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空域基礎分類方法

國家空域基礎分類方法

《國家空域基礎分類方法》是為充分利用國家空域資源,規範空域劃設和管理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及其補充規定製定的方法。由中國民用航空局於2023年12月21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空域基礎分類方法
  • 發布單位:中國民用航空局
  • 發布時間:2023年12月21日
發布信息,檔案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關於發布《國家空域基礎分類方法》的通知
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各運輸(通用)航空公司,各運輸(通用)機場(集團)公司,空管局:
為充分利用國家空域資源,規範空域劃設和管理使用,國家空管委組織制定了《國家空域基礎分類方法》,現予以發布。我局將根據相關要求和工作安排,推進國家空域分類的實施工作。
中國民用航空局
2023年12月21日

檔案全文

國家空域基礎分類方法
為充分利用國家空域資源,規範空域劃設和管理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及其補充規定,制定本方法。
一、適用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空內空域適用本方法;領空外至我國飛行情報區邊界空域參照本方法執行(香港、台北飛行情報區除外)。
二、劃設類別
依據航空器飛行規則和性能要求、空域環境、空管服務內容等要素,將空域劃分為A、B、C、D、E、G、W等7類,其中,A、B、C、D、E類為管制空域,G、W類為非管制空域。具體如下:
(一)A類空域
1.劃設地域及範圍:通常為標準氣壓高度6000米(含)至標準氣壓高度20000米(含)。
2.服務內容:為所有飛行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務,並配備間隔。
3.飛行要求:①通常僅允許儀表飛行;②航空器和空中交通管理部門之間必須保持持續雙向無線電通信;③航空器必須安裝二次雷達應答機(同等性能的監視設備);④飛行計畫經過審批,
航空器進入前須獲得空中交通管理部門許可;⑤航空器駕駛員應具備儀表飛行能力及相應資質。
(二)B類空域
1.劃設地域及範圍:劃設在民用運輸機場上空。
(1)民用三跑道(含)以上機場,通常劃設半徑20千米、40千米、60千米的3環階梯結構,高度分別為跑道道面—機場標高900米(含)、機場標高900米—機場標高1800米(含)、機場標高1800米—標準氣壓高度6000米。
(2)民用雙跑道機場,通常劃設半徑15千米、30千米的2環階梯結構,高度分別為跑道道面—機場標高600米(含)、機場標高600米—機場標高3600米(含),頂層最高至A類空域下限。
(3)民用單跑道機場,通常劃設半徑12千米、跑道道面—機場標高600米(含)的單環結構。
2.服務內容:為所有飛行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務,並配備間隔。
3.飛行要求:①允許儀表和目視飛行;②航空器和空中交通管理部門之間必須保持持續雙向無線電通信;③航空器必須安裝二次雷達應答機(同等性能的監視設備);④飛行計畫經過審批,航空器進入前須獲得空中交通管理部門許可;⑤航空器駕駛員應具備儀表或目視飛行能力及相應資質。
(三)C類空域
1.劃設地域及範圍:劃設在建有塔台的通用航空機場上空,通常為半徑5千米、跑道道面—機場標高600米(含)的單環結構。
2.服務內容:為所有飛行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務。為儀表和儀表、儀表和目視飛行之間配備間隔;為目視和目視飛行之間提供交通信息,並根據要求提供交通避讓建議。
3.飛行要求:①允許儀表和目視飛行;②平均海平面高度3000米以下,目視飛行指示空速不大於450千米/小時;③航空器和空中交通管理部門之間必須保持持續雙向無線電通信;④航空器必須安裝二次雷達應答機或其他可被監視的設備;⑤飛行計畫經過審批,航空器進入前須獲得空中交通管理部門許可;⑥航空器駕駛員應具備儀表或目視飛行能力及相應資質。
(四)D或E類空域
1.劃設地域及範圍:①標準氣壓高度高於20000米為D類空域;②A、B、C、G類空域以外,可根據運行需求和安全要求選擇劃設為D或E類空域。
2.服務內容:
D類空域:為所有飛行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務。為儀表和儀表飛行之間配備間隔,為儀表飛行提供關於目視飛行的交通信息,並根據要求提供交通避讓建議;為目視飛行提供關於儀表和目視飛行的交通信息,並根據要求提供交通避讓建議。
E類空域:僅為儀表飛行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務。為儀表和儀表飛行之間配備間隔,為儀表飛行儘可能提供關於目視飛行的交通信息;為目視飛行儘可能提供關於儀表和目視飛行的交通信息。
3.共性飛行要求:①允許儀表和目視飛行;②平均海平面高度3000米以下,指示空速不大於450千米/小時;③航空器在平均海平面高度3000米以上飛行必須安裝二次雷達應答機(同等性能的監視設備),平均海平面高度低於3000米安裝其他可被監視的設備;④必須報備飛行計畫;⑤航空器駕駛員應具備儀表或目視飛行能力及相應資質。
4.特殊飛行要求:
D類空域:儀表、目視飛行的航空器進入前均須獲得空中交通管理部門許可,並保持持續雙向無線電通信。
E類空域:①儀表飛行的航空器進入前須獲得空中交通管理部門許可,並保持持續雙向無線電通信;②目視飛行的航空器不需要空中交通管理部門許可,但進入前必須報告,並在規定通訊頻率上保持守聽。
(五)G類空域
1.劃設地域及範圍:①B、C類空域以外真高300米以下空域(W類空域除外);②平均海平面高度低於6000米、對民航公共運輸飛行無影響的空域。
2.服務內容:僅提供飛行信息服務,不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務。
3.飛行要求:①允許儀表和目視飛行;②平均海平面高度3000米以下,指示空速不大於450千米/小時;③儀表飛行的航空器和空中交通管理部門之間必須保持持續雙向無線電通信,目視飛行在規定通訊頻率上保持守聽;④航空器必須安裝或攜帶可被監視的設備;⑤必須報備飛行計畫;⑥航空器駕駛員應具備儀表或目視飛行能力及相應資質。
(六)W類空域
1.劃設地域及範圍:G類空域內真高120米以下的部分空域。
2.飛行要求:①微型、輕型、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②飛行過程中應當廣播式自動傳送識別信息;③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操控員取得操控員執照。
四、有關要求
(一)A、B、C、D、E類空域應當實現通信和監視覆蓋,G類空域應當實現監視覆蓋。
(二)經空中交通管理部門特別批准,航空器可按照目視飛行規則在A類空域飛行,以及超過限制速度在C、D、E、G類空域飛行。
(三)難以滿足飛行要求時,航空用戶可申請劃設隔離空域並對外公布。
(四)B、C類空域範圍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可描述為不規則的多邊形。
(五)A、B、C、D、E、G類空域明確的飛行要求適用有人駕駛航空器,無人駕駛航空器進入按照《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明確的要求執行。
(六)各類空域目視飛行氣象條件:平均海平面高度3000米以上,能見度不小於8千米、距雲水平距離不小於1500米、垂直距離不小於300米;當平均海平面高度900米或真高300米兩者取較高值至平均海平面高度3000米時,能見度不小於5千米、距雲水平距離不小於1500米、垂直距離不小於300米;當平均海平面高度900米以下或真高300米以下兩者取較高值時,能見度不小於5千米、雲外飛行。
(七)特殊任務類飛行,按照起降機場開放條件和執飛機組起降標準執行。(附屬檔案內容詳見參考資料:

內容解讀

《方法》提出,依據航空器飛行規則和性能要求、空域環境、空管服務內容等要素,將空域劃分為A、B、C、D、E、G、W等7類,其中,A、B、C、D、E類為管制空域,G、W類為非管制空域。
國家空域基礎分類方法
國家空域基礎分類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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