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糖果製品等13類食品須持證生產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國家質檢總局令第79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對糖果製品、茶葉、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黃酒、醬醃菜、蜜餞、炒貨食品、蛋製品、可可製品、焙炒咖啡、水產加工品、澱粉及澱粉製品等13類食品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3號)的有關精神,國家質檢總局決定,自2006年12月31日起,凡上述食品未獲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得生產該產品,銷售單位不得銷售無生產許可證的產品。違者將按有關法規規定予以處罰。新投產、新轉產上述產品的企業,應當及時向企業所在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食品生產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