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經貿委關於微型汽車執行新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發布單位是國家經貿委,發布文號是國經貿廳產業[2002]41號。
【發布文號】國經貿廳產業[2002]41號
【發布日期】2002-03-15
【生效日期】2002-03-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經貿廳產業[2002]4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貿委(經委):
針對一些微型汽車生產企業執行新標準面臨的一些問題,考慮到企業的實際情況對微型汽車執行新排放標準和碰撞試驗法規的時間作適當調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1月1日起,原國家機械工業局發布的《全國汽車、民用改裝車和機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目錄》中未達到《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Ⅰ)》(GB18352.1-2001)的微型汽車產品型號作廢,不再作為車輛註冊登記依據。上述微型汽車產品停止生產時間,最遲不得超過2002年5月31日。
微型汽車生產企業要抓緊做好各項準備工作,嚴格按本通知確定的時間組織生產、銷售,確保消費者有足夠時間完成所購車輛的註冊登記。
二、微型汽車執行《關於正面碰撞乘員保護的設計規則》(CMVDR294)的時間由2002年1月1日調整為2003年1月1日。
三、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貿委(經委)將本通知及時傳達到各微型汽車生產企業,督促企業作好落實工作。
四、國家經貿委將對微型汽車的生產、銷售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通知要求的微型汽車生產企業將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