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公告內容
(2009年第98號)
一、自2009年11月1日起,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國外供貨商應按照實施細則的規定,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註冊登記、變更和延續申請事宜。
二、國外供貨商應通過我局“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電子監管系統”提交註冊登記、變更和延續申請,在網路註冊登記申請成功後的30天內,應將全套書面註冊登記材料寄送國家質檢總局。通過網路申請註冊登記的國外供貨商在提交電子註冊登記申請成功後,可獲得查詢密碼,以便了解本企業註冊登記工作的進展情況。
三、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國家質檢總局公告2003年第115號、2004年第48號、2004年第75號、2004年第99號、2004年第119號、2005年第17號、2005年第103號、2005年第131號、2007年第87號等9個公告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