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接部分省市來函來電,反映金表殼及零件的出口退稅問題。為加強對含金成份產品出口退(免)管理,防範騙取出口退稅案件的發生,經研究,對金表殼及零件的出口退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2008年12月1日起,出口企業出口海關商品代碼為91111000的“黃金、鉑金或包黃金、鉑金制的表殼”及商品代碼為91119000的“黃金、鉑金表殼的零件”,實行增值稅免稅政策,相應的進項稅額不再退稅或抵扣,轉入成本處理。
二、對2008年1月1日至11月30日之間出口已申報退稅的金表殼及零件,出口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要對供貨企業的生產能力與內外銷總量、貨物運輸方式、貨款收付金額、納稅情況等是否合理進行核查,對排除騙稅嫌疑的予以退(免)稅,如發現涉稅違法行為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