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加強區域創新基礎能力建設工作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加強區域創新基礎能力建設工作的通知》是國家發展改革委於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三日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加強區域創新基礎能力建設工作的通知
  • 詞性:名詞
  • 內容:加強區域創新基礎能力建設
  • 時間: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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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內容

發改辦高技[2009]10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
為貫徹實施自主創新戰略,加快創新型國家建設,全面推進落實《國家自主創新基礎能力建設“十一五”規劃》,國家發展改革委將圍繞構建和完善各具特色和優勢的區域創新體系,鼓勵和引導地方建立長效的工作機制,進一步加強區域創新基礎能力建設。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主要內容


   走中國特色自主創新道路,建設創新型國家,重點是要加快國家創新體系建設。進一步強化區域創新基礎能力,更好地促進中央與地方創新資源的有機結合,是建立和完善國家創新體系的重要舉措,對促進區域經濟持續創新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工作思路
強化區域創新基礎能力建設,將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圍繞全面提升國家的整體創新能力,通過建立更加有效的國家地方互動協作工作機制,充分調動和發揮各方面的積極性,進一步集聚創新資源,提升創新活力和效率,形成全方位推動自主創新的新局面。
(二)主要任務
   強化區域創新基礎能力建設,將以推進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為主線,以國家、地方兩個層面創新基礎能力的合理布局為重點,採取國家引導、地方為主,進一步加強省級(包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同)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實驗室等創新支撐平台建設,構建和完善有機銜接的兩級計畫支撐體系,加快形成各具特色和優勢的多層次區域創新體系,為提升高技術產業的核心競爭力、促進區域經濟持續創新發展提供技術支撐。
(三)支持重點
   強化區域創新基礎能力建設,將結合做強做大高技術產業和促進產業結構調整的戰略需要,重點支持國家創新型城市、國家高技術產業基地、地方特色產業鏈、地方主導產業等有較好創新基礎的領域,突出區域特色和優勢,強化省級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等區域創新基礎能力建設,以加快提升高技術產業的核心競爭力和區域經濟的持續發展能力。
(四)支持方式
   對於符合要求的省級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實驗室,經省級發展改革委審核、國家發展改革委覆核,可命名為“國家地方聯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對特色突出、輻射帶動作用強和行業影響明顯的部分國家地方聯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給予適當資金支持,重點強化研發、系統集成和工程化試驗條件建設。
(五)管理規範
   對於給予命名支持的國家地方聯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將參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和《國家工程實驗室管理辦法(試行)》有關規定和要求,建立相應的考評體系,由省級發展改革委負責定期考評,國家發展改革委進行覆核,並與有關方面協調,將其納入享受國家相關稅收政策優惠的範圍。對於給予項目資金支持的國家地方聯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由省級發展改革委參照《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和《國家工程實驗室管理辦法(試行)》有關規定,批覆項目資金申請報告,並由地方為主進行建設和管理。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的批覆檔案和相關材料,按程式下達國家補助資金。

工作要求


   各地發展改革委要把區域創新基礎能力建設作為一項長期、日常的重要基礎性工作來抓。一方面,要加大對本地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建設的支持力度,促進其與地方創新體系建設形成協調合作機制,充分發揮其對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作用;另一方面,進一步統籌本地省級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實驗室建設,形成支撐本地經濟和重點產業發展的地方創新體系,推進不同層次創新平台的銜接和合理布局。近期,我委將啟動試點工作,並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研究制定有關指導意見。請你們抓緊開展以下工作。
一是建立支撐體系。要結合工作實際情況,加強與地方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安排專項資金,建立起省級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實驗室等計畫和工作體系,並與國家層面進行有機銜接,逐步形成長效的互動協作工作機制。
二是加強統籌管理。要兼顧當前和長遠,加強統籌。緊密結合本地區產業、經濟的發展需要,對省級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實驗室等創新平台建設進行合理規劃和布局。圍繞國家創新型城市、國家高技術產業基地、地方特色產業鏈和地方主導產業等領域,選擇在相關行業中具有一定影響和技術優勢的企業、研究機構和大學,通過產學研聯合組建一批省級創新平台。
三是及時總結經驗。要在組織實施的過程中,參考國家的有關管理辦法,對區域創新基礎能力的審理、組建和運行管理等工作進行跟蹤分析、研究,及時總結經驗和教訓,提出改進的對策措施和建議。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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