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做好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處置工作的指導意見

2014年4月4日,國家衛生計生委、教育部等8部門以國衛疾控發〔2014〕19號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處置工作的指導意見》。該《意見》分加強對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處置工作的組織領導、進一步加強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監測和應急處置工作、切實做好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病例救治和康復工作、進一步規範完善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調查診斷和鑑定工作、依法落實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政策、紮實做好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病例後續關懷救助工作6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做好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處置工作的指導意見
  • 頒布單位:國家衛生計生委
  • 發布文號:國衛疾控發〔2014〕19號
  • 發布日期:2014年4月4日
意見內容,發布單位,

意見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衛生廳局、人口計生委)、教育廳(教委)、民政廳(局)、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食品藥品監管局、殘聯、紅十字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人口計生委、教育局、民政局、財務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食品藥品監管局、殘聯、紅十字會,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中華醫學會
預防接種是預防控制傳染病最經濟、安全、有效的措施,是《傳染病防治法》確定的一項重要制度,是貫徹黨和政府執政為民理念、促進社會和諧發展、保障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工作,已經取得消滅天花、實現無脊髓灰質炎目標等巨大成就。但是由於個體差異等多種原因,極少數受種者可能會發生嚴重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對受種者及其家庭造成嚴重影響。近年來,社會和公眾愈加關注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各地積極採取措施,加強了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調查診斷、鑑定、補償、醫療、康復、教育、就業等處置工作,但仍有部分地區存在政策不完善、措施落實不到位等問題。為妥善做好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處置工作,確保預防接種工作順利開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特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強對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處置工作的組織領導
地方各級衛生計生、教育、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食品藥品監管、殘聯、紅十字會等部門和組織應當充分認識做好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處置工作的重要意義,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在補償、醫療康復、生活救助、入學就業、殘疾照顧等方面制定並落實相關政策,建立協同工作機制,及時溝通交流信息,加強聯合督導檢查,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使病例及其家庭充分得到黨和政府的關愛。
地方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指定人員專門負責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政策解釋、教育疏導和信息溝通工作。規範信訪工作,暢通信訪渠道,傾聽民眾意見、建議和訴求,及時掌握相關情況,依法妥善處理, 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層。
二、進一步加強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監測和應急處置工作
地方各級衛生計生部門要加強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報告和調查工作,並與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共享監測信息。經專家組調查診斷懷疑引起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疫苗有質量問題的,地方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相關調查,對相關疫苗質量進行檢驗,依法採取相應處理措施。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應當實時跟蹤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監測信息,對報告信息實行日審核、定期分析報告制度。針對發現的重大不良事件或疫苗安全性相關問題,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及時溝通信息,建立溝通交流機制和聯合調查處置機制,妥善做好處置工作。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定期發布本省份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監測信息並及時公布重大不良事件處理信息。要建立媒體溝通機制,及時通報相關信息並做好溝通和解釋工作。
三、切實做好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病例救治和康復工作
地方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可確定1—2家具備條件的二級以上醫院作為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病例的醫療救治和康復定點醫院並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備案。各醫療救治和康復定點醫院要配備相應的專業人員和設備設施,加強技術培訓,為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病例制訂治療和康複方案,確保病例得到高質量的治療和康復服務。鼓勵各地積極探索符合實際情況的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病例的醫療、護理和康復服務模式,努力將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給病例及其家庭帶來的不幸降至最低程度。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受種者,無論是疑似還是確診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相關疾病(不包括原發病),發生的醫療費用要按照規定及時予以報銷。鼓勵具備條件的地方,將符合大病醫療保障和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條件的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相關疾病納入保障範圍並予以報銷和救助。各地要按照原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中國殘聯等5部門《關於將部分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障範圍的通知》(衛農衛發〔2010〕80號)等有關規定,把殘疾病例的畸殘矯治手術和部分醫療康復項目納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範圍。
四、進一步規範完善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調查診斷和鑑定工作
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依法完善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處置工作程式,確保處置工作及時穩妥、規範有序進行。中華醫學會要統一制訂規範的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鑑定書格式,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要統一制訂規範的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調查診斷書格式。
調查診斷工作要堅持分級負責,對《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鑑定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3種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情形,調查診斷應當由設區的市級或省級專家組進行,其他需要調查診斷的,由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組織專家開展。必要時,省級或設區的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可提供技術指導,避免對同一例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重複進行診斷。各地要加強對調查診斷及鑑定專家的培訓,提高其業務能力,確保調查診斷及鑑定工作科學、準確。任何醫療機構或個人均不得作出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診斷。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疫苗質量和流通監管。對疫苗質量原因或者疫苗檢驗結果有爭議的,按照《藥品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五、依法落實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政策
省級財政部門要按照《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規定,足額安排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經費預算並及時撥付到位。尚未制訂補償辦法的省份,地方各有關部門要主動向省級人民政府報告情況,爭取2014年公布施行。
鼓勵和推進地方通過商業保險解決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問題。
六、紮實做好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病例後續關懷救助工作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落實相關政策規定,對符合政策的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殘疾兒童的父母,依據各省(區、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的有關規定,批准再生育。
教育部門要依法解決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致殘適齡兒童的義務教育階段就近入學問題,落實學前教育、免費義務教育和高中教育階段政策,加大對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資助力度,保障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致殘兒童享有同等接受教育的權利。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殘聯要將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意願的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殘疾人納入各級政府就業幫扶工作範圍,用人單位應當遵守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規定,為其提供適宜的工種、崗位。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殘疾人符合規定條件的,享受鼓勵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等扶持政策。
民政部門要將符合條件的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患兒家庭按規定納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臨時救助範圍,對其中的重度殘疾病例,根據當地政策給予重點保障。
殘聯要及時為符合條件的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殘疾病例辦理殘疾人證,保障其合法權益。對符合條件的進行康復救助。對0—6歲的殘疾兒童病例優先提供康復服務,並根據實際適配基本型輔助器具。
紅十字會對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病例特殊困難家庭實施必要的人道救助。
各地要按照本指導意見,結合實際進一步細化完善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處置措施,提高操作性,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發布單位

國家衛生計生委 教育部 民政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中國殘聯 中國紅十字會總會
2014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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