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欠稅公告辦法
- 實施單位:國務院
- 實行時間:2005年1月1日
- 通過時間:2004年8月18日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第一條
為了規範稅務機關的欠稅公告行為,督促納稅人自覺繳納欠稅,防止新的欠稅的發生,保證國家稅款的及時足額入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制定本條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告機關為縣以上(含縣)稅務局。
第三條
(一)辦理納稅申報後,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二)經批准延期繳納的稅款期限已滿,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三)稅務檢查已查定納稅人的應補稅額,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稅務機關對前款規定的欠稅數額應當及時核實。?
本辦法公告的欠稅不包括滯納金和罰款。?
第四條
公告機關應當按期在辦稅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路等新聞媒體上公告納稅人的欠繳稅款情況。?
(一)企業或單位欠稅的,每季公告一次;?
(二)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欠稅的,每半年公告一次。?
(三)走逃、失蹤的納稅戶以及其他經稅務機關查無下落的非正常戶欠稅的,隨時公告。?
第五條
欠稅公告內容如下:?
(二)個體工商戶欠稅的,公告業戶名稱、業主姓名、納稅人識別號、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經營地點、欠稅稅種、欠稅餘額和當期新發生的欠稅金額;?
(三)個人(不含個體工商戶)欠稅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欠稅稅種、欠稅餘額和當期新發生的欠稅金額。?
第六條
企業、單位納稅人欠繳稅款200萬元以下(不含200萬元),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欠繳稅款10萬元以下(不含10萬元)的由縣級稅務局(分局)在辦稅服務廳公告。?
企業、單位納稅人欠繳稅款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欠繳稅款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由地(市)級稅務局(分局)公告。?
第七條
第八條
第九條
欠稅一經確定,公告機關應當以正式文書的形式簽發公告決定,向社會公告。?
欠稅公告的數額實行欠稅餘額和新增欠稅相結合的辦法,對納稅人的以下欠稅,稅務機關可不公告:?
一、已宣告破產,經法定清算後,依法註銷其法人資格的企業欠稅;?
二、被責令撤銷、關閉,經法定清算後,被依法註銷或吊銷其法人資格的企業欠稅;?
三、已經連續停止生產經營一年(按日曆日期計算)以上的企業欠稅;?
四、失蹤兩年以上的納稅人的欠稅。?
公告決定應當列為稅收征管資料檔案,妥善保存。?
第十條
第十一條
欠稅發生後,除依照本辦法公告外,稅務機關應當依法催繳並嚴格按日計算加收滯納金,直至採取稅收保全、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清繳欠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欠稅公告代替稅收保全、稅收強制執行等法定措施的實施,干擾清繳欠稅。各級公告機關應指定部門負責欠稅公告工作,並明確其他有關職能部門的相關責任,加強欠稅管理。?
第十二條
公告機關應公告不公告或者應上報不上報,給國家稅款造成損失的,上級稅務機關除責令其改正外,應按《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人事部關於國家公務員紀律懲戒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處理。?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稅務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二OO五年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