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繼續扶持鼓勵機電產品出口的通知
- 發布單位:82102
- 發布文號:川府發[1995]118號
- 發布日期:1995-08-07
- 生效日期:1995-08-0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所屬地方:四川省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繼續扶持鼓勵機電產品出口的通知
(一九九五年八月七日川府發〔1995〕118號)
近幾年,我省機電產品出口取得了較大進展。1994年全省機電產品出口創匯4.51億美元,占全省外貿出口總額的20%,連續4年居全省外貿出口大類商品的第一位。但是,我省機電產品出口規模較小,基礎較薄弱,與我省機電工業的物質技術基礎和實力還很不相稱,必須進一步予以扶持和鼓勵。為了發揮我省機電工業的優勢,抓住當前有利時機,進一步擴大機電產品出口,根據《國務院批轉國家經貿委關於繼續扶持鼓勵機電產品出口意見的通知》(國發〔1994〕58號,已翻印下發各地,以下簡稱《通知》)精神,結合我省情況,現將繼續扶持鼓勵機電產品出口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實行有利於機電產品出口的信貸政策,多渠道解決機電產品出口企業所需資金。
(一)各級政府在信貸資金協調中,對機電產品出口企業(包括外貿、工貿、自營企業和出口生產企業,下同。)出口貸款要按國家規定予以重點支持。對有市場、有效益的機電產品出口企業和已開具信用證的出口項目,有關銀行對其出口增長所需增加的流動資金貸款(包括機電產品出口所需進口料件外匯貸款)要優先安排。對機電產品出口年創匯1000萬美元以上、效益較好的重點外貿、工貿企業和年自營出口創匯100萬美元以上、效益較好的重點機電產品自營出口生產、科研企業(含企業集團)所需的外貿流動資金,綜合考慮出口訂單、收匯、效益、資金周轉4項指標的完成情況,經與有關銀行銜接後,納入全省重點外貿出口企業創匯和流動資金使用效果雙向目標責任制,予以重點支持解決;對年生產供貨出口300萬美元以上、效益較好的重點機電產品出口生產企業所需的出口生產流動資金,綜合考慮出口供貨訂單、出口交貨值、效益、資金周轉4項指標的完成情況,經與有關銀行銜接後,納入全省重點工業企業流動資金安排及使用效果雙向目標責任制,予以扶持解決。上述重點機電產品出口企業名單及雙向目標責任制的方案,年初由省機電產品出口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並分別會同省外經貿委或省經委研究後,商省財辦(資金辦)和有關銀行提出(今年我省上述重點企業未納入雙向目標責任制重點企業名單的,由有關部門會簽後另行下達)。今後,每年核定一次重點機電產品出口企業名單,並綜合考慮企業上述4項指標完成(上年出口實績和本年度出口計畫數)的增減幅度,相應增減外貿流動資金貸款。機電產品出口企業要採取切實措施,加速資金周轉。
(二)開展信用證抵押放款和出口押匯、貼現等銀行融資業務,為機電產品出口企業解決資金周轉困難。對信用證金額較大的,有關銀行要按項目積極幫助企業向國家有關銀行爭取中長期貸款和政策性銀行貸款。
(三)機電產品出口所需短期周轉外匯貸款(含專項外匯料件貸款),由地方和有關銀行在國家核定的短期對外借款餘額控制指標範圍內優先安排。對確有出口契約且效益好的項目,按照借外匯、還外匯的原則,優先解決貸款需要,有關部門和銀行要注意檢查使用方向和效果。對重點機電產品出口企業可實行先還貸後結匯的辦法。
(四)為擴大成套和大型設備出口,國務院決定適當增加出口買方信貸和出口賣方信貸,在實際執行中,如確有好項目,指標不夠,可專項報批,個案處理。我省有關銀行要積極開展出口買方、賣方信貸業務,將機電產品的中長期出口信貸納入國家信貸計畫,並爭取國家每年適當增加我省的出口信貸規模和資金。按國務院國發〔1993〕8號檔案規定,對於我省的貿易契約金額在1億美元(或6億元人民幣)以上的大型出口項目或須以省政府名義上報的出口項目,省外經貿委、省機電產品出口領導小組辦公室等主管部門要積極主動地商有關銀行報省政府同意後轉報國務院審批,並按許可權由有關銀行或轉報其總行出具保函,相應增加貸款規模。對確能歸還貸款的出口項目,有關銀行因貸款能力不足的,可按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其總行向我境外中資企業或外國銀行申請提供出口買方信貸,並由他們要求還貸方提供擔保,推動成套和大型設備出口。我省有關銀行要按國家規定加快對該類機電產品出口企業的信用評級工作,對資信好的企業核定一定的授信額度,在授信額度內開具投標保函、履約保函和付金保函。省保險公司要繼續為機電產品出口和出口信貸提供保險。
二、考慮到部分機電產品出口生產企業存在外銷收益不如內銷收益,部分機電外貿、工貿企業利潤不多和外貿企業過去未繳納所得稅的實際情況,根據國務院國發〔1994〕58號和財政部(94)財商字294號檔案精神,作為照顧性過渡措施,對省級機電產品出口企業按統一規定繳納所得稅後,由省財政按實際繳納的所得稅30%返還給企業。從1995年開始執行,一定3年。各市、地、州對所屬機電產品出口企業(含有外貿經營權的機電產品出口生產企業中實行獨立核算的出口部)的所得稅返還問題,可參照上述規定執行。返還給企業的款項80%作為生產發展資金,其餘留作省級機電產品出口發展基金的來源之一專戶存儲,以增強企業的出口發展後勁。
三、加速調整出口機電產品結構,增強機電產品出口創匯能力。要按照國家有關產業政策和最佳化出口商品結構的要求,以及川府發〔1992〕117號檔案和今年將制定下發的《四川省機電產品出口“九五”計畫和2010年發展構想(綱要)》的安排,把我省的技術改造投資、利用外資與增強機電產品出口創匯能力緊密結合起來。對出口已有一定基礎且產品有市場潛力的企業,各地政府和省經委等有關部門要按國家有關產業政策加快其技術改造和產品升級換代,增強出口能力。其中,對較大的有發展前途的出口項目的技術改造,要千方百計納入國家的行業發展規劃重點扶持。除積極爭取並用好國家安排我省的機電產品出口專項技術改造貸款(含技改外匯貸款)外,省、市(地、州)有關部門每年在安排地方技術改造貸款時也要增加機電產品出口企業的技術改造投入,把年出口供貨500萬美元以上和年出口供貨 300萬美元、出口產值占全廠總產值30%以上的機電產品出口生產企業列為重點支持對象,進行重點扶持。對在國際市場適銷對路或有發展前景的產品,各地政府和省外經貿委、省計委、省經委等部門要積極引導、鼓勵企業利用外資,擴大生產規模和能力,擴大出口創匯。
四、根據國家規定,建立四川省扶持機電產品出口發展基金。有關基金來源及管理辦法可按照“來源於機電產品出口,用之於機電產品出口”的原則,參照國家的作法,由省經委(省機電產品出口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會同省財政廳、省外經貿委、省財辦等有關部門儘快研究方案,報省政府審定後實施。
五、機電產品出口退稅要按規定做到及時、足額。對騙取退稅的違法行為,要堅決打擊。
六、支持機電產品出口企業開展進料加工和來料加工出口。對開展進料加工和來料加工業務,其進口直接供加工復出口的原材料、元器件,繼續實行保稅辦法,經海關審核,對確實加工復出口部分予以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為加強管理,對首次辦理契約登記備案的企業,資信不好的企業,加工貿易契約涉及敏感、高稅、應證商品,轉廠加工以及海關需要加強管理的特定商品,有走私、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企業,海關可根據情況對其進口的原材料、元器件預先徵收保證金(辦結海關核銷手續後退還)。
七、對機電外貿、工貿企業實行工資總額與出口增長、經濟效益雙掛鈎、出口收匯美元工資含量分配辦法。為鼓勵擴大機電產品出口,按照外經貿部、勞動部、財政部〔1994〕外經貿計財發第687號檔案規定,在機電產品出口增加且有效益和能單項核算的前提下,可比非機電商品出口多增加一個工資浮動係數計提工資總額,保證企業工資總額適度增長,但應從嚴控制,不得隨意增加工資浮動係數。自營出口生產企業要努力提高自營出口比重。為鼓勵其擴大自營出口,企業主管部門要會同勞動工資管理部門把其出口創匯、收匯作為工效掛鈎的考核指標之一,從中核定一定比例的效益工資,完成任務核增效益工資總額,未完成任務相應核減。
八、機電外貿、工資企業、自營出口生產企業和供貨出口生產企業在完成省下達的年出口創匯和年出口供貨目標任務前提下,對年出口創匯貢獻較大、出口實績增長較多、出口效益顯著的機電外貿、工貿企業和自營出口生產企業,由省政府或省機電產品出口領導小組按出口實績排名表彰並向社會公布,對列名企業的法人代表給予表彰和獎勵。具體考核評比標準由省經委(省機電產品出口領導小組辦公室)、省外經貿委商有關部門制定,組織實施。
九、鼓勵有條件的機電產品出口企業在其出口量較多的國家或地區建立銷售服務網點或合資、獨資興辦散件裝配廠,認真做好機電產品出口售前、售後服務,樹立我省良好的外貿信譽。省外經貿委、省經委(省機電產品出口領導小組辦公室)等有關部門要加強指導、管理、協調和服務工作。
十、進一步簡化重點機電外貿、工貿企業、自營出口生產、科研企業和高新技術機電產品出口生產企業的推銷、服務人員出國審批手續。具體辦法由省外辦會同省經委(省機電產品出口領導小組辦公室)、省外經貿委、省科委制定。
十一、對我省少數有條件的重點機電產品自營出口生產企業或企業集團適當放開經營範圍,允許其經營同類相關產品和成立獨立的有限責任進出口公司;對有成套設備出口能力、規模較大的重點企業或企業集團賦予工程承包權和勞務出口權,具體按國家有關審批程式辦理。
十二、加強機電產品出口的組織領導。要進一步強化省機電產品出口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全省機電產品出口工作的職能。為進一步加強領導,省政府決定調整、充實省機電產品出口領導小組成員。各地、各有關部門也要繼續加強對本地區、本部門機電產品出口的組織領導,確定相應的機構或專人負責,確保我省機電產品出口持續快速增長。
附:四川省機電產品出口領導小組組成人員名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