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認監委關於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認監委關於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是2001年12月3日國家認監委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認監委關於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單位:國家認監委
  • 發布時間:2001年12月3日
【發布文號】
【生效日期】2001-12-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認監委關於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
(二000年十二月三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各直屬檢驗檢疫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強制性產品認證標誌管理辦法》、《第一批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等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以下簡稱“新制度”)的有關規定,現將實行新制度與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頒布並組織實施的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制度和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布並組織實施的產品安全認證強制性監督管理制度(以下簡稱“老制度”)之間的過渡安排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新制度的實施和老制度的廢止
根據《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新制度自2002年5月1日起實施。為保證新、老制度的順利過渡並維護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老制度自2003年5月1日起廢止。
二、新、老制度適用產品的監督管理
1.自2003年5月1日起,國內企業出廠、進口的《目錄》內產品須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以下簡稱“新證書”),並加施強制性產品認證標誌(以下簡稱“新標誌”),方可出廠、進口。
2.自2003年5月1日起,經銷商、進口商不得再購進、進口和銷售未獲得新證書及未加施新標誌的《目錄》內產品。2003年4月30日前已經購進、進口但尚未售出的已獲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證書及CCIB標誌或安全認證合格證書及長城標誌(以下統稱“老證書”、“老標誌”)的《目錄》內的產品,應在所在地質檢部門備案,方可在質檢部門監管下繼續銷售。
3.自2003年5月1日起,獲得新證書及新標誌的產品如果繼續使用印有老標誌的外包裝,須加施新標誌,方可出廠、進口、銷售。
4.2003年4月30日前,原須獲老證書及老標誌《目錄》內的產品,可以憑老證書及老標誌或新證書及新標誌出廠、進口、銷售。
5、自2002年5月1日起,原須獲老證書及老標誌的產品此次不再列入《目錄》的,其原須獲得的老證書及老標誌不再作為其出廠、進口、銷售的條件。
三、認證申請的受理
1.自2002年5月1日起,經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的認證機構(以下簡稱“指定的認證機構”)開始受理《目錄》內產品新證書及新標誌的申請,不再受理老證書及老標誌的申請。
2.2002年4月30日前,原須獲老證書和老標誌的《目錄》內的產品仍可繼續申請獲得老證書及老標誌。
四、其他事項
1.已申請但尚未獲得老證書或已獲得老證書的《目錄》內產品,經申請人申請並由指定的認證機構確認符合條件後,可獲得新證書並使用新標誌。
2.上述獲取新證書和新標誌所需的費用,由申請人按實際發生的項目及新制度的收費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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