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部分地區反映,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部分收入如何徵收流轉稅的問題,現行政策規定不夠統一,導致不同地區之間政策執行不平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
- 發文機關:國家稅務總局
- 發文字號:國稅發[2004]136號
國稅發[2004]1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經研究,現規定如下:
一、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則徵收增值稅或營業稅:
(一)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繫,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不屬於平銷返利,不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應按營業稅的適用稅目稅率徵收營業稅。
(二)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鈎(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徵收營業稅。
二、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應沖減進項稅金的計算公式調整為:
當期應沖減進項稅金=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1+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
四、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執行。本通知發布前已徵收入庫稅款不再進行調整。其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的納稅處理,比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特此通知。
經研究,現規定如下:
一、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則徵收增值稅或營業稅:
(一)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繫,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不屬於平銷返利,不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應按營業稅的適用稅目稅率徵收營業稅。
(二)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鈎(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徵收營業稅。
二、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應沖減進項稅金的計算公式調整為:
當期應沖減進項稅金=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1+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
四、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執行。本通知發布前已徵收入庫稅款不再進行調整。其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的納稅處理,比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特此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