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票改版的通知》是2002年04月0日發布施行的國家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票改版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02-04-08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2-04-08
【生效日期】2002-04-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適應稅收事業的發展,有效發揮印花稅票的作用,總局決定,自2001年起,每兩年對印花稅票進行一次改版。2001年版印花稅票現已印製完成並開始傳送各地,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01年新版印花稅票一套9枚,面值(圖名)分別是:1角(新疆風力發電總廠)、2角(秦山核電站)、5角(二灘水電站)、1元(九江長江大橋)、2元(廣州港貨櫃碼頭)、5元(浦東國際機場)、10元(上海體育場)、50元(上海國際會議中心)、100元(中華世紀壇)。9種票規格均為40×30mm,圖案右上角印有“中國印花稅票,CHINA”,左下角印有“2001”字樣,右下角按票面金額大小順序印製有“9-X”序號。新版印花稅票每包100張,每張40枚,計4000枚。
新版印花稅票採用以下防偽纖維紙印製;二是圖案右下方採用有色螢光油墨套印稅徽(在紫光燈下顯綠色);三是圖案左下方刮有漏空篆體“稅”字;四是四角邊孔採用“十”字異型孔。
二、今後印花稅票參照郵票印製和發行方式,將1988年版印花稅票作為普票每年印製和發行,每兩年改版的新票作為特種紀念票定量印製和發行,新版和老版票均可使用。2002年分發各地的印花稅票,既有新版印花稅票,也有老版印花稅票,各地收到新版印花稅票後即可啟用。由於新版票印量有限,加上各地上報的需用印花稅票種類不全,因此,各地收到的新版印花稅票不一定9種面值齊全。為便於庫存管理,各地在領發、使用印花稅票時,請先發放使用新票。
三、為保證印花稅票的正常供應,今後各地務必按時上報印花稅票年度需用量計畫,並按預計需用量的30%留出庫存周轉量。
四、1994年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機構分設時留存在國稅局的印花稅票,總局已多次明文要求各地國稅局清繳銷毀,但目前仍有部分單位未銷毀,給稅票保管工作帶來很大隱患。為此,仍存有印花稅票的國稅局,務必於2002年6月底前,將庫存印花稅票全部清理上繳省級國稅局,由省級國稅局組織集中銷毀。清點、上繳、銷毀印花稅票要嚴格按現行《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並將清點、銷毀情況於7月底前報總局(計統司)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