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經貿委關於印發2003年發電量預期調控目標的通知

《國家經貿委關於印發2003年發電量預期調控目標的通知》意在為做好2003年電力供需總量平衡,促進電力資源最佳化配置,保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對電力的需求,我委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貿委(經委)編制的2003年發電量預期調控目標建議的基礎上,確定了2003年全國發電量預期調控目標,現予印發,並就有關事項作出該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經貿委關於印發2003年發電量預期調控目標的通知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 發布日期:2003-02-25
  • 生效日期:2003-02-25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國家經貿委
【發布文號】國經貿電力[2003]149號
【發布日期】2003-02-25
【生效日期】2003-02-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經貿委關於印發2003年發電量預期調控目標的通知
(國經貿電力[2003]149號)

具體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貿委(經委):
2003年是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重要一年,為做好2003年電力供需總量平衡,促進電力資源最佳化配置,保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對電力的需求,我委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貿委(經委)編制的2003年發電量預期調控目標建議的基礎上,確定了2003年全國發電量預期調控目標,現予印發,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電力經濟運行工作要認真貫徹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全國經貿工作會議精神,把握經濟發展形勢,堅持以市場需求為導向,積極做好電力供需平衡;努力實現電力資源最佳化配置和電力調度公平、公正、公開;促進電力企業提高效率、降低成本,進一步提高電力行業和國民經濟整體效益;確保電力體制改革過渡期間電力安全、經濟、穩定運行,為國民經濟成長和社會發展創造良好條件。
二、2003年,全國發電量預期調控目標為17150億千瓦時,增長7%以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電量預期調控目標詳見附屬檔案。各電力生產企業發電量預期目標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貿委(經委)商省有關部門、電力公司及有關的電力生產企業編制下達,並報我委備案。
三、發電量預期調控目標編制工作應認真貫徹落實我委《關於最佳化電力資源配置促進公開公平調度的若干意見》(國經貿電力[1999]1144號)精神,繼續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實現電力調度公平、公正、公開,合理安排好各類機組的發電量。要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資源,避免或減少水電廠棄水;
要貫徹國家產業政策和電力工業結構調整的要求,對已列入2002年及以前計畫退役、關停的小火電機組,2003年不再安排發電量;對已列入2003年關停計畫的,發電量安排到該機組退役、關停截止日,高效低耗機組和具有脫硫、脫硝等裝置的環保機組年利用小時數要高於網內同容量的常規火電機組。
四、2003年是電力體制改革進入具體實施階段的第一年,為理順各電力企業資產、財務等經濟關係,建立正常的運營機制,實現平穩過渡,從電網分離的電廠,2003年發電量預期調控目標,在安排上要予以優先考慮。
五、要充分發揮電網聯網互濟效益,安排落實好三峽水電站、“西電東送”、跨區及省際間電力電量的送受,以實現更大範圍內的資源最佳化配置。
六、電網經營企業及電力調度機構,要以發電量預期調控目標為基礎,做好各企業發、購電量的分月平衡和安排。各發電企業要加強與電網經營企業的溝通和協商,服從電網統一調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貿委(經委)要加強對發電量預期調控目標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協調解決出現的重大問題。
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貿委(經委)要加強對本地區電力運行的監測分析,掌握本地區及重點城市和重要用戶電力供需狀況,注意發現電力運行中的傾向性、苗頭性問題,並及時研究協調解決。電力供應偏緊的地區,要加大組織協調力度,增加電力有效供給,在保證重要用戶和居民生活用電的同時,統籌兼顧,安排好其他方面的用電,並按照《關於推進電力需求側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經貿電力[2002]470號)的要求,通過引導、協調、監督、服務,進一步做好需求側管理的有關工作,更好地為電力安全優質經濟運行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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