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天災研究會

國際天災研究會

國際天災研究會是在汶川大地震舉國反思,震驚世界,覺醒中國的影響下成立的中華文化與重大天災預防研究課題組更名而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際天災研究會
  • 產生原因汶川大地震
  • 類型:研究會
  • 研究內容:天災
成立背景,主要任務,主要職能,本會宗旨,研究方法,組織機構,本會章程,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五章 經費,第六章 會徽,第七章 附則,專家顧問,

成立背景

汶川大地震舉國反思,震驚世界,覺醒中國。胡錦濤主席提出:把自然災害預測預報、防災減災工作作為關係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一項重大工作進一步抓緊。一年來,我們回響胡主席號召,努力攻克地震預測難題。2008年11月22-23日在北京舉辦的“第四屆中華文化與21世紀新文明國際研討會暨如何使汶川悲劇不重演研討會”中,專家們深感“5.12”後肩上的責任重大,希望成立一個長期性的、便於開展群測群防天災研究工作的機構,團結更多的國內外民間及專業的天災預測專家,以便更好地預測地震等重大自然災害。為了利用香港國際交流的地域優勢,經研究決定將2008年5月24日成立的“中華文化與重大天災預防研究課題組”,更名為:“國際天災研究會”,已在香港註冊登記。在北京等地設聯絡處。

主要任務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新《防震減災法》中第八條明確指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參加防震減災活動的義務。國家鼓勵、引導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地震群測群防活動,對地震進行監測和預防。國家鼓勵、引導志願者參加防震減災活動。”5月1日,開始執行新的《防震減災法》。為此,汶川地震一周年之際,對在地震中遇難者最好的哀思和紀念就是攻克地震等天災面臨難題。5月9-10日在北京召開第二屆如何使汶川悲劇不在重演暨國際天災研究會成立大會
國際天災研究會成立大會合影國際天災研究會成立大會合影

主要職能

研究會貫徹“百家爭鳴、百花齊放”的方針,積極開展學術活動;堅持實踐是檢驗科學真理標準的原則,理論聯繫實際,堅持民主辦會的原則;弘揚無私奉獻、團結求實、協作創新的精神,為中國天災研究與世界防災減災事業做貢獻。

本會宗旨

在符合國際和中國法律法規的基礎上,開展公益性的全國、國際重大天災預防研究、交流工作,為國家有關部門提供預測信息和研究成果,促進我國防災減災事業的發展,號召研究會成員為防災減災偉大事業多做貢獻。

研究方法

以“專群結合、土洋結合、多路探索、多兵種聯合作戰”為指導,採用傳統與現代、國內與國外、民間與官方等多種預測方法相結合、綜合分析的方法。

組織機構

1、學術顧問委員會;2、群測群防部; 3、國際交流部;4、科研成果開發部;5、資料整理與宣傳部;6、財務管理部;7、綜合辦公室。
顧問:由德高望重的老領導、老專家組成
設立:會長 副會長 秘書長 副秘書長

本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會名稱為國際天災研究會,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正式批准的法人組織。本會是國內、國際天災研究的工作者和愛好者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法人社會團體。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廣大從事天災科學研究的工作者、愛好者、支持者和相關管理工作者,弘揚中華民族傳統文化,落實聯合國《減災國際戰略》(International Strategy for Disaster Reduction – ISDR)以及中國《防震減災法》等國家天災防治等相關的法規,開展地震、氣象災害災害等天災的防災減災科學研究,大力宣傳國內外地震、氣象災害等已經實施的天災預測傑出成就,使公眾認識到“地震、氣象災害等天災可以預測”,促進群測群防的普及和推廣。
第三條 本會遵守國際社會道德準則,在任何國家和地區開展工作,須遵守相關國家的憲法、法律和有關規定。
第四條 本會貫徹“百家爭鳴、百花齊放”的方針,積極開展學術活動;堅持實踐是檢驗科學真理標準的原則,理論聯繫實際,堅持民主辦會的原則;弘揚無私奉獻、團結求實、協作創新的精神,為中國天災研究與世界防災減災事業做貢獻。
第五條 本會會址:香港。為便於開展工作,本會在北京設立常駐聯絡處;各地經申請和本會批准,可設分會及聯絡處、研究基地。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圍繞天災研究相關學科領域開展以下活動:
(一)提高廣大會員的學術水準,開展各種形式的天災研究學術活動,組織重點學術課題的研究、諮詢、交流和考察活動。
(二)建立天災研究基地,把天災預測方面有一技之長的能人組織起來,提高預測天災水平,為社會服務。
(三)開展有關天災群測群防常識教育,在全社會中進行群測群防知識的宣傳與普及。推動組織天災預測系統成果的評價。
(四)總結天災研究的經驗和教訓,編輯出版《國際天災研究》期刊和科普讀物、專著及有關資料。
(五)開發和推廣天災研究的科技成果,為有關部門和人員提供科技諮詢。
(六)獎勵優秀學術成果、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向國家和國際社會舉薦優秀的天災研究人才。
(七)開展國際學術交流,加強與相關國際學術團體的聯繫,開展國際性的合作,向國外推介具有中國特色的天災預測、預防的理論與技術,向中國國內推介通過實踐證明有效的國外天災預測、預防的理論與技術。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團體會員:
1、擁護本會的章程。
2、參與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從事天災研究的單位可優先入會。
3、世界各地各科研單位、大專院校,從事天災研究的組織及相關的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民間組織。
(二)個人會員:
1、擁護本會的章程。
2、從事天災研究工作,有科技成果者可優先入會;
3、積極支持本會工作的科技工作者以及天災研究的愛好者。
第八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有以下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優先取得本會編輯出版的學術資料和科普資料;
(六)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會議和學術交流權。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學術、諮詢和科普活動;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團體會員接受本會委託的工作,協助開展有關學術和科普活動;
(六)為本會事業發展捐贈、募集資金。
第十一條 會員兩年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體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第十六條 全體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的全體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參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全體會員代表大會每5年舉行一次,選舉產生新的下屆理事會成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理事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全體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開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理事會組織機構是本會最高領導機構,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全體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章程,制度,職責的審定;
(二)選舉和任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全體會員代表大會,審定本會年度工作計畫,檢查執行情況。
會長職權:
(一)向全體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三)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四)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五)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本會章程細則和工作計畫;
(八)籌備、管理學會活動經費;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十)向理事會匯報年度工作計畫和年終總結。
(十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十二)檢查全體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十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2/3以上理事(或其文字形式授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或其文字形式授權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選舉產生,人數不得超過理事會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第二十六條 本會聘天災研究學科中成績卓著、經驗豐富的專家和管理工作者及社會知名人士為顧問,或擔任名譽職務。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科學態度,從事本領域事業研究有一定的專長;
(二)在本領域內有一定的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熱愛天災研究事業,責任心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經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時,須經理事會審查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經本會理事會提議,本會法人代表由本會長擔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本會下設的部門:
1、學術顧問委員會;2、群測群防部; 3、國際交流部;4、科研成果開發部;5、資料整理與宣傳部;6、財務管理部;7、綜合辦公室。
本會所設的部室是理事會領導下的學術組織和部門,負責組織學術活動及開展相關業務,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逐漸建立。由理事會決定進行撤銷和新設。

第五章 經費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捐贈;
(二)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由理事會參照香港和國內的有關規定執行(目前因資金匱乏,暫不設專職工作人員)。

第六章 會徽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9年 月 日,在全體會員大會上表決通過。

專家顧問

榮譽會長:南海戒忍 普陀山全山方丈 中國佛教協會副會長
馬 賓 國務發展研究中心原主任、顧問
郝盛琦 原中共中央顧問委員會常務副秘書長
伍紹祖 原國家體委主任
姜文贊 北京市政府顧問
李 坪 中國工程院院士
許紹燮 中國工程院院士
趙文津 中國工程院院士
黃順基 中國人民大學著名教授
宋正海 生地人生學術講座主持
賈 謙 國家科技部中醫藥發展地位戰略課題組組長
國際交流總顧問:
陳一文(英國籍)中國地球物理學會天災預測專業委員會顧問
法律顧問: 鞏獻田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龐紅兵 律師
擬邀請以下人員擔任(徵求意見)
會 長:李伯淳 中華文化復興研究院院長
副 會 長:陳一文(兼) 傅景華 王建軍 鄧必南 覺如法師 吳恆昭(香港) 徐中(美國) 王心遠
秘 書 長:李伯淳(兼)
副秘書長:朱高山 朱程 張曉輝
常務理事:
陳一文(兼) 傅景華 王建軍 鄧必南 覺如法師 李伯淳 吳恆昭(香港) 徐中(美國) 王心遠 沈樹奎(新加坡) 王建軍 陳雲翔(馬來西亞) 曾水亭(台灣)鄭浪平(台灣) 張愛聯 汪成民 徐道一 高建國 徐好民 商宏寬 郭安寧 毓晏 楊雨霖 李世煇 粱毅 朱高山
預測科研專家組:
郭增建 中國地震預測諮詢委員會主任、
中國地球物理學會天災預測專業委員會主任
汪成民 中國地震預測諮詢委員會常務副主任
耿慶國 中國地球物理學會天災預測專業委員會常務副主任
徐道一 中國地震預測諮詢委員會副主任
高建國 中國災害防禦協會災害史專業委員會主任、張衡學社社長
孫加林 原內蒙地震局局長
劉德富 中國地震局預測所研究員
沈宗丕 上海地震局研究員
林命周 上海地震局研究員
徐好民 中國地震預測諮詢委員會
錢復業 地球物理所研究員
趙玉林 地球物理所研究員
林雲芳 地球物理所研究員
曾小平 地球物理所研究員
黃相寧 地殼應力所研究員
強祖基 地質研究所研究員
尹祥礎 地震預測研究所研究員
羅灼禮 地震預測研究所研究員
顧國華 地震預測研究所研究員
劉浦雄 地震預測研究所研究員
鄭大林 中國地震台網中心研究員
丁鑒海 地震預測研究所研究員
張閔厚 地震預測研究所研究員
孫仕宏 中國地震台網中心研究員
商宏寬 地震出版社編審(請補充)
李有才 四川省地震局高級工程師
張鐵錚 任丘華北石油研究院退休工程師,創立預測地震的“磁暴二倍法”
王湧泉 黃河水利專家
徐海亮
郭安寧 蘭洲地震局研究員
林中鵬 中國民間中醫藥協會人體專業委員會主任
傅景華 中國中醫科學院研究員 著名五運六氣專家
王心遠 北京中醫藥大學副教授
陶守正 山東師範大學教授、中國農業大學客座教授
欒巨慶 中國傑出的天文氣象預測研究者
王文祥 中國煤炭科學研究院西安分院研究員、全國MDCB電磁波地震前兆監
測預測網技術首席開發者
王淑芬 中國中醫科學院研究員 著名五運六氣專家
群防組:
張德亮 楊智敏 李均 韓韞慧(美國)陳俊文 陸聲俊 陳國生 欒巨慶 孫延好 夏毅 李韋利 李佳鈺 熊雅 李貴超(馬來西亞) 洪淑惠(台灣) 孔健(日本)鄭吉盎(美國) 朱 程 張小龍
辦公室工作人員:
洪彥 袁湘乾 傅中慧 徐重陽 徐明月 王立中 張顥韞 溫鐵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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