目中。其中包括:船舶、飛機、天然氣和石油鑽機及鑽井平台等;本國船隻打撈的貨物及捕獲的魚類等水產品並直接在國外出售者;本國政府在國外購進商品、供應本國在另一國的使用者;進口上已取得商品所有權、但在入境前遺失或損壞者。有的商品雖已出入國境,但所有權並未改變的,不列入商品進出口項目。
例如經過加工轉制、包裝、修理、改裝後再運往國外銷售的商品等,但經加工增加的價值,應作為向外國人提供的勞務。此外,列入商品進出口項目的還有:作為一般商品的黃金等貴金屬和寶石,政府的進出口商品,直接投資企業的進出口商品,移民的隨身攜帶財物,走私貨物等。

服務

主要包括:商品的運輸費、保險費和其他附屬費用,如港口費用、客運的車、船票及車、船上的其他勞務費用等;旅遊,即旅遊者在該國停留期間為本人或他人購買的商品和勞務;以及其他商品和勞務收支,即上述各項以外的官方交易、私人交易和私人財產收入等。商品進出口以外的商業銷售、專業服務和技術服務,如通信和計算機服務,金融服務如貸款的利息,著作權及許可證費,乘客保險等非商品保險等,也包括在勞務費用項目中。

收入

投資收入,包括經營直接投資企業的利潤收入和參股投資者所得的股息收入雇員報酬,使領館人員工資等開支,本國居民在國外的財產收入

轉移款項

主要包括移民轉移款項、僑民匯款,政府無償援助、贈款,政府向國際組織繳納的行政費用等。

外匯管理

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結算帳戶可以辦理經常項目的外匯收入和支出以及經外匯局批准的資本項目的支出。
外商投資企業經常項目的外匯收入可以在外匯局核定的最高金額內保留外匯,超出部分可以賣給外匯指定銀行
外匯局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實投資本和經常項目外匯資金周轉的需要,調整核定外匯結算帳戶的最高金額。
外商投資企業貿易及非貿易經營性對外支付用匯,持與支付方式相應的有效商業單據和有效憑證,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資者依法納稅後的利潤、紅利的匯出,持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書,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外商投資企業中外籍華僑、港澳台職工依法納稅後的人民幣工資及其它正當收益,持證明材料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下述對外支付用匯,由外匯局審核真實性後,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a、進口項下超過契約總金額15%,且同時超過等值10萬美元的預付貨款
b、出口項下超過契約總金額2%的暗傭或5%的明傭,且同時超過等值1萬美元的佣金;
c、轉口貿易項下先支後收的對外支付;
d、償還外債利息;超過等值1萬美元的現鈔提取等。

外匯收入

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具體包括
1.出口或先支後收轉口貨物及其他交易行為收入的外匯;
2.境外貸款項下國際招標中標收入的外匯;
3.海關監管下境內經營免稅商品收入的外匯;
4.交通運輸(包括各種運輸方式)及港口(包括海港、空港)、郵電(不包括國際匯兌款)、旅遊、廣告、諮詢、展覽、寄售、維修等行業及各類代理業務提供商品或服務收入的外匯;
5.行政、司法機關收入的各項外匯規費、罰沒款等;
6.土地使用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轉讓收入的外匯;
7.境外投資企業匯回的外匯利潤、對外經援項下收回的外匯和境外資產的外匯收入;
8.對外索賠收入的外匯、退回的外匯保證金等;
9.出租房地產和其他外匯資產收入的外匯;
10.保險機構受理外匯保險所得外匯收入;
11.取得《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的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淨收入;
12.經營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勞務、技術合作及其它服務業務的公司,如對外勘測、設計、諮詢、招標業務的公司,在上述業務項目進行過程中收到的業務往來外匯;
13.經批准經營代理進口業務的外(工)貿公司,從事外輪代理、船務代理、國際貨運代理、船舶燃料代理、商標代理、專利代理、著作權代理、廣告代理、船檢、商檢代理業務的機構代收待付的外匯;
14.境內機構暫收待結或暫收待付項下的外匯,包括境外匯入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先收後支的轉口貿易收匯,郵電部門辦理國際匯兌業務的外匯匯兌款;
15.一類旅行社收取的國外旅遊機構預付的外匯;
16.鐵路部門辦理境外保價運輸業務收取的外匯和海關收取的外匯保證金、抵押金;
17.經交通部批准,從事國際海洋運輸業務的遠洋運輸公司,經外經貿部批准從事國際貨運的外運公司和租船公司在境內外經營業務所收入的外匯;
18.捐贈協定規定用於境外支付的捐贈外匯;
19.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及其他境外法人駐華機構的外匯;
20.居民個人及來華人員個人的外匯。

外匯支出

經常項目外匯支出具體包括:
1.貿易進口支付;
2.進口項下的預付貨款支付;
3.出口項下的佣金(回扣);
4.進出口項下的運輸費、保險費
5.進口項下的尾數;
6.進出口項下的資料費、技術費、信息費等從屬費用;
7.從保稅區購買商品以及購買國外入境展覽展品的用匯;
8.專利權、著作權、商標、計算機軟體等無形資產的進口;
9.出口項下對外退賠外匯;
10.境外承包工程所需的投標保證金
11.民航、海運、鐵道部門(機構)支付境外國際聯運費、設備維修費、站場港口使用費、燃料供應費、保險費、非融資性租賃費及其他服務費用;
12.民航、海運、鐵道部門(機構)支付國際營運人員一伙食、津貼補助;
13.郵電部門支付國際郵政、電信業務費用;
14.轉口貿易項下先支後收發生的對外支付;
15.償還外債利息和外債轉貸款利息;
16.財政預算內的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非經營性用匯;
17、在境外舉辦展覽、招商、培訓及拍攝影視片等用匯;
18.對外宣傳費、對外援助費、對外捐贈外匯、國際組織會費、參加國際會議的註冊費、報名費;
19.在境外設立代表處或辦事機構的開辦費和經費;
20.國家教委國外考試協調中心支付境外的考試費;
21.企業的出國費用;
22.個人因私用匯,具體包括:
(1)出境探親、會親、定居、旅遊和自費留學、朝覲的用匯;
(2)自費出境參加國際學術會議、作學術報告、被聘任教等,對方不提供旅途零用費的用匯;
(3)繳納國際學術團體組織會員費的用匯;
(4)從境外郵購少量藥品、醫療器具等特殊用匯的;
(5)出境定居後,因生病或其他事故的用匯;
(6)出境定居後,需將離休金、離職金退休金、退職金、撫恤金、人民幣存款利息、房產出租收入的租金及其他資產收益匯出境外的用匯;
(7)出境定居後,無工資收入的境內居民需兌換外匯的;
(8)未滿十四周歲兒童出國定居的用匯。
23.境內機構支付境外的股息;
24.外商投資企業利潤、紅利的匯出;
25.外商投資企業外籍員工的工資及其他合法收入匯出;
26.駐華機構及來華人員的合法人民幣收入匯出境外;
27.駐華機構及來華人員由外國或者港澳等地區攜入或者在中國境內購買的自用物品、設備、用具等,出售後所得合法人民幣款項的匯出。

逆差危機

墨西哥金融危機既是一場貨幣危機,也是一次金融危機。20世紀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墨西哥進行了全面的市場化改革,大力推進貿易自由化、金融自由化和全面私有化。市場化改革取得了一系列成果:經濟成長穩步提高、財政赤字消失以及通貨膨脹率穩步下降等。墨西哥市場化改革和經濟狀況被國際社會普遍看好,從而吸引大量外資湧入。大規模的資本流入(主要通過證券投資的方式)增加了墨西哥的外匯儲備,但也使其持續嚴重的經常項目逆差等問題不為人們所關注,結果是大規模持續的經常項目逆差引發了墨西哥金融危機。1994年3月,墨西哥革命組織黨的總統候選人遇刺,使人們對墨西哥政局的穩定產生了懷疑,面對外匯儲備的潛在流失,墨西哥當局用發行一種美元指數化標價的國庫券(Tesobonos)來應對。但是1994年的最後幾個月,資本外流愈加兇猛,即使進一步發行Tesobonos也不能彌補,墨西哥政府在兩天之內就失去了40億-50億美元的外匯儲備。到12月22日,外匯儲備幾近枯竭,降到了低於一個月進口額的水平,最後墨西哥政府被迫宣布新比索自由浮動,新比索貶值65.8%。在匯率急劇下挫的同時,墨西哥股票交易也崩潰了。危機給墨西哥帶來了嚴重衝擊。大批銀行、企業因支付困難瀕臨倒閉。經濟從1995年開始出現全面衰退,GDP下降了6.9%。失業率從3.2%上升到6.6%。墨西哥金融危機還對全球和經濟產生了廣泛影響,其中主要是拉美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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