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有關部門綜合司關於做好油氣管網設施開放相關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

國家能源局發布有關部門綜合司關於做好油氣管網設施開放相關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能源局有關部門綜合司關於做好油氣管網設施開放相關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國家能源局有關部門綜合司關於做好油氣管網設施開放相關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
各派出監管機構,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相關油氣企業:
為加強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監管,做好信息公開工作,按照《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監管辦法(試行)》(國能監管〔2014〕84號)規定,現就油氣管網設施開放相關信息公開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開主體
(一)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及其下屬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運營承擔運輸功能油氣管網設施的地方企業。
二、公開內容
(一)主動公開
1.本企業油氣管網設施(含LNG接收站等,下同)的項目名稱、類型、輸送介質、投產時間、起止點、途經省市名稱、長度、設計能力等。
2.本企業油氣管網設施接入標準目錄,包括:設施的質量、安全標準,接入油氣的質量、壓力、計量標準等。
3.本企業油氣管網設施提供輸送(儲存、氣化等)服務的計量與計價方式,以及收費項目、價格標準及依據,由市場定價的標註“協商確定”,暫未制定價格標準的標註“暫參照國內同類設施價格標準執行”。
4.上下游用戶申請接入本企業油氣管網設施的條件。
5.本企業受理接入申請的部門、方式、流程及具體辦理時限。
6.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監管機構要求公開的其他信息。
(二)依申請公開
1.申請接入油氣管網設施的剩餘能力(輸送、儲存、氣化、液化和壓縮等)和對應時段(含LNG接收站可開放的視窗期)。
2.可接收或分輸油氣的地點。
3.申請接入油氣管網設施對接入油氣質量、壓力、安全規範等指標的具體要求。
4.上下游用戶合理要求與開放相關的其他信息。
三、公開方式
(一)主動公開
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要在本企業入口網站和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監管機構指定信息平台公開相關信息。同時還可以通過信息發布會、簡報、公告等其他方式公開信息。
(二)依申請公開
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以書面形式向提出申請的上下游用戶公開相關信息。
四、有關要求
(一)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保證公開信息的時效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信息發生變化時應及時更新,並保存好近三年歷史更新記錄。
(二)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指定信息公開的諮詢電話和諮詢電子信箱,在本企業入口網站和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監管機構指定信息平台上公開,並確保電話暢通、及時回覆郵件。
(三)上下游用戶需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公開相關信息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接到申請應在7個工作日內答覆是否公開,對符合條件的,應在答覆同時公開相關信息。未能按照規定期限答覆的,應當及時通知申請方並說明理由。
(四)上下游用戶對申請獲得的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有關公開信息依法承擔保密責任,雙方可就申請信息公開事宜簽訂保密協定。
(五)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安排下屬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做好相關信息公開工作。
(六)請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於2016年10月31日前公開需主動公開的相關信息,並鼓勵企業實時、主動公開需依申請公開的相關信息。
五、監督管理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監管機構對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公開信息的情況進行監管,各相關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應予以積極配合和協助。
(一)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監管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對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公開信息的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並將抽查情況向社會公布,對未按規定公開有關信息或者公開虛假信息的,應責令改正,並視情通報批評。
(二)對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未按規定公開信息的情況,有關主體可向國家能源局相關派出監管機構報告,國家能源局相關派出監管機構根據報告情況開展監管工作。
(三)國家能源局各派出監管機構將本通知轉發轄區內相關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並督促做好相關信息公開工作。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2016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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