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緊緊圍繞保護生態、保障民生兩大目標,推動政事分開、事企分開,實現體制機制創新,推動國有林場發展模式由木材生產為主轉變為生態修復和建設為主,由利用森林獲取經濟利益為主轉變為保護森林提供生態服務為主,加快建立有利於保護和發展森林資源、有利於改善生態和民生、有利於增強林業發展活力的國有林場新體制,為維護國家生態安全、打造創新型“三個強省”、建設美好安徽作出更大貢獻。
(二)基本原則。
——堅持生態保護優先。以維護和提高森林資源生態功能作為改革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實行最嚴格的國有林場林地和林木資源管理制度,確保國有森林資源不破壞、國有資產不流失。
——堅持保障改善民生。立足國有林場實際,穩步推進改革,切實解決好職工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充分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確保林場穩定。
——堅持分類施策。以“因養林而養人”為方向,根據各地林業和生態建設實際,探索不同類型的國有林場改革模式。
——堅持分級負責。省政府對國有林場改革負總責,對各地國有林場改革工作實行分類指導,在政策和資金上予以適當支持。市、縣(市、區)政府承擔國有林場改革的主體責任,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具體改革措施。
(三)總體目標。到2020年,通過改革實現以下目標:
——生態功能顯著提升。通過嚴格保護、科學營林等多措並舉,確保國有林場林地面積不減少,森林蓄積量增長800萬立方米、達到2500萬立方米以上,森林質量明顯提升。公益林和天然林全面禁止商業性採伐;商品林商業性採伐從嚴編制採伐限額,逐年遞減。
——生產生活條件明顯改善。通過創新國有林場管理體制、多渠道加大對林場基礎設施的投入,全面完成棚戶區(危舊房)改造工程、林場場部至管護站點林區道路建設工程和農電網改造升級工程,林區飲水達到安全標準。
——管理體制全面創新。事業編制人數壓減45%左右,基本形成功能定位明確、人員精簡高效、森林管護購買服務、資源監管分級實施的林場管理新體制,確保政府投入可持續、資源監管高效率、林場發展有後勁。
主要內容
(四)明確界定國有林場生態責任和保護方式。
將國有林場主要功能明確定位於保護培育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安全。與功能定位相適應,明確森林資源保護的組織方式,合理界定國有林場屬性。原為事業單位的國有林場,主要承擔保護和培育森林資源等生態公益服務職責的,繼續按從事公益服務事業單位管理,從嚴控制事業編制;基本不承擔保護和培育森林資源、主要從事市場化經營的,要推進轉企改制,暫不具備轉企改制條件的,要剝離企業經營性業務。目前已經轉制為企業性質的國有林場,原則上保持企業性質不變,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實現公益林管護,或者結合國有企業改革探索轉型為公益性企業,確有特殊情況的,可以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合理確定其屬性。
(五)推進國有林場政事分開。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快職能轉變,落實國有林場法人自主權。在穩定現行隸屬關係的基礎上,綜合考慮區位、規模和生態建設需要等因素,合理最佳化國有林場管理層級。縣級行政區域內規模過小、分布零散的多個國有林場,根據機構精簡和規模經營原則可整合為1-2個較大的國有林場。科學核定事業編制,用於聘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骨幹林業技能人員,經費納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強化對編制使用的監管。
(六)推進國有林場事企分開。國有林場從事的經營活動要實行市場化運作,對商品林採伐、林業特色產業和森林旅遊等暫不能分開的經營活動,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加強資產負債的清理認定和核查工作,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加快分離各類國有林場的辦社會職能,國有林場所辦學校、醫療機構等社會管理職能,按隸屬關係由同級政府負責剝離;對其資產和從業人員等成建制轉移,實行屬地管理。對國有林場代管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就地整體劃轉給所在地政府管轄。鎮場合一體制的國有林場,實行鎮場分離。
(七)健全職工轉移就業和社會保障體制。按照“內部消化為主,多渠道解決就業”和“以人為本,確保穩定”的原則妥善安置國有林場富餘職工,主要通過以下途徑進行安置:一是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從事森林管護撫育;二是由林場提供林業特色產業等工作崗位逐步過渡到退休;三是加強有針對性的職業技能培訓,鼓勵和引導部分職工轉崗就業,不得採取強制性買斷方式,不搞一次性下崗分流,確保職工基本生活有保障。
經協商一致同意解除、終止人事勞動關係的,依法支付經濟補償。符合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範圍的,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將全部富餘職工按照規定納入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範疇,平穩過渡、合理銜接,確保職工退休後生活有保障。將符合低保條件的林場職工及其家庭成員納入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切實做到應保盡保。
(八)完善以購買服務為主的公益林管護機制。國有林場日常性森林管護要引入市場機制,通過契約、委託等方式面向社會購買服務。在保持林場生態系統完整性和穩定性的前提下,按照科學規劃原則,鼓勵林場職工、社會資本發展森林旅遊、林下經濟等特色產業,有效盤活森林資源。企業性質國有林場經營範圍內劃分為公益林的部分,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按照公益林核定等級分別安排管護資金。
(九)加強森林資源經營管理。實施以提高森林資源質量和嚴格控制採伐量為核心的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經營管理制度,按森林經營方案編制採伐限額、制定年度生產計畫和開展森林經營活動,各級政府對所管理國有林場的森林經營方案編制和實施情況進行檢查。探索建立國有林場森林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利用國有林場森林資源開展森林旅遊等,應當與國有林場明確收益分配方式,並注意避開軍事設施;經批准占用國有林場林地的,應當按規定足額支付林地林木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植被恢復費和職工社會保障費用。
(十)實行森林資源監測考核制度。加強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監測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管理檔案,定期向社會公布國有林場森林資源狀況,接受社會監督,對國有林場場長實行國有林場森林資源離任審計。加強對國有林場森林資源保護管理情況的考核,將考核結果作為綜合考核評價市、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主要領導政績的重要依據。
(十一)健全森林資源監管體制。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監管有效的森林資源產權制度,按照林地性質、生態區位、面積大小、監管事項、對社會全局利益影響的程度等因素,實行省、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分級監管,對林地性質變更、採伐限額等強化多級聯動監管,充分調動各級監管機構的積極性。保持國有林場林地範圍和用途的長期穩定,嚴禁林地轉為非林地。積極創造條件,將其他國有森林資源委託國有林場管理。
政策支持體系
(十二)加強國有林場基礎設施建設。與生態建設需要相適應,加強國有林場基礎設施建設。各級政府將國有林場發展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將國有林場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同級政府建設計畫,按照支出責任和財務隸屬關係,在現有專項資金渠道內,加大對林場供電、飲水安全、森林防火、管護站點用房、有害生物防治等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將國有林場道路按屬性納入相關公路網規劃。加快國有林場電網改造升級。積極推進國有林場生態移民,將位於生態環境極為脆弱、不宜人居地區的場部就近搬遷到小城鎮,依據小城鎮發展總體規劃建設安置點,提高與城鎮發展融合度。落實國有林場職工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政策。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按行政隸屬關係,經有批准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依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標準和要求,允許國有林場利用自有土地建設保障性安居工程,並依法依規辦理土地供應和登記手續。
(十三)加強對國有林場的財政金融支持。省級財政2016年、2017年各安排5000萬元國有林場改革專項補助資金,由市、縣統籌用作國有林場改革成本。要整合各類涉林資金,支持國有林場森林培育和保護,支持國有林場改革發展。完善公益林補償機制,落實國有林場公益林補償政策。具備條件的支農惠農政策適用於國有林場。將國有林場扶貧工作納入各級政府扶貧工作計畫,加大扶持力度。加大對林場基本公共服務的政策支持力度,促進林場與周邊地區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對國有林場所欠金融債務情況進行調查摸底,按照平等協商和商業化原則積極進行化解。對於正常類金融債務,到期後依法予以償還;對於國有或國有控股金融機構發放的、國有林場因營造公益林產生的不良債務,按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化解政策執行;其他不良金融債務,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償還的,經審核後可根據實際情況採取貸款展期等方式進行債務重組。符合呆賬核銷條件的,按照相關規定予以核銷。嚴格審核不良債務,防止借改革逃廢金融機構債務。開發適合國有林場特點的信貸產品,充分利用林業貸款貼息政策,拓寬國有林場融資渠道。
(十四)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建立公平公開、競爭擇優的用人機制,營造良好的人才發展環境。適當放寬艱苦地區國有林場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條件,根據《關於國有林場崗位設定管理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5〕54號)精神,設定國有林場林業技能崗位結構比例。加強國有林場領導班子建設,加大職工培訓力度,提高其綜合素質和業務能力。
四、全面落實國有林場改革各項任務
(十五)加強組織領導。將國有林場改革列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點任務,省政府成立省國有林場改革領導小組,統籌推進國有林場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林業廳,負責改革日常工作。有關市、縣(市、區)建立相應的領導機構和協調機制。各地在方案實施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及時上報省委、省政府。
(十六)落實改革責任。國有林場改革涉及面廣、政策性強,難度大、任務重,要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整體推進。省政府同有關市政府簽訂國有林場改革責任書。市、縣(市、區)政府對所屬國有林場改革負全責,要把國有林場改革的各項任務和責任細化落實到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統籌推進。加強跟蹤指導,強化風險防範,及時化解矛盾,確保改革按時完成。
(十七)加強督促檢查。省委、省政府對各地國有林場改革進展情況實行定期調度。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對各地國有林場改革進展和成效開展督查。加強中央和省級國有林場改革補助資金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確保專款專用。要嚴明工作紀律,嚴防借改革之機破壞森林資源、擅自處置和非法侵占國有資產。加強執法監管,依法查處破壞國有森林資源和侵害國有林場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確保林區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