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欠稅管理工作的通知

近年來,各地稅務部門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領導關於清繳欠稅的重要指示,欠稅管理取得了明顯效果,但由於欠稅成因複雜,欠稅現象在一些地區仍是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為切實加強征納雙方的稅款征繳責任,嚴格控制新欠和加大欠稅追繳力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欠稅管理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 發布日期:2004-06-07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內容,加強申報審核,實行催繳制度,堅持依法控管,

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近年來,各地稅務部門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領導關於清繳欠稅的重要指示,欠稅管理取得了明顯效果,但由於欠稅成因複雜,欠稅現象在一些地區仍是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為切實加強征納雙方的稅款征繳責任,嚴格控制新欠和加大欠稅追繳力度,現將加強欠稅控管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

加強申報審核

(一)嚴格納稅申報制度。按照稅收規定如期真實進行納稅申報是納稅人的責任,對於違反納稅申報規定的,稅務機關應依法予以追究。稅務機關不得授意納稅人虛假申報或變通虛假申報,不得故意接受虛假申報。
(二)建立健全申報審核方法。要利用納稅人生產經營和納稅的歷史數據、“一戶式”資料的勾稽關係、行業稅負標準等信息,採取“人機結合”的辦法,及時進行縱向、橫向的邏輯審核,提出異常警示,把好納稅申報關卡,督促納稅人不斷提高納稅申報質量。
(三)及時核實情況。對於不按期申報、申報資料異常、申報不繳稅或少繳稅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應責任到人,採用各種方法,進一步摸清原因,以利及時發現問題,採取防範措施。對於容易變更經營場所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尤其是商貿企業),如有申報繳稅異常現象,必須立即進行實地核查,發現失蹤逃逸的,要隨即查明領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上報總局,同時通報當地公安機關。

實行催繳制度

(一)催繳制度化。申報期結束後,稅務機關應及時反映逾期未納稅情況,用格式化的形式書面通知納稅人進行催繳。告知內容應包括本期未繳稅金、累計欠稅餘額和加收滯納金的規定。
(二)嚴格執行會計核算和報表上報制度。稅務機關必須對申報、納稅情況如實核算,全面反映應徵、解繳、欠稅等稅收資金分布狀態,不得違規設賬外賬,更不得人為做賬。報表數據應出自於會計賬簿,不得虛報、瞞報。上級稅務機關要加強報表分析,督促下級稅務機關應徵盡征。
(三)建立欠稅人報告制度。凡納稅人沒有繳清欠稅的,應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其生產經營、資金往來、債權債務、投資和欠稅原因、清欠計畫等情況,報告間隔期由各地依據欠稅程度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欠稅人有合併、分立、撤銷、破產和處置大額資產行為的,應要求納稅人隨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通知欠稅人以規定格式報告,稅務機關據此建立欠稅檔案,實現對每個欠稅人的動態監控。

堅持依法控管

(一)嚴格執行緩繳審批制度。納稅人申請稅款緩繳,主管稅務機關要對其緩繳原因進行核實把關,確實符合條件的,再上報省級稅務局審批。對於經常申請稅款緩繳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應從嚴把握。緩繳期滿後納稅人仍沒有繳稅的,稅務機關應及時轉為欠稅處理。
(二)堅持以欠抵退的辦法。凡納稅人既有應退稅款又有欠稅的,一律先將欠稅和滯納金抵頂應退稅款和應退利息,抵頂後還有應退餘額的才予以辦理退稅。以欠稅抵頂退稅具體操作辦法,已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應退稅款抵扣欠繳稅款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50號)中明確。
(三)依法加收滯納金。對2001年5月1日新修訂的征管法實施後發生的欠稅,稅務機關應按照征管法的有關規定核算和加收滯納金。納稅人繳納欠稅時,必須以配比的辦法同時清繳稅金和相應的滯納金,不得將欠稅和滯納金分離處理。
(四)與納稅信用評定掛鈎。稅務機關要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試行辦法》(國稅發〔2003〕92號)的規定,認真審核欠稅人的納稅信用等級評定條件,切實按照有關評定標準確定納稅信用等級,真正發揮納稅信用評定管理工作促進納稅人依法納稅的作用。
(五)加強欠稅檢查。對長期欠稅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應將其列入監控重點,明確專人負責,經常下戶了解情況,提出解決方案,最大限度避免“死欠”。
(六)實行欠稅公告。對於2001年5月1日以後發生的欠稅,稅務機關應依照征管法的規定予以公告。公告的內容應包括納稅人和法定代表人名稱、分稅種的欠稅數額和所欠稅款的所屬期。在實施欠稅公告前,稅務機關應事先告之欠稅人,督促欠稅人主動清繳欠稅。
(七)實行以票控欠。對於業務正常但經常欠稅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應控制發票售量,督促其足額納稅。對於有逃稅嫌疑的欠稅人,稅務機關應採用代開發票的辦法,嚴格控制其開票量。
(八)依法採取強制措施。對於一些生產狀況不錯、貨款回收正常,但惡意拖欠稅款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應積極與納稅人開戶銀行聯繫,掌握資金往來情況,從其存款賬戶中扣繳欠稅。對隱匿資金往來情況的,稅務機關可進一步採取提請法院行使代位權、查封、扣押、拍賣和阻止法人代表出境等強制措施。
(九)參與企業清償債務。欠稅人申請破產,稅務機關應代表國家行使債權人權利,參與清算,按照法定償債程式將稅款征繳入庫。欠稅人有合併、分立等變更行為的,稅務機關應依法認定欠稅的歸屬。
請各地稅務機關按照科學化、精細化的管理要求,制定和完善具體操作辦法、工作流程,明確管理職責,做好“人機結合”,切實加強欠稅管理,進一步提高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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