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於規範預防接種工作的通知

國衛辦疾控發〔2015〕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我國實施免疫規劃以來,覆蓋城鄉的預防接種服務體系日臻完善,疫苗儲運的冷鏈管理系統實現全覆蓋,疾病監測和疫情處置能力穩步提升,國家免疫規劃疫苗接種率達到並保持較高水平,多數疫苗可預防疾病發病率降到歷史較低。但是,近年來部分地區暴露出預防接種工作不規範,疫苗使用管理混亂等問題。

國衛辦疾控發〔2015〕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我國實施免疫規劃以來,覆蓋城鄉的預防接種服務體系日臻完善,疫苗儲運的冷鏈管理系統實現全覆蓋,疾病監測和疫情處置能力穩步提升,國家免疫規劃疫苗接種率達到並保持較高水平,多數疫苗可預防疾病發病率降到歷史較低。但是,近年來部分地區暴露出預防接種工作不規範,疫苗使用管理混亂等問題。為進一步規範預防接種行為,提高預防接種工作質量,重申以下要求:
一、健全預防接種服務網路,理順運行機制
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根據轄區服務對象、服務半徑、人口密度、地理條件和醫療衛生資源配置等情況,合理設定預防接種單位,確定服務模式和服務周期,提高預防接種服務可及性,嚴格對預防接種單位和人員的資質管理,確保預防接種服務安全、有效。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疫苗可預防傳染病和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監測和調查處置,做好預防接種工作的大眾宣傳和輿論引導,強化對接種單位進行業務指導,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中預防接種工作績效考核。
接種單位要嚴格按照《預防接種工作規範》等規定開展疫苗接種,改善預防接種門診(點)服務環境,合理布局功能分區,足量配置預防接種工作人員,套用信息化管理提高預防接種管理效率。積極爭取基層社區管理組織的支持,通過多種途徑準確查找和全面掌握接種對象。
二、加強疫苗接收和購進工作,完善疫苗管理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做好疫苗儲存、運輸和使用管理。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在接收或者購進疫苗時,應當向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索取加蓋企業印章的生物製品檢驗合格或審核批准證明複印件。接收、購進進口疫苗的,應當索取加蓋企業印章的進口藥品通關單複印件,上述檔案應當保存至超過疫苗有效期2年備查。要建立真實、完整的疫苗供應、驗收、在庫檢查、儲運溫度等記錄,並保存至超過疫苗有效期2年備查。
三、規範預防接種行為,提高接種服務質量
各地要認真落實國家免疫規劃目標要求,鞏固和提高國家免疫規劃疫苗接種率。要加快推進覆蓋全省的預防接種信息管理系統建設,對預防接種各環節實施嚴格監管,利用信息化手段有效提高管理水平。
在保證第一類疫苗接種率的前提下,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根據疾病監測信息以及確定使用的第二類疫苗品種,適時向社會發布接種第二類疫苗的建議信息,接種方案要及時報送國家衛生計生委備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做好預防接種指導和培訓,根據工作需要開展疫苗免疫效果評價及相關疾病監測工作。接種單位使用的疫苗品種、接種方法和第二類疫苗的價格應當在顯著位置公示,並做好接種信息登記和報告工作。
四、做好預防接種宣傳,規範宣傳行為
預防接種宣傳工作應以預防控制疾病為目的,宣傳內容應當客觀、科學,具有針對性,不得涉及具體的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不得誇大宣傳、類比或者詆毀其它疫苗的作用和安全性。充分發揮預防接種證的作用,宣傳預防接種工作重要性,不允許宣傳非疫苗類的產品。
進一步規範預防接種單位和接種人員行為,優先保證第一類疫苗接種,不得誘導以第二類疫苗代替第一類疫苗,嚴禁將治療性生物製品作為疫苗向民眾推介使用。實施預防接種時要對兒童監護人進行充分告知,做到知情同意。不允許接種單位張貼、播放或變相協助疫苗生產企業、疫苗批發企業進行產品廣告宣傳。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
2015年4月30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