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煤炭企業轉讓井口徵收營業稅問題的批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煤炭企業轉讓井口徵收營業稅問題的批覆是1997-10-11由稅務總局頒布的通知。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稅函[1997]556號
【發布日期】1997-10-11
【生效日期】1997-10-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煤炭企業轉讓井口徵收營業稅問題的批覆
(1997年10月11日國稅函[1997]556號)
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於煤炭企業轉讓井口是否徵收銷售不動產營業稅的請示》(黑地稅發[1997]第156號)收悉。對你省雞西礦務局銷售總公司多種經營公司(以下簡稱多種經營公司)將煤礦礦井有償轉讓給雞西市檢察院服務公司徵收營業稅的問題,經研究,現批覆如下:
多種經營公司將煤礦井口包括不動產(辦公室、供電線路)、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和動產(機電設備和材料)有償轉讓,根據現行營業稅和增值稅的規定,對多種經營公司轉讓的不動產、無形資產和動產應分別徵收營業稅和增值稅,考慮到部分機電設備(如變壓器、防爆開關等)與礦井連在一起不可分,為了避免劃分,我局意見,對多種經營公司隨同轉讓煤礦井口時所轉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及轉讓礦井時所轉讓的機電設備等一併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徵收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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