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傳統基礎設施領域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工作導則》的通知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傳統基礎設施領域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工作導則》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16年10月24日
- 發布機關:國家發展改革委
- 文號:(發改投資〔2016〕22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發展改革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
為進一步規範傳統基礎設施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操作流程,現將《傳統基礎設施領域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工作導則》印發你們,請積極採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切實做好各項工作。
附屬檔案:傳統基礎設施領域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工作導
抄送: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農業部、工商總局、林業局、旅遊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海洋局、鐵路局、民航局、鐵路總公司
附屬檔案
傳統基礎設施領域實施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
項目工作導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進一步規範傳統基礎設施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操作流程,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18號)、《國務院關於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鼓勵社會投資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60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關於在公共服務領域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42號)、《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令2015年第25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開展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指導意見》(發改投資〔2014〕2724號)等檔案要求,制定本導則。
第二條適用範圍
按照國務院確定的部門職責分工,本導則適用於在能源、交通運輸、水利、環境保護、農業、林業以及重大市政工程等傳統基礎設施領域採用PPP模式的項目。具體項目範圍參見《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切實做好傳統基礎設施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有關工作的通知》(發改投資〔2016〕1744號)。
第三條實施方式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主要包括特許經營和政府購買服務兩類。新建項目優先採用建設-運營-移交(BOT)、建設-擁有-運營-移交(BOOT)、設計-建設-融資-運營-移交(DBFOT)、建設-擁有-運營(BOO)等方式。存量項目優先採用改建-運營-移交(ROT)方式。同時,各地區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及項目特點,積極探索、大膽創新,靈活運用多種方式,切實提高項目運作效率。
第四條適用要求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按照本導則明確的程式要求和工作內容,本著“簡捷高效、科學規範、兼容並包、創新務實”原則,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合力,共同促進本地區傳統基礎設施領域PPP模式規範健康發展。國家發展改革委將加強指導和監督,促進PPP工作穩步推進。
第二章項目儲備
第五條加強規劃政策引導
要重視發揮發展規劃、投資政策的戰略引領與統籌協調作用,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區域規劃、專項規劃及相關政策,依據傳統基礎設施領域的建設目標、重點任務、實施步驟等,明確推廣套用PPP模式的統一部署及具體要求。
第六條建立PPP項目庫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在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重大建設項目庫)基礎上,建立各地區各行業傳統基礎設施PPP項目庫,並統一納入國家發展改革委傳統基礎設施PPP項目庫,建立貫通各地區各部門的傳統基礎設施PPP項目信息平台。入庫情況將作為安排政府投資、確定與調整價格、發行企業債券及享受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專項政策的重要依據。
第七條納入年度實施計畫
列入各地區各行業傳統基礎設施PPP項目庫的項目,實行動態管理、滾動實施、分批推進。對於需要當年推進實施的PPP項目,應納入各地區各行業PPP項目年度實施計畫。需要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的傳統基礎設施PPP項目,應當納入三年滾動政府投資計畫。
第八條確定實施機構和政府出資人代表
對於列入年度實施計畫的PPP項目,應根據項目性質和行業特點,由當地政府行業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相關單位作為PPP項目實施機構,負責項目準備及實施等工作。鼓勵地方政府採用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傳統基礎設施PPP項目,並明確政府出資人代表,參與項目準備及實施工作。
第三章項目論證
第九條PPP項目實施方案編制
納入年度實施計畫的PPP項目,應編制PPP項目實施方案。PPP項目實施方案由實施機構組織編制,內容包括項目概況、運作方式、社會資本方遴選方案、投融資和財務方案、建設運營和移交方案、契約結構與主要內容、風險分擔、保障與監管措施等。為提高工作效率,對於一般性政府投資項目,各地可在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包括PPP項目實施專章,內容可以適當簡化,不再單獨編寫PPP項目實施方案。
實施方案編制過程中,應重視徵詢潛在社會資本方的意見和建議。要重視引導社會資本方形成合理的收益預期,建立主要依靠市場的投資回報機制。如果項目涉及向使用者收取費用,要取得價格主管部門出具的相關意見。
第十條項目審批、核准或備案
政府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由具有相應項目審批職能的投資主管部門等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後,實施機構根據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有關要求,完善並確定PPP項目實施方案。重大基礎設施政府投資項目,應重視項目初步設計方案的深化研究,細化工程技術方案和投資概算等內容,作為確定PPP項目實施方案的重要依據。
實行核准制或備案制的企業投資項目,應根據《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及相關規定,由相應的核准或備案機關履行核准、備案手續。項目核准或備案後,實施機構依據相關要求完善和確定PPP項目實施方案。
納入PPP項目庫的投資項目,應在批覆可行性研究報告或核准項目申請報告時,明確規定可以根據社會資本方選擇結果依法變更項目法人。
第十一條PPP項目實施方案審查審批
鼓勵地方政府建立PPP項目實施方案聯審機制。按照“多評合一,統一評審”的要求,由發展改革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牽頭,會同項目涉及到的財政、規劃、國土、價格、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審計、法制等政府相關部門,對PPP項目實施方案進行聯合評審。必要時可先組織相關專家進行評議或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出具評估意見,然後再進行聯合評審。
一般性政府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的PPP項目實施專章,可結合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一併審查。
通過實施方案審查的PPP項目,可以開展下一步工作;按規定需報當地政府批准的,應報當地政府批准同意後開展下一步工作。未通過審查的,可在調整實施方案後重新審查;經重新審查仍不能通過的,不再採用PPP模式。
第十二條契約草案起草
PPP項目實施機構依據審查批准的實施方案,組織起草PPP契約草案,包括PPP項目主契約和相關附屬契約(如項目公司股東協定和章程、配套建設條件落實協定等)。PPP項目契約主要內容參考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通用契約指南(2014年版)》。
第四章社會資本方選擇
第十三條社會資本方遴選
依法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兩階段招標、競爭性談判等方式,公平擇優選擇具有相應投資能力、管理經驗、專業水平、融資實力以及信用狀況良好的社會資本方作為合作夥伴。其中,擬由社會資本方自行承擔工程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採購的,必須按照《招標投標法》的規定,通過招標方式選擇社會資本方。
在遴選社會資本方資格要求及評標標準設定等方面,要客觀、公正、詳細、透明,禁止排斥、限制或歧視民間資本和外商投資。鼓勵社會資本方成立聯合體投標。鼓勵設立混合所有制項目公司。社會資本方遴選結果要及時公告或公示,並明確申訴渠道和方式。
各地要積極創造條件,採用多種方式保障PPP項目建設用地。如果項目建設用地涉及土地招拍掛,鼓勵相關工作與社會資本方招標、評標等工作同時開展。
第十四條PPP契約確認談判
PPP項目實施機構根據需要組織項目談判小組,必要時邀請第三方專業機構提供專業支持。
談判小組按照候選社會資本方的排名,依次與候選社會資本方進行契約確認談判,率先達成一致的即為中選社會資本方。項目實施機構應與中選社會資本方簽署確認談判備忘錄,並根據信息公開相關規定,公示契約文本及相關檔案。
第十五條PPP項目契約簽訂
PPP項目實施機構應按相關規定做好公示期間異議的解釋、澄清和回復等工作。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項目實施機構會同當地投資主管部門將PPP項目契約報送當地政府審核。政府審核同意後,由項目實施機構與中選社會資本方正式簽署PPP項目契約。
需要設立項目公司的,待項目公司正式設立後,由實施機構與項目公司正式簽署PPP項目契約,或簽署關於承繼PPP項目契約的補充契約。
第五章項目執行
第十六條項目公司設立
社會資本方可依法設立項目公司。政府指定了出資人代表的,項目公司由政府出資人代表與社會資本方共同成立。項目公司應按照PPP契約中的股東協定、公司章程等設立。
項目公司負責按PPP項目契約承擔設計、融資、建設、運營等責任,自主經營,自負盈虧。除PPP項目契約另有約定外,項目公司的股權及經營權未經政府同意不得變更。
第十七條項目法人變更
PPP項目法人選擇確定後,如與審批、核准、備案時的項目法人不一致,應按照有關規定依法辦理項目法人變更手續。
第十八條項目融資及建設
PPP項目融資責任由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方承擔,當地政府及其相關部門不應為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方的融資提供擔保。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方未按照PPP項目契約約定完成融資的,政府方可依法提出履約要求,必要時可提出終止PPP項目契約。
PPP項目建設應符合工程建設管理的相關規定。工程建設成本、質量、進度等風險應由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方承擔。政府方及政府相關部門應根據PPP項目契約及有關規定,對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方履行PPP項目建設責任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運營績效評價
PPP項目契約中應包含PPP項目運營服務績效標準。項目實施機構應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根據PPP項目契約約定,定期對項目運營服務進行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應作為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方取得項目回報的依據。
項目實施機構應會同行業主管部門,自行組織或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對項目進行中期評估,及時發現存在的問題,制訂應對措施,推動項目績效目標順利完成。
第二十條項目臨時接管和提前終止
在PPP項目合作期限內,如出現重大違約或者不可抗力導致項目運營持續惡化,危及公共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時,政府要及時採取應對措施,必要時可指定項目實施機構等臨時接管項目,切實保障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直至項目恢復正常運營。不能恢復正常運營的,要提前終止,並按PPP契約約定妥善做好後續工作。
第二十一條項目移交
對於PPP項目契約約定期滿移交的項目,政府應與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方在合作期結束前一段時間(過渡期)共同組織成立移交工作組,啟動移交準備工作。
移交工作組按照PPP項目契約約定的移交標準,組織進行資產評估和性能測試,保證項目處於良好運營和維護狀態。項目公司應按PPP項目契約要求及有關規定完成移交工作並辦理移交手續。
第二十二條PPP項目後評價
項目移交完成後,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可組織開展PPP項目後評價,對PPP項目全生命周期的效率、效果、影響和可持續性等進行評價。評價結果應及時反饋給項目利益相關方,並按有關規定公開。
第二十三條信息公開及社會監督
各地要建立PPP項目信息公開機制,依法及時、充分披露PPP項目基本信息、招標投標、採購檔案、項目契約、工程進展、運營績效等,切實保障公眾知情權。涉及國家秘密的有關內容不得公開;涉及商業秘密的有關內容經申請可以不公開。
建立社會監督機制,鼓勵公眾對PPP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切實維護公共利益。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導則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導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