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技術轉讓徵收營業稅問題的批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技術轉讓徵收營業稅問題的批覆,【發布單位】稅務總局,【發布文號】國稅函[1996]743號,【發布日期】1996-12-31,【生效日期】1996-12-31。

2023年6月16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布部分失效廢止的規範性檔案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技術轉讓徵收營業稅問題的批覆》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技術轉讓徵收營業稅問題的批覆
  • 發布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稅函[1996]743號
【發布日期】1996-12-31
【生效日期】1996-12-31
【失效日期】2023-06-16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1996年12月31日國稅函[1996]743號)
你局《關於稅務行政複議案件中營業稅業務問題的請示》(大地稅函[1996]36號)收悉。對大連三洋冷鏈有限公司的技術提成費應否按“轉讓無形資產”徵收營業稅,經研究,現批覆如下:
一、關於境外機構或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的代扣代繳問題
日本三洋電機株式會社(以下簡稱三洋電機)向中國大連三洋冷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連三洋)轉讓技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條(四)項的規定,屬於所轉讓的無形資產在我國境內使用,應由三洋電機向我國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營業稅。如果三洋電機在我國境內沒有設立經營機構,按照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其應納營業稅款由三洋電機代理者代扣代繳,沒有代理者的,則由大連三洋代扣代繳。
二、關於提供無所有權技術的稅目問題
《營業稅稅目注釋》第條第(四)項規定:“轉讓非專利技術,是指轉讓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提供無所有權的技術,不作為本稅目的納稅對象”。這裡所說的無所有權的技術,是指一經轉讓,轉讓方就不再對受讓方擁有任何支配權的技術,而不是指除了經註冊的專利以外的所有非專利技術。如果一項技術在轉讓後,轉讓方仍能對該項目技術擁有某些許可權,就說明該項技術並不是無所權的。三洋電機向大連三洋轉讓有關的非專利技術(包括技術情報)時,是採用許諾使用權的方式進行的,並附帶有不得向第三方轉讓的條件。因此,在徵收營業稅時,應視同有所有權的技術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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