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運輸企業的供車行為徵收流轉稅問題的批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運輸企業的供車行為徵收流轉稅問題的批覆》是由稅務總局於1995-11-03發布的國家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運輸企業的供車行為徵收流轉稅問題的批覆
  •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 頒布時間:1995年11月3日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稅務總局批覆,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稅務總局批覆

【發布文號】國稅函發[1995]578號
【生效日期】1995-11-03
【檔案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運輸企業的供車行為徵收流轉稅問題的批覆
(1995年11月3日國稅函發[1995]578號)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你省《廣州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供車收入如何徵收流轉稅的請示》(穗國稅發[1995]274號)收悉。經研究,現批覆如下:
該市部分小汽車出租公司、汽車運輸公司等單位(以下簡稱公司)為搞活經營,提高司機工作的積極性與服務質量,採取供車形式即公司將本單位的運輸車輛作價後給本單位的司機或社會人員(以下統稱司機),分期向司機收取車輛的價款和管理費,收清車輛價款後雖然車輛的所有權轉歸司機所有,但車輛牌照、營運證、線路牌等仍屬公司所有,並仍由公司統一承擔繳納各項稅、費的義務和其他法律責任。由此可見,公司將運輸車輛作價後給司機這種行為的本身不在於賣車,而是公司內部經營責任制的改革措施,公司與司機的關係沒有實質性的改變。因此公司的供車行為,並不屬於銷售貨物的行為,而屬於出租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對公司的供車行為,應按“服務業”徵收營業稅。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