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台州市稅務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進一步提高稅收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結合稅收工作實際,特編制本指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稅務總局台州市稅務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 發布單位:台州市稅務局
一、信息內容分類和編排體系
(一)信息分類
按照“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本機關將對與行使職能相關的信息和涉及社會公眾及納稅人的信息進行公開。公開信息分為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兩大類。
主動公開類信息主要是:
1.機構概況:主要職能、領導簡介、聯繫方式;
2.工作動態:通知公告;
3.政策法規:稅收法律法規、稅收規範性檔案;
4.政策解讀:檔案解讀、圖解稅收;
5.納稅服務:納稅人權利和義務、A級納稅人名單、辦稅指南、納稅諮詢、涉稅專業服務相關信息;
6.行政執法:行政許可、行政處罰、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稅收征管信息、“雙隨機、一公開”;
7.稅收統計:年度、季度稅收收入統計;
8.自身建設:政府採購;
9.公眾參與:人大建議復文公開、政協提案復文公開;
10.社會監督:局長信箱、稅收違法行為檢舉、稅務幹部違紀舉報、納稅服務舉報投訴、信息公開監督保障;
11.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
12.其他應公開事項:其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需要公開的內容。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不得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後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開。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
(二)編排體系
國家稅務總局台州市稅務局信息公開目錄,按導航區、檢索區和目錄顯示區編排設計。檢索區提供標題、索引號等查詢方式;目錄顯示區根據信息基本屬性顯示標題、發文單位、發布日期等項目內容。索引號是公眾獲取政府信息原文的號碼;標題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標題;發布日期是政府信息的發布時間。
各類信息的編排體系見下表。
索引號
名稱
發布機構
發文日期
1.信息名稱
簡要描述台州市稅務局信息內容。
2.信息分類
台州市稅務局信息公開目錄,包括組織機構、法規檔案、工作信息、公告公示、信息公開年報等5個一級類別和10個二級類別。
二、信息公開方式
二、信息公開方式
(一)主動公開
本機關主要通過下列方式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1.國家稅務總局台州市稅務局網站;
2.召開新聞發布會。
3.辦稅服務廳公告。
4.其他新聞媒體。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以上方式,獲取本機關主動公開的信息。
(二)依申請公開
1.申請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填寫《國家稅務總局台州市稅務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詳見附屬檔案)。《申請表》可以在受理機構領取或自行複製,也可以在國家稅務總局台州市稅務局網站上下載電子版。
申請人申請公開涉稅信息時,應提供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繫方式;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於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徵性描述;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等內容。
申請人所提申請內容不明確或者申請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申請人補正時間為收到補正告知函10個工作日)。答覆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本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1)信函申請
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請自行下載並填妥《國家稅務總局台州市稅務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後,連同有效身份證明或者證明檔案複印件,通過中國郵政EMS或者郵局掛號信等方式郵寄到國家稅務總局台州市稅務局政務公開辦公室,請在信封上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2)當面申請
申請人可以攜帶有效身份證明或者證明檔案,直接到受理機構當面提出申請。
(3)通過網際網路提出申請
申請人可以登錄國家稅務總局台州市稅務局入口網站,通過政府信息公開線上申請平台提交公開申請。
2.受理
本機關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機構為:國家稅務總局台州市稅務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
辦公地址:台州市市府大道356號(國家稅務總局台州市稅務局辦公室)
辦公時間:工作日
3.答覆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噹噹場予以答覆。
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需要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行政機關徵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本機關按下列情形對申請公開的信息,通過出具《國家稅務總局台州市稅務局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或其他形式予以答覆:
(一)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二)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三)行政機關依據本條例的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並說明理由;
(四)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六)行政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覆、申請人重複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複處理;
(七)所申請公開信息屬於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4.收費標準
本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的,本機關可以按照《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國辦函〔2020〕109號)執行。
三、監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辦公室(地址:杭州市體環二路一號)投訴舉報;也可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設統一政務諮詢投訴舉報平台的指導意見》規定,在浙江政務服務網的統一政務諮詢投訴舉報平台上進行投訴舉報。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四、救濟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開申請答覆文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接到信息公開申請答覆文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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