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林區改革指導意見

國有林區改革指導意見

2015年3月17日,中國政府網公布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國有林區改革指導意見》。 該《意見》分國有林區改革的總體要求;國有林區改革的主要任務;完善國有林區改革的政策支持體系;、加強組織領導,全面落實各項任務4部分

改革的主要任務是;區分不同情況有序停止重點國有林區天然林商業性採伐,確保森林資源穩步恢復和增長;因地制宜逐步推進國有林區政企分開;逐步形成精簡高效的國有森林資源管理機構;創新森林資源管護機制;創新森林資源監管體制;強化地方政府保護森林、改善民生的責任;妥善安置國有林區富餘職工,確保職工基本生活有保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有林區改革指導意見
  • 印發機關中共中央 國務院
  • 公布時間:2015年3月17日
  • 章節:4部分
檔案背景,檔案全文,

檔案背景

2015年3月17日,中國政府網公布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國有林區改革指導意見》。
保護森林和生態是建設生態文明的根基,深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健全森林與生態保護制度是首要任務。國有林區是我國重要的生態安全螢幕障和森林資源培育戰略基地,是維護國家生態安全最重要的基礎設施,在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為國家經濟建設作出了重大貢獻。但長期以來,國有林區管理體制不完善,森林資源過度開發,民生問題較為突出,嚴重製約了生態安全保障能力。為積極探索國有林區改革路徑,健全國有林區經營管理體制,進一步增強國有林區生態功能和發展活力。

檔案全文

一、國有林區改革的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入實施以生態建設為主的林業發展戰略,以發揮國有林區生態功能和建設國家木材戰略儲備基地為導向,以釐清中央與地方、政府與企業各方面關係為主線,積極推進政事企分開,健全森林資源監管體制,創新資源管護方式,完善支持政策體系,建立有利於保護和發展森林資源、有利於改善生態和民生、有利於增強林業發展活力的國有林區新體制,加快林區經濟轉型,促進林區森林資源逐步恢復和穩定增長,推動林業發展模式由木材生產為主轉變為生態修復和建設為主、由利用森林獲取經濟利益為主轉變為保護森林提供生態服務為主,為建設生態文明和美麗中國、實現中華民族永續發展提供生態保障。
(二)基本原則
——堅持生態為本、保護優先。尊重自然規律,實行山水林田湖統籌治理,重點保護好森林、濕地等自然生態系統,確保森林資源總量持續增加、生態產品生產能力持續提升、生態功能持續增強。
——注重民生改善、維護穩定。改善國有林區基礎設施狀況,積極發展替代產業,促進就業增收,保障職工基本生活,維護林區社會和諧穩定。
——促進政企政事分開、各負其責。釐清政府與森工企業的職能定位,剝離森工企業的社會管理和辦社會職能,加快林區所辦企業改制改革,實現政府、企業和社會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強化統一規劃、融合發展。破除林區條塊分割的管理模式,將林區納入所在地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推動林區社會融入地方、經濟融入市場。
——堅持分類指導、分步實施。充分考慮國有林區不同情況,中央予以分類指導,各地分別制定實施方案,科學合理確定改革模式,不搞一刀切,循序漸進,走出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國有林區改革發展道路。
(三)總體目標。到2020年,基本理順中央與地方、政府與企業的關係,實現政企、政事、事企、管辦分開,林區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得到進一步強化,森林資源管護和監管體系更加完善,林區經濟社會發展基本融入地方,生產生活條件得到明顯改善,職工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區分不同情況有序停止天然林商業性採伐,重點國有林區森林面積增加550萬畝左右,森林蓄積量增長4億立方米以上,森林碳匯和應對氣候變化能力有效增強,森林資源質量和生態保障能力全面提升。
二、國有林區改革的主要任務
(一)區分不同情況有序停止重點國有林區天然林商業性採伐,確保森林資源穩步恢復和增長。明確國有林區發揮生態功能、維護生態安全的戰略定位,將提供生態服務、維護生態安全確定為國有林區的基本職能,作為制定國有林區改革發展各項政策措施的基本出發點。研究提出加強國有林區天然林保護的實施方案。穩步推進黑龍江重點國有林區停止天然林商業性採伐試點,跟蹤政策實施效果,及時總結經驗。在試點基礎上,有序停止內蒙古、吉林重點國有林區天然林商業性採伐,全面提升森林質量,加快森林資源培育與恢復。
(二)因地制宜逐步推進國有林區政企分開。在地方政府職能健全、財力較強的地區,一步到位實行政企分開,全部剝離企業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交由地方政府承擔,人員交由地方統一管理,經費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在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先行在內部實行政企分開,逐步創造條件將行政職能移交當地政府。
(三)逐步形成精簡高效的國有森林資源管理機構。適應國有林區全面停止或逐步減少天然林商業性採伐和發揮生態服務主導功能的新要求,按照“機構只減不增、人員只出不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原則,分類制定森工企業改制和改革方案,通過多種方式逐年減少管理人員,最終實現合理編制和人員規模,逐步建立精簡高效的國有森林資源管理機構,依法負責森林、濕地、自然保護區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管理及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逐步整合規模小、人員少、地處偏遠的林場所。
(四)創新森林資源管護機制。根據森林分布特點,針對不同區域地段的生產季節,採取行之有效的管護模式,實行遠山設卡、近山管護,加強高新技術手段和現代交通工具的裝備套用,降低勞動強度,提高管護效率,確保管護效果。鼓勵社會公益組織和志願者參與公益林管護,提高全社會生態保護意識。創新林業生產組織方式,造林、管護、撫育、木材生產等林業生產建設任務,凡能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實現的要面向社會購買。除自然保護區外,在不破壞森林資源的前提下,允許從事森林資源管護的職工從事林特產品生產等經營,增加職工收入。積極推動各類社會資本參與林區企業改制,提高林區發展活力。
(五)創新森林資源監管體制。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監管有效的森林資源產權制度,建立健全林地保護制度、森林保護制度、森林經營制度、濕地保護制度、自然保護區制度、監督制度和考核制度。重點國有林區森林資源產權歸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履行出資人職責,負責管理重點國有林區的國有森林資源和森林資源資產產權變動的審批。研究制定重點國有林區森林資源監督管理法律制度措施。進一步強化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派駐地方的森林資源監督專員辦事處的監督職能,最佳化監督機構設定,加強對重點國有林區森林資源保護管理的監督。建立健全以生態服務功能為核心,以林地保有量、森林覆蓋率、森林質量、護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等為主要指標的林區績效管理和考核機制,實行森林資源離任審計。科學編制長期森林經營方案,作為國有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的主要遵循和考核國有森林資源管理績效的依據。探索建立國家公園。
(六)強化地方政府保護森林、改善民生的責任。地方各級政府對行政區域內的林區經濟社會發展和森林資源保護負總責。要將林區經濟社會發展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及投資計畫。切實落實地方政府林區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職能。國有林區森林覆蓋率、森林蓄積量的變化納入地方政府目標責任考核約束性指標。林地保有量、征占用林地定額納入地方政府目標責任考核內容。省級政府對組織實施天然林保護工程、全面停止天然林商業性採伐負全責,實行目標、任務、資金、責任“四到省”。地方各級政府負責統一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的森林防火工作並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
(七)妥善安置國有林區富餘職工,確保職工基本生活有保障。充分發揮林區綠色資源豐富的優勢,通過開發森林旅遊、特色養殖種植、境外採伐、林產品加工、對外合作等,創造就業崗位。中央財政繼續加大對森林管護、人工造林、中幼齡林撫育和森林改造培育的支持力度,推進職工轉崗就業。對符合政策的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的,由地方政府按國家有關規定統籌解決社會保險補貼,對跨行政區域的國有林業單位,由所在的市級或省級政府統籌解決。
三、完善國有林區改革的政策支持體系
(一)加強對國有林區的財政支持。國有林區停止天然林商業性採伐後,中央財政通過適當增加天保工程財政資金予以支持。結合當地人均收入水平,適當調整天保工程森林管護費和社會保險補助費的財政補助標準。加大中央財政的森林保險支持力度,提高國有林區森林資源抵禦自然災害的能力。加大對林區基本公共服務的政策支持力度,促進林區與周邊地區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二)加強對國有林區的金融支持。根據債務形成原因和種類,分類化解森工企業金融機構債務。對於正常類金融債務,到期後應當依法予以償還。對於確需中央支持化解的不良類金融債務,由中國銀監會、財政部、國家林業局等有關部門在聽取金融機構意見、充分調研的基礎上,研究制定切實可行、有針對性的政策,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嚴格審核不良債務,防止借改革逃廢金融機構債務。開發適合國有林區特點的信貸產品,拓寬林業融資渠道,加大林業信貸投放,大力發展對國有林區職工的小額貸款。完善林業信貸擔保方式,完善林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政策。
(三)加強國有林區基礎設施建設。林區基礎設施建設要體現生態建設需要,不能簡單模仿城市建設、建造繁華都市。各級政府要將國有林區電網、飲水安全、管護站點用房等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同級政府建設規劃統籌安排,將國有林區道路按屬性納入相關公路網規劃,加快國有林區棚戶區改造和電網改造升級,加強森林防火和有害生物防治。國家結合現有渠道,加大對國有林區基礎設施建設的支持力度。
(四)加快深山遠山林區職工搬遷。將林區城鎮建設納入地方城鎮建設規劃,結合林區改革和林場撤併整合,積極推進深山遠山職工搬遷。充分考慮職工生產生活需求,尊重職工意願,合理布局職工搬遷安置地點。繼續結合林區棚戶區改造,進一步加大中央支持力度,同時在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投資時給予傾斜。林場撤併搬遷安置區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等參照執行獨立工礦區改造搬遷政策。切實落實省級政府對本地棚戶區改造工作負總責的要求,相關省級政府及森工企業也要相應加大補助力度。對符合條件的困難職工,當地政府要積極研究結合公共租賃住房等政策,解決其住房困難問題。拓寬深山遠山林區職工搬遷籌資渠道,加大金融信貸、企業債券等融資力度。切實落實棚戶區改造住房稅費減免優惠政策。
(五)積極推進國有林區產業轉型。推進大小興安嶺長白山林區生態保護與經濟轉型,積極發展綠色富民產業。進一步收縮木材採運業,嚴格限制礦業開採。鼓勵培育速生豐產用材林特別是珍貴樹種和大徑級用材林,大力發展木材深加工、特色經濟林、森林旅遊、野生動植物馴養繁育等綠色低碳產業,增加就業崗位,提高林區職工民眾收入。利用地緣優勢發展林產品加工基地和對外貿易,建設以口岸進口原料為依託、以精深加工為重點、以國內和國際市場為導向的林產品加工集群。支持國有優強企業參與國有林區企業的改革重組,推進國有林區資源最佳化配置和產業轉型。選擇條件成熟的地區開展經濟轉型試點,支持試點地區發展接續替代產業。
四、加強組織領導,全面落實各項任務
(一)加強對改革的組織領導。有關部門要明確責任,密切配合,按照本意見要求制定和完善社會保障、化解債務、職工住房等一系列支持政策。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林業局要加強組織協調和分類指導,抓好督促落實。各有關省(自治區)要對本地區國有林區改革負總責,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細化工作措施和要求,及時發現和解決改革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落實好各項改革任務。
(二)注重試點先行、有序推進。要充分考慮改革的複雜性和艱巨性,積極探索,穩妥推進改革。各有關省(自治區)可以按照本意見精神,選擇部分工作基礎條件較好的國有林業局先行試點,積累改革經驗,再逐步推廣。
國有林區改革指導意見
(三)嚴格依法依規推進改革。要強化各級政府生態保護責任,加強森林資源監管,加強對森林資源保護績效的考核,嚴格杜絕濫占林地、無序建設、亂砍濫伐、破壞森林資源的現象。要認真執行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嚴格紀律要求,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要依法保障林區職工民眾的合法權益,維護林區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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