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02年第21號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02年第21號》是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3年發布的檔案

【發布單位】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2-03-01
【生效日期】2002-03-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
2002年第21號

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於2000年先後頒布了《進出口食品標籤審核管理辦法》(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2000年第19號局令)和《進出口化妝品監督檢驗管理辦法》(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2000年第21號局令),現就以上兩個管理辦法實施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02年7月1日起,根據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2000年頒布的第19、21號令中的有關規定,進出口食品、化妝品均須憑標籤審核證書(或受理證明)辦理報檢手續。
二、辦理進出口食品、化妝品標籤審核時可同時獲得《標籤審核受理證明》。已經申請標籤審核但尚未取得標籤審核證書的產品,2002年11月1日前可憑《標籤審核受理證明》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辦理報檢手續。
三、如進口商事先未辦理標籤審核但貨物已經到港,可在到貨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辦理標籤審核,憑《標籤審核受理證明》在有效期內辦理進口手續。2002年11月1日後均須憑《標籤審核證書》辦理報檢手續。進口食品、化妝品的標籤均須符合中國有關標準的規定。
四、各受理進出口食品、化妝品標籤審核申請、初審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必須嚴格按照規定時間完成各自的工作。
五、各進出口商可到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或標籤終審機構查詢有關事宜。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