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批轉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九五”期間進一步擴大機電產品出口意見的通知

國務院批轉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九五”期間進一步擴大機電產品出口意見的通知

1997年2月25日,國務院辦公廳以國發〔1997〕6號印發《關於“九五”期間進一步擴大機電產品出口的意見》。

《意見》分明確機電產品出口的戰略指導思想和目標、大力調整出口商品結構,努力提高產品質量,培育和發展有出口後勁的重點商品、加速轉換機電產品出口企業經營機制,進一步開拓國際市場、運用多種經濟手段進一步支持機電產品出口、採取綜合管理措施,建立正常的出口秩序、加強對機電產品出口工作的組織領導六部分。

《意見》設定的目標是,在提高出口增長的質量和效益的基礎上,年均增長速度達到15%左右。按海關統計口徑,到2000年機電產品出口額比1995年翻一番,達到800億美元,占全國外貿出口總額35%以上,繼續保持第一大類出口商品的地位,為實現2010年機電產品出口額比2000年再翻一番,達到1500億美元左右奠定堅實的基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批轉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九五”期間進一步擴大機電產品出口意見的通知
  • 外文名:About the further expansion of the ninth five-year period the opinions of 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products export notification
  • 發文機關國務院辦公廳
  • 發文字號:國發〔1997〕6號
  • 成文日期:1997年02月25日
  • 發布日期:2010年11月11日
檔案背景,意見全文,

檔案背景

1985年國務院作出擴大機電產品出口的戰略決策以來,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我國機電產品出口呈現出持續、穩定、快速增長的局面,機電產品出口已經成為推動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據海關統計,1995年我國機電產品出口達438.6億美元,比1985年的16.8億美元增長了25倍,占全國出口額的比重由6.1%上升到29.5%,已成為我國第一大類出口商品。“九五”期間進一步擴大機電產品出口大有希望。但從總體上看,我國機電產品出口與已開發國家和新興工業化國家(地區)相比仍有很大差距,發展基礎還比較薄弱,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困難和問題。“九五”期間必須進一步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促進我國機電產品出口的持續、快速、穩定和健康發展。

意見全文

一、明確機電產品出口的戰略指導思想和目標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畫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的總體要求,“九五”期間機電產品出口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同志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為指針,按照實現兩個轉變的要求,進一步深化改革,調整出口結構,提高產品質量,整頓出口秩序,努力開拓國際市場,促進集約化規模經營,實現出口增長方式的根本轉變,為擴大我國對外貿易,振興機電工業,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作出新的貢獻。
“九五”期間我國機電產品出口的奮鬥目標是:在提高出口增長的質量和效益的基礎上,年均增長速度達到15%左右。按海關統計口徑,到2000年機電產品出口額比1995年翻一番,達到800億美元,占全國外貿出口總額35%以上,繼續保持第一大類出口商品的地位,為實現2010年機電產品出口額比2000年再翻一番,達到1500億美元左右奠定堅實的基礎。
“九五”期間機電產品出口要力爭做到:出口產品結構從中低檔產品為主向中高檔產品為主轉變,努力擴大成套設備與高新技術機電產品出口;市場結構從單一的傳統市場向多元化市場轉變;企業組織結構從中小企業為主向大中型企業和企業集團為主轉變;經營形式從外貿收購制為主向外貿收購和代理、生產企業自營等多種形式轉變;出口方式從單純貨物出口向貨物、國際工程承包、境外散件裝配、BOT等多種出口方式轉變。
二、大力調整出口商品結構,努力提高產品質量,培育和發展有出口後勁的重點商品
(一)繼續鞏固發展傳統機電產品出口,努力提高技術密集、附加價值高的機電產品出口比重,加快出口商品結構調整步伐。“九五”期間國家將重點支持大型和成套機電設備以及高新技術機電產品出口,主要包括:發電及輸變電設備、船舶及船用設備、飛機及航空設備、通信設備、自動數據處理設備、高檔家用電器、汽車(含機車)及零部件、農機及工程機械等。有關工業部門要提出具體的分類實施措施。
(二)逐年增加對機電產品出口企業(包括生產企業和外貿、工貿公司)的投入,提高企業的技術水平。“九五”期間,每年機電產品出口專項技術改造貸款,在國家安排的年度技改貸款總規模內增加3-5億元。各級政府也要根據實際情況相應安排一定數量的資金,用於機電產品出口企業的技術改造,並列入本地區經濟發展規劃。為鼓勵企業增加科技投入,機電產品出口企業的各項研究開發費用計入管理費;研究開發費用年增長幅度在10%以上的企業,可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應稅所得額。有關地方和部門要進一步研究促進機電產品出口企業增加研究開發投入的措施和辦法。
(三)調整地區生產布局,最佳化資源配置。沿海地區要加速發展高新技術、高附加值和高創匯產業,並有選擇地將勞動、資源密集型出口機電產品的生產向中西部地區轉移,逐步形成沿海與內地優勢互補、均衡發展的出口機電產品生產格局。
(四)堅持以質取勝,在國際市場上樹立產品質優和服務周到的良好信譽。要在出口企業中積極貫徹ISO9000質量體系標準,1995年底以前批准的機電產品出口基地和擴大出口企業要在2000年前通過認證,“九五”期間新批准的也要儘快通過認證。到2000年出口機電產品出廠合格率要達到100%。要大力推動出口企業獲得產品國際安全認證的工作,嚴格執行出口產品質量許可證制度;大力推廣成套設備出口項目監理、設備監造制度和出口機電產品質量監督師制度;加強出口商品檢驗,確保出口商品質量。
三、加速轉換機電產品出口企業經營機制,進一步開拓國際市場
(一)要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加快國有機電產品出口企業改革的步伐,不斷提高國際競爭實力。機電產品出口企業要進一步加強內部管理,挖掘自身潛力,在提高經濟效益的基礎上,努力擴大出口。
(二)促進集約化經營,實現規模效益。國家鼓勵和指導機電產品出口企業在自願基礎上,通過兼併、聯合、重組等方式,加強工貿結合、內外貿結合,提高規模經濟效益。“九五”期間要重點扶持若干個出口規模達10億美元以上的大型機電企業集團的發展。推動有條件的機電外貿企業和大型生產企業向集團化、國際化、綜合化方向發展。對具備條件的重點出口企業集團,經批准可成立吸納集團內部資金的財務公司,統籌集團資金,支持擴大出口。
(三)凡列為機電產品出口基地和擴大出口企業的,都可賦予外貿自營權。對年自營出口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和固定資產淨值超億元的機電自營出口生產企業或企業集團,可經營同類相關及配套產品的進出口業務和成立獨立的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對於具備上述條件,生產、出口成套設備主機、大型設備,或產品技術含量較高,需開展售後服務的機電產品生產企業,可賦予與出口自產成套設備相關的工程承包權和技術人員、售後服務人員的外派勞務權。在搞好生產企業自營出口的同時,積極推行機電產品出口代理制。
(四)繼續簡化重點機電產品出口企業出國銷售、維修服務人員的出國審批手續。符合有關規定的機電產品出口企業,經國務院授權,可自行審批企業人員出境和邀請境外經貿人員來華從事經貿活動。
(五)加強進出口結合。積極引進先進的技術、工藝、裝備和人才,搞好消化、吸收工作,不斷提高機電產品技術水平,並利用進口優勢支持機電產品出口。
(六)大力培養機電外貿人才,提高他們的經營決策水平和業務能力,充實、壯大機電外貿隊伍。
(七)要有組織、有針對性地建立機電產品出口商情網、銷售網、服務網。要充分利用部門、地方和企業現有的信息機構,加強市場調研和諮詢服務工作。現有機電外貿企業駐外機構要向公司化方向發展,積極開展存儲分撥業務,建立銷售服務網路,加強和改善售後服務,並搞好內外結合,逐步做到經營、服務、融資、雇員當地化。要支持企業在境外開辦維修服務網點和建立CKD、SKD散件裝配廠,簡化審批手續,完善政策措施;加強境外展覽、宣傳和促銷活動,組織企業在重點市場逐步設立常年展銷場館。
(八)繼續貫徹全方位、多元化與重點市場、重點突破相結合的市場戰略,努力開拓國際市場。繼續發揮港、澳市場轉口功能,鞏固擴大東南亞、北美和西歐重點市場,積極開拓中東、非洲和拉美等開發中國家市場以及獨立國協和東歐市場。
四、運用多種經濟手段進一步支持機電產品出口
(一)要不斷加大國家對機電產品出口的金融支持力度。商業銀行要對機電產品出口所需流動資金貸款按信貸原則優先安排,重點支持;要調整外匯貸款結構,適當增加進口料件外匯貸款,並做好回收再貸工作。有關銀行要根據需要,適當增加成套設備和大型機電產品出口所需的賣、買方中長期出口信貸,對出口賣方信貸實行優惠利率;積極探索將我對外援款與出口信貸混合使用方式;可選擇1—2家有條件的大企業或企業集團進行以BOT、BOO方式擴大成套設備出口的試點。進出口銀行和人保(集團)公司要為機電產品出口提供政策性信貸及保險、擔保等方面的支持。有關銀行要加快對出口企業的信用評級,對資信好的機電產品出口企業可核定一定的授信額度,在授信額度內開具投標保函、履約保函,預付金保函不需資產抵押。
積極拓寬資金來源渠道。對具備條件的項目,可按照有關規定試行成立項目公司,通過項目融資等方式在國際金融市場上籌措資金,推動成套設備出口。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經有關部門批准,可適當擴大企業對外短期融資試點範圍。機電產品出口企業要積極利用境內外資銀行的信用證項下票據貼現業務,並可在不突破國家短期外債限額的前提下,在外資銀行辦理信用證項下的抵押短期外匯貸款。
(二)改革和完善出口退稅機制。對重點機電產品出口企業繼續實行優先退稅,並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和補充優先退稅企業名單。同時,對機電產品生產企業自營出口實行免、抵、退稅的辦法。
(三)充分利用機電產品出口發展基金,支持機電產品出口企業開發出口新產品、開拓國際市場等。各地方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設立地方機電產品出口發展基金,支持地方機電產品出口的發展。
五、採取綜合管理措施,建立正常的出口秩序
(一)“九五”期間要加大整頓出口秩序的力度。外經貿部、國家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要會同有關部門,就存在的機電產品出口多頭對外、低價競銷等問題,制訂專項法規和嚴厲的制裁措施,保護市場開拓者的權益,維護國家整體利益,提高出口經濟效益。
(二)各有關部門和各級地方政府要大力支持商會工作。中國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等商會要進一步發揮作用,完善協調機制,加強與各有關部門的聯繫,及時互通信息,依靠行業主管部門做好協調工作。商會的同行協定報外經貿部等部門批准後,各出口企業(包括非商會會員)均要執行。對違反同行協定肆意降價競銷的企業,有關政府部門要採取通報、罰款、取消對外經營權和出口退稅及政策性金融支持等制裁措施。要完善機電產品出口配額招標、出口契約核章、出口契約海關審價等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
(三)要充分發揮我駐外使(領)館的作用,做好開拓國際市場方面的服務工作,加強對駐在國我機電產品出口企業的指導和組織協調。
(四)加強機電產品出國展覽的管理。為確保參展質量和效果,各部門、各地區機電產品出國展覽年度計畫須經嚴格審查後才能實施。外經貿部和中國貿促會要做好此項工作。
六、加強對機電產品出口工作的組織領導
機電產品出口涉及計畫、財政、稅務、銀行、外貿、商檢、海關、工業等許多部門,為加強協調,建議成立機電產品出口部際協調小組,日常工作由國家機電進出口辦負責。國家機電進出口辦和各地機電進出口辦要與各有關部門密切配合,進一步做好機電產品出口組織協調工作。各有關部門和各級地方政府要繼續加強對機電產品出口工作的領導,在貫徹國家扶持鼓勵機電產品出口政策的同時,因地制宜地採取措施推動機電產品出口,為企業擴大出口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確保我國機電產品出口持續、穩定、快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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