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商品期貨交易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商品期貨交易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是一部我國稅務總局於1997年10月09日發布並生效實行的國家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商品期貨交易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 發布文號:國稅發[1997]158號
  • 發布日期:1997-10-09
  • 生效日期:1997-10-09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基本信息簡介,具體內容,

基本信息簡介

【發布單位】稅務總局
【發布文號】國稅發[1997]158號
【發布日期】1997-10-09
【生效日期】1997-10-0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商品期貨交易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1997年10月9日國稅發[1997]15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各地反映,現將商品期貨交易企業所得稅稅收處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期貨交易所和期貨經紀機構取得準備金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費用審核工作的通知》(國稅發[1996]201號)的規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費用原則上應據實扣除。因此,期貨交易所和期貨經紀機構按財務規定計提的風險準備金和交易損失準備金,不能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費用的依據。期貨交易所和期貨經紀機構在年終申報繳納所得稅時,應依據稅收法規規定將多計提的風險準備金和交易損失準備金餘額轉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不得以準備金的形式結轉以後納稅年度。
二、期貨交易所和期貨經紀機構固定資產折舊的問題。期貨交易所和期貨經紀機構購置為期貨交易服務的通訊設備和電子計算機,可以實行雙倍餘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折舊方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改變,確實需要改變折舊方法的,應當在下一納稅年度開始前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上述固定資產折舊年限不得少於5年。
三、期貨交易所交納監管費的問題。期貨交易所交納的監管費凡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收取和交納的各種價內外基金(資金、附加)和收費征免企業所得稅等幾個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22號)規定的條件的,允許在計征所得稅時稅前扣除。
四、期貨經紀機構臨時招聘工作人員工資的問題。期貨經紀機構臨時招聘工作人員所支付的費用,無論採取提成佣金方式或是以工資名義支付,均屬於人員工資費用,納稅人在年終申報納稅時必須按照稅收法規規定的計稅工資在稅前扣除,凡超過當地計稅工資標準的部分,在計征所得稅時予以納稅調整。
五、期貨交易所實行會員制改造後虧損虧彌補的問題。期貨交易所實行會員制改造前按稅收法規規定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可按稅收法規規定的稅前虧損彌補年限的剩餘期限內,在實行會員制改造後逐年延續彌補。
六、期貨交易所收取的席位占用費和年會費的問題。期貨交易所按規定標準向會員一次性收取的席位占用費,屬於企業的應付款項,可不作為應稅收入,不徵收企業所得稅;期貨交易所按規定標準向會員收取的年會費,作為當年的營業收入,應按稅收法規規定計征企業所得稅。
七、期貨經紀機構和期貨投資企業支付會員資格費、席位占用費和年會費的問題。期貨經紀機構和期貨投資企業向期貨交易所支付的會員資格費,不得作為本機構和企業的費用扣除,應作為長期投資處理。期貨經紀機構和期貨投資企業收到期貨交易所退還原繳納的會員資格費,作收回長期投資處理,如有差額,作為投資損益處理,增加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期貨經紀機構和期貨投資企業在基本交易席位之外增加席位而繳納的席位占用費,作為其他應收款,在計征所得稅時不允許稅前扣除;期貨經紀機構和期貨投資企業按規定標準向期貨交易所支付的年會費,作為當年的管理費用,在計征所得稅時允許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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