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排污權交易

國際排污權交易

排污權交易是解決污染的一種有效途徑,由於污染物具有國際傳播性,1997 年11 月在日本召開的《氣候變化框架公約》首腦會議通過了一項允許開發中國家向已開發國家“出售”吸收二氧化碳的森林能力的規定,這種“出售”吸收二氧化碳的森林能力(又叫出售環境服務)的交易構成了一個新的市場,並以此確立了國際排污權交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際排污權交易
  • 外文名:International Emission Trading
  • 制定時間:1997年
  • 制定會議:日本召開的《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 本質:出售環境服務
  • 目的:提高污染治理效率
  • 物質:以二氧化碳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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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排污權理論

環境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質, 在環境的開發利用中會出現不顧環境本身的承受力.肆意破壞生態環境,從而造成環境的悲劇。為了防止對環境的檻用, 經濟學家提出了把環境產權化, 在此基礎上進行排污權交易的思想,並證明了排污權交易具有污染控制的戚本效率等特徵。在這種情況下,排污權就成了廠商在一定條件下對環境的占有、使用、處置和收益的權利。當然, 排污權就其淵源來講,是由管制者對環境的所有權而派生出的一種他物權。擁有了排污權就等於擁有了一定瑩的使用環境淨化能力的權利,這種權利的總量自然是有限的。當排污權以某種方式初始分配給廠商之後,新進入的廠商要想進行生產,就只能從排污權交易市場上購買必要的排污權。

排污權交易思想嚴生的根源

排污權交易是解決污染的一種有效途徑。許多環境,如大氣和海洋的私有化顯然是不可能的, 這導致了環境私有化主張在套用上的困難。雖然產權經濟學的創始人科斯提出了污染權和不受污染權的概念,但在他的範例中,人們是在零交易戚本的條件下通過而對面的談判來解決問題的。而在現實生活中,由於環境污染都是混合污染對混合受害人.即某種污染物是由許多廠商排放的, 而受害者不僅人數眾多. 而且其受害的程度和受害的方式也不一樣。也就是說,通過談判和討價還價解決問題幾乎不可能。因此環境經濟學家主張在環境政策中更多地揮經濟激勵的作用。他們分析了環境經濟政策中兩種基本方法的效率特徵: 第一種方法是對排入環境中的污染物徵收排污費。1 980 年,排污費在聯邦德國以法律的形式生效,並體現在環境政策中。環境收費體系的基本目的是建立一個有效分配環境資掘的新市場,因為從新古典經濟學的基本理論來看, 缺乏這種市場是環境問題的主要根掘。但收費方案並不是完美無缺的,它存在著兩方面無法克服的缺陷:一是難以確定收費標準,因為即使在一個功能健全的市場上也不可能準確地賦予環境以正確的價格; 二是在執行過程中難以有效地監測與監督排污廠商,即使能夠實現有效監測與監督.其成本也是非常高的。第二種方法是排污權交易。所謂的排污權交易是根據一定的污染物排放置, 向各個排污廠商分配排污權,從而有效地滿足一個地區特定的總;監排放水平或滿足一個確定的環撓標準, 然後準許各個持有排污權的廠商進行交易。建立排污權交易市場的目的是試圖給各類環境措施注人更大的靈活性,以便提高管制者用於治理環境成本的效率,加快環境達標的速度。
排污權交易作為一項防止和治理環境污染的制度. 不但已在美國等西方已開發國家得到不斷發展和逐步完善, 而且在全球範圍內引起了高度的重視,因為一些全球性的環境問題,迫使人類在關注本國環境問題的同時,越來越把注意力集中到如何控制全球性的環境問題上。自20 世紀80 年代後期以來,在傳統的空氣和水污染問題、危險品貿易、商業性捕魚以及其他環境問題上,已達成了一些國際協定。同時,人類己意識到兩個更嚴重的問題威脅著環境,即臭氧損耗和全球變暖。由於這些問題的解決, 大大超出了傳統政策措施的範圍, 所以,近年來歐美的許多環境經濟學家已開始探討建立國際排污權交易體系,以控制淚室效應和臭氧層的破壞。

排污權交易的模型

排污權交易制度之所以成為環境經濟政策改革的中心,是因為排污權交易可以提高污染治理的效率。排污權交易兼有環境質量保障和成本效率的特點,是排污稅和指令控制所不可比擬的。在污染控制成本最小化的模型中,污染物排放總量的確定是拙立於市場運作的,所考慮的依據在於環境的淨化能力和污染對環境破壞的闊值水平。儘管制定環境標準的管制者可能參考了污染排放的經濟收益和控制成本問題,但排污總量的確定與給出是一個以環境科學等為基礎的行政管制過程。

排污權交易內容

從排污權交易的基本模型中我們可以看出. 排污權交易在理論上的假設,不但要有一個正規的排污權交易市場、穩定的價格和頻繁的交易,而且要求參與交易的各方有完全的市場信息。但從美國等西方已開發國家的實際來看, 排污權交易市場在運作過程中,不僅信息不充分、交易不頻繁,而且存在著逐案談判的問題。雖然為了減少排污,完成排污權交易的交易成本是不可忽視的.但排污權的交易成本在排污權交易市場的理論研究中被省略了。排污權交易的理論模型假設了一個無交易成本的市場, 而事實上卻存在著相當大的交易成本,因為要求參與交易各方有充足的市場信息從本質上看屬於競爭市場的必要條件。而獲取準確的信息是要付出成本的.這個成本涉及交易成本問題。一般來說. 這個交易成本由三部分組成:
(])基礎信息尋求的直接成本。廠商;後要知道誰擁有或誰簾要排污權、排放水平、控制成本、排污權的供給與需求關係等。這些是廠商所必須具有的走向市場的基礎信息。
(2)討價還價與決策成本。根據已掌握的基本信息. 進行排污權交易的各個廠商還需進行討價還價,協商一個各方均可接受的排污權的價格.以便做出決策。
(3 )監視與執行戚本。這部分成本是管制者進行監測等工作時所發生的成本。這部分成本是相當大的。

完善國際排污權交易市場

當前國際性排污權交易市場

當前國際性排污權交易市場主要有兩個: 一個是歐盟排放交易體系,另一個是美國芝加哥氣候交易所。此外還有很多運行在一些國家規模比較小的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市場中。近年來,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市場得到了迅速的發展和擴張,並已成為全球貿易中的新亮點。從2005 年交易的碳量79.9 億噸,金額為94.01 億美元, 2006 年為1 63. 2 億噸, 224.58 億美元,而2007 年上半年的交易量比2006 年同期又有近30o/o 的增長。

完善措施

當前,排污權交易市場的完善應從兩方面考慮:
( 1 )由於污染具有國際傳播性, 一國交易市場或一個區域交易市場都不可能從根本上真正解決全球污染問題,而必須依靠國際性救治,因此,國際管理機構應制定全球統一的排污標準、交易價格和管理規則,包括評價和懲處規則,以便供世界各國或一個區域參考執行;
( 2 )各國應在充分認識排污交易市場作用的基礎上,儘快建立相應的適合本國國情的排污交易市場,特別像中國這樣一個污染比較嚴重的大國,應在借鑑他國經驗和試點的基礎上,儘快建立全國和地區排污交易市場。

案例分析

1、1997 年11 月在日本召開的《氣候變化框架公約》首腦會議通過了一項允許開發中國家向已開發國家“出售”吸收二氧化碳的森林能力的規定.這種“出售”吸收二氧化破的森林能力(又叫出售“環境服務)的交易構成了一個新的市場。困在1997 年出售“環境服務”而得到200萬挪威元收入的哥斯大黎加,於1998 年在美國芝加哥股市首次拋出減少溫室氣體證券,哥斯大黎加總統和世界銀行行長出席了交易儀式。據估算, 到20 1 3 年,已開發國家減少空氣污染的費用達到每噸空氣100美元,而通過像哥斯大黎加這種環境服務,可以減少到每噸空氣10 美元;而哥斯大黎加這個小國通過該市場每年可以從出售吸收二氧化碳的熱帶雨林能力中獲得2. 5 億多美元。日本三菱馬蒂利爾、東京電力、東京燃氣等9 家大公司聯合成立了名為COI 的民間團體,專門負責從海外企業購買排放權。它們於2000 年12 月起從國外購買溫室氣體的排放權,第一筆生意的賣方是加拿大的石油企業,計畫購買1 000 噸排放量,每噸交易價格在2-3 美元左右。
2、在1997 年12 月的京都會議上,排放削減貿易成為與會國爭執的焦點,以美日為代表的已開發國家企圖通過該交易來逃避削減二氧化破排放量的責任,遭到了以中國為代表的開發中國家的強烈反對,最終以只在已開發國家之間進行而告終。而美國認為對排放量進行交易是《京都議定書》最令人推崇的部分,美國對酸雨計畫得到允許進入交易體系尚有以下顧慮z 在環境污染問題日趨嚴重的今天, 企業是否有指標剩餘?有污染治理能力的企業一般在處理三廢問題上也難以完全達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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