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和規範國家級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建設項目管理,確保培訓基地建設項目順利實施,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推動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特制定本辦法。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級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建設項目實施管理辦法(試行)
- 編號:人社廳發〔2013〕52號
- 日期:2013年5月13日
- 機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基本信息,管理辦法試行,
基本信息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級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建設項目實施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人社廳發〔2013〕5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為貫徹落實《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中長期規劃(2010-2020年)》和《國家高技能人才振興計畫實施方案》,進一步加強對國家級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建設項目的規範管理,推動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我們起草了《國家級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建設項目實施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施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2013年5月13日
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國家級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以下簡稱培訓基地)建設項目管理,確保培訓基地建設項目順利實施,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推動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高技能人才是具有高超技藝和精湛技能,能夠進行創造性勞動,並對社會作出貢獻的技能勞動者,主要包括取得高級工、技師和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人員。
本辦法所指培訓基地建設項目是依據申報條件要求,經各省(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評審推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組織專家進行複審確定的培訓基地建設項目。
本辦法所指項目資金包括中央財政支持培訓基地建設項目的補助資金、地方政府安排的配套資金及行業企業支持資金、自籌資金等。
第三條 培訓基地建設項目要與當地經濟發展密切結合,根據區域經濟發展、產業振興發展規劃和新興戰略性產業發展需要,主要圍繞十大振興產業、新興戰略性產業和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緊缺行業(領域)開展項目實施。
第四條 培訓基地建設項目實施範圍原則上是各省(區、市)內以培養中、高級技能人才為主要目標的技工院校、職業培訓機構、公共實訓基地以及大中型企業技能培訓中心。
培訓基地建設項目實施期限為期2年。
第五條 培訓基地的主要功能是面向社會各類在職職工、在校後備技能人才及其他有技能提升願望的勞動者開展技能研修、技能提升培訓活動,使之達到高級工、技師或高級技師水平。同時,培訓基地還承擔高技能人才考核與評價、職業技能競賽、高技能培訓或研修課程開發、高技能成果交流展示等任務。
第二章 項目申報與評審
第六條 培訓基地建設項目申報單位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較強的管理能力和高效的組織管理體系。單位機構設定合理,部門職能和教職工崗位職責明確;已建立規範的培訓管理、財務管理、資產管理、風險管理等制度;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未發生違規違紀事件。
(二)培訓場所和設施設備符合國家建設和安全標準。能滿足年培訓1000名以上高技能人才的需要;具有與3-5個經濟發展急需、緊缺高技能人才培訓特色專業(職業、工種)相匹配的實訓裝備;面向企業、學校和社會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年培訓規模不少於3000人,其中高級工以上培訓占20%以上。
(三)建立了完善的師資培養機制。有科學合理的師資培養規劃和實施方案,重視專業帶頭人和骨幹教師隊伍建設;有滿足培訓需要的穩定的專、兼職教師隊伍,師生比為1:16-1:20;高級實習指導教師和具有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教師占實訓教師總數的45%以上。
(四)與5家以上大、中型企業建立了穩定的校企合作關係。有5個以上專業與合作企業共同研究確定專業建設、課程設定、培養計畫、師資建設、研發課題和培訓實習方案,並與合作企業共建了培訓實習基地,聘請企業高級技師、技師和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指導教師。
第七條 各省(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要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下達的培訓基地建設項目申報條件和控制數評審並推薦培訓基地建設項目候選單位。
第八條 符合培訓基地建設項目申報條件並擬申報項目的單位,須按要求填報《國家級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建設項目申報書》,制定《國家級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建設項目實施方案》、《×××(培訓基地建設項目單位名稱)國家級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建設項目實施管理辦法》和《×××(培訓基地建設項目單位名稱)國家級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建設項目經費管理實施細則》等。
第九條 培訓基地建設項目評審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地方評審推薦。各省(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申報條件要求,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組織專家開展本地區培訓基地建設項目單位評審、遴選工作,確定本地區培訓基地建設項目候選單位。在評審和遴選工作中,要嚴格把握標準、規範操作程式,確保申報項目單位符合條件。評審、遴選後,各省(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將確定的培訓基地申報材料按相關要求分別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
(二)部門組織複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組成專家組,對各地推薦的培訓基地建設項目候選單位申報材料進行複審,並對培訓基地建設項目單位的綜合情況和各項指標進行打分,確定培訓基地建設項目單位。
對申報材料弄虛作假或存有不實情況的,一經核實,將取消其申報資格。
第三章 項目資金使用範圍
第十條 中央財政補助資金主要用於支持3-5個急需、緊缺高技能人才培訓特色專業(職業、工種)建設所需技能研修實訓設備的購置改造與維護、原材料消耗、指導教師聘用、師資培訓、培訓基礎設施完善、課程設定和教材開發、與教學活動有關的科研活動及其他培訓成本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於差旅費、勞務費等與培訓基地建設項目資金使用範圍無關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條 培訓基地建設項目單位要做好以下項目資金管理工作:
(一)嚴格實行項目管理,落實本單位進行項目申報時制定的國家級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建設項目經費管理實施細則,做到資金到項目、管理到項目、核算到項目。
(二)培訓基地建設項目單位要單獨建賬,實行專款專用,確保資金安全和效益。
第四章 項目產出與評估
第十二條 培訓基地應形成以下項目產出:
(一)構建完備的培訓體系。培訓基地建設項目實施一年後,圍繞3-5個專業(職業、工種),從培訓模式、課程設定、教材開發、師資建設、培訓裝備和能力評價等方面,構建成較為完備、系統的高技能人才培訓體系。
(二)形成規模化培訓示範效應。通過實施培訓基地建設項目,增強規模化、系統化、個性化培訓高技能人才的能力。培訓基地建設項目實施兩年後,高技能人才年培訓能力不少於1500人。
(三)總結技能人才培養規律。通過實施培訓基地建設項目,總結高技能人才培訓的基本規律和科學方法,提煉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建設的經驗和做法,為基地建設和規範化、系統化培養高技能人才提供科學依據。
第十三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培訓基地建設項目單位的日常指導和管理,健全考核、檢查和監督制度,定期對培訓基地的建設情況和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和評估,對項目運行存在的問題要限期整改。
第十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將會同財政部,定期對培訓基地運行情況進行檢查,並按照項目產出要求,對培訓基地建設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分階段評估。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各省(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項目實施管理辦法及細則。
第十六條 培訓基地建設項目資金的撥付、使用、管理和監督等,要嚴格按照財政部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