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稅收保障暫行辦法是一項由新鄉市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障稅收收入,加強稅收征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稅收保障,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稅務機關以及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按照稅收管理的要求,為保障稅收及時、足額收繳入庫所履行的義務和責任。
本辦法所稱的稅務機關包括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
第三條稅收保障以稅收法律、法規為依據,以“政府主導、財稅主管、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為原則,充分利用信息資源,以部門聯動、源頭控管、綜合管理和信息化支撐為主要手段,加強稅收征管,堵塞稅收漏洞,創建公平的納稅環境。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稅收保障工作的統一領導,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稅收保障措施。
各級綜合治稅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要建立健全綜合治稅工作機制,加強稅收征管,堵塞稅收漏洞,明確部門和單位的協作責任,認真做好涉稅信息交換傳遞工作,並對稅收保障工作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
第五條稅務機關應當加強稅收徵收管理,嚴格稅源控管,積極培植稅源,依法組織稅收收入。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及時足額繳納稅款,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徵收稅款。
第七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協助稅收征管工作機制。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協助稅收工作的指導。
第二章稅收管理
第八條稅收收入預算的編制和調整,應當與本行政區域的稅源相適應。稅務機關應當根據經濟發展實際和稅源狀況,科學預測稅收目標,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反映重大稅收增減變化因素,為財政部門編制預算提供依據。
財政部門編制和調整稅收收入預算,應當徵求同級稅務機關的意見。
第九條稅務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欠稅公告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第9號令)有關規定加強欠稅管理。
第十條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徵、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的決定,不得干預、阻撓或者取代稅務部門依法執行職務。
第十一條稅務機關根據有利於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的原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對零星分散、異地繳納、便於源頭控管的稅收實行委託代征,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委託代征應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委託代征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4號)執行。
稅務部門應當依法對代征行為進行指導、管理和監督,按規定及時足額支付代征手續費。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足額撥付委託代征手續費。
第十二條稅務機關應當依法加強發票管理,積極採取有效措施,鼓勵消費者索取發票,最佳化用票環境。
第三章稅收協助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政務網路系統建立稅收保障信息交換平台,健全相關部門之間的稅源信息交換和共享制度,實現涉稅信息的互聯互通。
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履行稅收協助義務,明確分管領導、責任科室和信息報送人員,定期通過綜合治稅信息平台向稅務部門傳遞信息。
第十五條稅務機關對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的涉稅信息應當科學分析、綜合利用,充分發揮信息管稅的作用。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之間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傳遞涉稅信息,並將涉稅信息利用情況向同級綜合治稅辦公室進行反饋。
第十六條綜合治稅辦公室應當做好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涉稅信息傳遞輔導工作,協助同級政府做好稅收保障考核工作,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稅務機關涉稅信息利用反饋情況,提出修改政府有關部門、單位涉稅信息以及協助稅收征管的意見。
第十七條各級財政、工商、國土、房管、公安、住建等具有行政審批職能的政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依法應當先行繳稅的應查驗完稅憑證。
其他涉稅事項部門和單位也應根據稅務部門的需求提供必要的協助。
第十八條政府相關部門和單位涉稅信息交換方式和時間,由綜合治稅領導小組確定,政府相關部門、單位應當積極支持配合。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稅收保障工作納入年度工作考核範圍,對負有稅收保障責任的有關部門和單位稅收協助情況進行考核,並將考核結果予以通報。考核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有關部門和單位稅收協作機制建立情況;
(二)有關部門和單位履行職責情況;
(三)有關部門和單位涉稅信息傳遞情況;
(四)受託代徵稅款的單位、個人代徵稅款情況;(五)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綜合治稅辦公室組織的會議情況;
(六)有關部門和單位支持稅務部門工作情況。
各級人民政府對稅收保障工作考核優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條各級財政部門對國家、省、市規定的有獎發票、涉稅舉報的經費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委託代征的手續費以及提供第三方信息平台維護經費,按照規定在年度預算中予以安排。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依法檢舉和舉報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
對檢舉或者舉報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行為的,稅務部門應當為檢舉人或者舉報人保密,查證屬實的,應當按規定給予檢舉人或者舉報人獎勵。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擅自作出稅收開徵、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的決定或者干預、阻撓、取代稅務部門依法執行職務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部門未提供或者提供虛假協稅信息,造成稅收損失的,稅務部門應當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由本級人民政府根據情節輕重和損失程度,依據有關規定對相關部門及其責任人員作出處理。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負有稅收協助義務的部門無正當理由拖延、拒絕提供協助的,稅務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由本級人民政府依據有關規定對相關部門及其責任人員作出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建立健全本地稅收保障運行機制,並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稅收保障,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稅務機關以及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按照稅收管理的要求,為保障稅收及時、足額收繳入庫所履行的義務和責任。
本辦法所稱的稅務機關包括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
第三條稅收保障以稅收法律、法規為依據,以“政府主導、財稅主管、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為原則,充分利用信息資源,以部門聯動、源頭控管、綜合管理和信息化支撐為主要手段,加強稅收征管,堵塞稅收漏洞,創建公平的納稅環境。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稅收保障工作的統一領導,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稅收保障措施。
各級綜合治稅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要建立健全綜合治稅工作機制,加強稅收征管,堵塞稅收漏洞,明確部門和單位的協作責任,認真做好涉稅信息交換傳遞工作,並對稅收保障工作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
第五條稅務機關應當加強稅收徵收管理,嚴格稅源控管,積極培植稅源,依法組織稅收收入。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及時足額繳納稅款,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徵收稅款。
第七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協助稅收征管工作機制。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協助稅收工作的指導。
第二章稅收管理
第八條稅收收入預算的編制和調整,應當與本行政區域的稅源相適應。稅務機關應當根據經濟發展實際和稅源狀況,科學預測稅收目標,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反映重大稅收增減變化因素,為財政部門編制預算提供依據。
財政部門編制和調整稅收收入預算,應當徵求同級稅務機關的意見。
第九條稅務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欠稅公告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第9號令)有關規定加強欠稅管理。
第十條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徵、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的決定,不得干預、阻撓或者取代稅務部門依法執行職務。
第十一條稅務機關根據有利於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的原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對零星分散、異地繳納、便於源頭控管的稅收實行委託代征,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委託代征應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委託代征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4號)執行。
稅務部門應當依法對代征行為進行指導、管理和監督,按規定及時足額支付代征手續費。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足額撥付委託代征手續費。
第十二條稅務機關應當依法加強發票管理,積極採取有效措施,鼓勵消費者索取發票,最佳化用票環境。
第三章稅收協助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政務網路系統建立稅收保障信息交換平台,健全相關部門之間的稅源信息交換和共享制度,實現涉稅信息的互聯互通。
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履行稅收協助義務,明確分管領導、責任科室和信息報送人員,定期通過綜合治稅信息平台向稅務部門傳遞信息。
第十五條稅務機關對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的涉稅信息應當科學分析、綜合利用,充分發揮信息管稅的作用。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之間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傳遞涉稅信息,並將涉稅信息利用情況向同級綜合治稅辦公室進行反饋。
第十六條綜合治稅辦公室應當做好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涉稅信息傳遞輔導工作,協助同級政府做好稅收保障考核工作,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稅務機關涉稅信息利用反饋情況,提出修改政府有關部門、單位涉稅信息以及協助稅收征管的意見。
第十七條各級財政、工商、國土、房管、公安、住建等具有行政審批職能的政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依法應當先行繳稅的應查驗完稅憑證。
其他涉稅事項部門和單位也應根據稅務部門的需求提供必要的協助。
第十八條政府相關部門和單位涉稅信息交換方式和時間,由綜合治稅領導小組確定,政府相關部門、單位應當積極支持配合。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稅收保障工作納入年度工作考核範圍,對負有稅收保障責任的有關部門和單位稅收協助情況進行考核,並將考核結果予以通報。考核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有關部門和單位稅收協作機制建立情況;
(二)有關部門和單位履行職責情況;
(三)有關部門和單位涉稅信息傳遞情況;
(四)受託代徵稅款的單位、個人代徵稅款情況;(五)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綜合治稅辦公室組織的會議情況;
(六)有關部門和單位支持稅務部門工作情況。
各級人民政府對稅收保障工作考核優秀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條各級財政部門對國家、省、市規定的有獎發票、涉稅舉報的經費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委託代征的手續費以及提供第三方信息平台維護經費,按照規定在年度預算中予以安排。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依法檢舉和舉報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
對檢舉或者舉報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行為的,稅務部門應當為檢舉人或者舉報人保密,查證屬實的,應當按規定給予檢舉人或者舉報人獎勵。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擅自作出稅收開徵、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的決定或者干預、阻撓、取代稅務部門依法執行職務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部門未提供或者提供虛假協稅信息,造成稅收損失的,稅務部門應當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由本級人民政府根據情節輕重和損失程度,依據有關規定對相關部門及其責任人員作出處理。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負有稅收協助義務的部門無正當理由拖延、拒絕提供協助的,稅務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由本級人民政府依據有關規定對相關部門及其責任人員作出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建立健全本地稅收保障運行機制,並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