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國家衛生計生委
根據國務院“三定”規定,我委設定了食品安全標準與監測評估司。為做好“三定”規定賦予的職責,切實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發〔2012〕20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十二五”規劃的通知》(國辦發〔2012〕36號)的工作部署,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重要性,增強履職意識
“三定”規定明確要求,我委負責組織開展全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會同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等部門組織制定和實施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是系統和持續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等相關數據信息,並套用醫學、衛生學原理和方法,對人群健康風險進行評估的過程。《食品安全法》及其條例明確規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是制定、修訂國家和地方食品安全標準、開展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技術依據,是食品安全監管的重要基礎。地方各級衛生(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充分認識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的重要性,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主動履職、加強領導、理順關係、健全機制,以高度負責的態度全面統籌規劃和組織落實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的各項任務。
二、狠抓落實,紮實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
地方各級衛生(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按照要求做好轄區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監測的組織管理。要根據年度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統一制訂實施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統一按照質控方案對承擔風險監測的技術機構進行監督檢查,統一監測數據的報送、歸集和健康風險分析。要將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監測與食源性疾病監測結合起來,加強食源性疾病致病因素的溯源分析工作,及時對食源性疾病監測中發現的食品安全隱患進行監測檢驗。要組織開展對風險監測數據的匯總分析,對食品安全狀況作出評估,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報告、通報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及評估結果,為食品安全監管提供技術支持。
各地要進一步擴大食源性疾病監測哨點醫院數量。要優先選擇《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能力(設備配置)建設方案》(發改社會〔2013〕422號)確定建設的地市以及省轄市和計畫單列市等的縣級行政區域,結合各地實際情況,指定具備條件的醫院開展食源性疾病監測工作,確保2013年末在東部省份不少於60%縣級行政區域設定1 個哨點醫院,中西部省份不少於50%縣級行政區域設定1 個哨點醫院。
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和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要充分發揮對全國風險監測工作的業務指導作用,開展食源性疾病報告、流行病學調查、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監測等相關領域的培訓工作。要加強兩個中心信息交流和會商工作,及時分析、通報並依法向我委報告重大食源性疾病信息。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要定期匯總分析並上報全國食源性疾病監測哨點醫院工作情況。
三、加強風險監測體系及其能力建設,著力提高工作水平
地方各級衛生(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在機構改革職能調整過程,強化法律法規和政策學習,落實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牽頭責任,加強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為主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體系及其能力建設,確保工作體系不亂、工作隊伍不散、工作狀態穩定。要積極向當地人民政府匯報,努力爭取編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支持,切實解決當前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欠缺高、精、尖人才的困難現狀,加大人才培養、引進力度,提高技術人才的待遇,吸引高層次人才加入。要積極爭取發展改革、財政等相關部門支持,認真落實《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能力(設備配置)建設方案》(發改社會〔2013〕422號)要求,加大對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哨點醫院開展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監測相關工作的投入,積極創造工作條件,不斷提高食源性疾病溯源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