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出口退稅問題的通知》是稅務總局1995年2月1日發布的國家法律法規。
【發布文號】國稅發[1995]012號
【生效日期】1994-01-01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生效日期】1994-01-01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
出口退稅問題的通知
出口退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5〕012號)
一、外商投資企業生產出口的貨物,凡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031號檔案規定的,憑有關憑證按月報送稅務機關批准免徵增值稅,相應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減內銷貨物當期應納的增值稅,不足抵扣的部分,予以辦理退稅。
二、出口貨物應退增值稅稅額,依下列公式計算。
(一)出口銷項金額×稅率≥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時,
應退稅額=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
(二)出口銷項金額×稅率<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時,
應退稅額=銷項金額×稅率。
結轉下期的進項稅額=當期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應退稅額。
出口銷項金額是指依出口貨物離岸價和外匯牌價計算的人民幣金額。稅率是指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17%和13%稅率。
(一)出口銷項金額×稅率≥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時,
應退稅額=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
(二)出口銷項金額×稅率<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時,
應退稅額=銷項金額×稅率。
結轉下期的進項稅額=當期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應退稅額。
出口銷項金額是指依出口貨物離岸價和外匯牌價計算的人民幣金額。稅率是指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17%和13%稅率。
三、外商投資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並在財務上作銷售後,按月填報“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退稅申報表”(見附屬檔案),並提供海關簽發的出口退稅專用報關單、外匯結匯水單、購進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抵扣聯)、外銷發票、其他有關帳冊等到當地涉外稅收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免稅抵扣和退稅手續。
四、涉外稅收管理機關接到企業退(免)稅申報表後,必須認真審核。經審核無誤,報上級涉外稅收管理機關。屬於免稅抵扣的,由該上級涉外稅收管理機關審批;屬於退稅的,該上級涉外稅務管理機關審批後,送當地進出口稅收管理部門審核並辦理退稅手續。
五、外商投資企業提出的退稅申請手續齊備、內容真實的,當地涉外稅收管理機關必須自接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審核完畢;上一級涉外稅收管理機關必須自接到有關材料後15日內審批完畢;進出口稅收管理機關必須在接到有關材料後,30日內辦完有關退稅手續。
六、1994年度需辦理出口退稅的外商投資企業,統一由省國家稅務局涉外稅收管理部門審核批准後,交當地進出口稅收管理部門辦理退稅手續。
七、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