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規範要求,從事預防接種工作的醫療衛生機構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並明確其責任區域。接種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具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件;具有經過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預防接種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的執業醫師、
執業助理醫師、護士或者鄉村醫生;具有符合疫苗儲存、運輸管理規範的冷藏設施、設備和冷藏保管制度。承擔預防接種的人員應當具備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護士或者鄉村醫生資格,並經過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預防接種專業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據介紹,
國家免疫規劃確定的疫苗包括皮內注射用卡介苗、
重組B型肝炎疫苗、口服脊髓灰質炎減毒活疫苗、吸附
百白破聯合疫苗及吸附白喉破傷風聯合疫苗、
麻疹減毒活疫苗。國家免疫規劃疫苗常規免疫為:卡介苗接種1劑次;B肝疫苗接種3劑次;脊灰疫苗口服4劑次,前3劑次為基礎免疫,第4劑次為加強免疫;百白破疫苗接種5劑次,前3劑次為基礎免疫,第4劑次為加強免疫;第5劑次使用白破疫苗加強免疫1劑次;麻疹疫苗接種2劑次,第2劑次為複種。
目錄
第一章 機構、人員及職責
第二章 疫苗使用管理
第四章 預防接種服務
第六章 接種率和免疫水平監測
第七章 國家免疫規劃疫苗針對傳染病的監測與控制
第八章 資料管理
第九章 督導、考核與評價
第十章 實驗室管理
第十一章 附錄
附屬檔案一 預防接種門診參考標準
附屬檔案二 預防接種技術操作要點
附屬檔案四 幾種主要疫苗針對傳染病的監測與控制工作要點
附屬檔案五 預防接種工作相關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