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令
摘要: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範發展的通知
發改辦財金[2011]2864號
各省、
自治區、直轄市
人民政府辦公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規範股權投資企業的設立、資本募集與投資領域
(一)設立與管理模式。股權投資企業應當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有關規定設立。其中,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可以通過組建內部管理團隊實行自我管理,也可採取委託管理方式將資產委託其他股權投資企業或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管理。
(二)資本募集。股權投資企業的資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特定的具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資者募集,不得通過在媒體(包括各類網站)發布公告、在社區張貼布告、向社會散發傳單、向公眾傳送手機簡訊或通過舉辦研討會、講座及其他公開或變相公開方式(包括在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等機構的櫃檯投放招募說明書等),直接或間接向不特定或非合格投資者進行推介。股權投資企業的資本募集人須向投資者充分揭示投資風險及可能的投資損失,不得向投資者承諾確保收回投資本金或獲得固定回報。
(三)資本認繳。股權投資企業的所有投資者只能以合法的自有貨幣資金認繳出資。資本繳付可以採取承諾制,即投資者在股權投資企業資本募集階段簽署認繳承諾書,在股權投資企業投資運作實施階段,根據股權投資企業的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定的約定分期繳付出資。
(四)投資者人數限制。股權投資企業的投資者人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投資者為集合資金信託、合夥企業等非法人機構的,應打通核查最終的自然人和法人機構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打通計算投資者總數,但投資者為股權投資母基金的除外。
(五)投資領域。股權投資企業的投資領域限於非公開交易的股權,閒置資金只能存放銀行或用於購買國債等固定收益類投資產品;投資方向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投資政策和巨觀調控政策。股權投資企業所投資項目必須履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合規管理程式。外資股權投資企業進行投資,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投資項目核准手續。
第二章、
健全股權投資企業的風險控制機制
(六)投資風險控制。股權投資企業的資金運用應當依據股權投資企業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定的約定,合理分散投資,降低投資風險。股權投資企業不得為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股權投資企業對關聯方的投資,其投資決策應當實行關聯方迴避制度,並在股權投資企業的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定以及委託管理協定、委託託管協定中約定。對關聯方的認定標準,由股權投資企業投資者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股權投資企業的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定以及委託管理協定、委託託管協定中約定。
(七)激勵和約束機制。股權投資企業及其受託管理機構的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定等法律檔案,應當載明業績激勵機制、風險約束機制,並約定相關投資運作的決策程式。股權投資企業可以約定存續期限。
(八)對受託管理情況的檢查和評估。股權投資企業可以根據委託管理協定等法律檔案的相關約定,定期或者不定期對其受託管理機構運用股權投資企業的資本開展投資運作的情況進行檢查和評估。
(九)資產託管。股權投資企業的資產應當委託獨立的託管機構託管。但是,經所有投資者一致同意可以免於託管的除外。受託管理機構為外商獨資或者中外合資的,應當由在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獨立託管機構託管該股權投資企業的資產。
第三章、
明確股權投資管理機構的基本職責
(十)受託管理機構的職責。股權投資企業採取委託管理方式的,受託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委託管理協定,履行下列職責:(1)制定和實施投資方案,並對所投資企業進行投資後管理。(2)積極參與制定所投資企業發展戰略,為所投資企業提供增值服務。(3)定期或者不定期向股權投資企業披露股權投資企業經營運作等方面的信息。定期編制會計報表,經外部審計機構審核後,向股權投資企業報告。(4)委託管理協定約定的其他職責。
(十一)利益衝突限制。股權投資企業的受託管理機構應當公平對待其所管理的不同股權投資企業的財產,不得利用股權投資企業財產為股權投資企業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對不同的股權投資企業應當設定不同的賬戶,實行分賬管理。
(十二)受託管理機構的退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權投資企業的受託管理機構應當退任:(1)受託管理機構解散、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的。(2)受託管理機構喪失管理能力或者嚴重損害股權投資企業投資者利益的。(3)按照委託管理協定約定,持有一定比例以上股權投資企業權益的投資者要求受託管理機構退任的。(4)委託管理協定約定受託管理機構退任的其他情形。
四、建立股權投資企業信息披露制度
(十三)提交年度報告。股權投資企業除應當按照公司章程和合夥協定向投資者披露投資運作信息外,還應當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向備案管理部門提交年度業務報告和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股權投資企業的受託管理機構和託管機構應當於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向備案管理部門提交年度資產管理報告和年度資產託管報告。
(十四)重大事件即時報告。股權投資企業在投資運作過程中發生下列重大事件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備案管理部門報告:(1)修改股權投資企業或者其受託管理機構的公司章程、合夥協定和委託管理協定等檔案。(2)股權投資企業或者其受託管理機構增減資本或者對外進行債務性融資。(3)股權投資企業或者其受託管理機構分立與合併。(4)受託管理機構或者託管機構變更,包括受託管理機構高級管理人員變更及其他重大變更事項。(5)股權投資企業解散、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
第五章、
加強對股權投資企業的備案管理和行業自律
(十五)備案管理範圍。股權投資企業除下列情形外,均應當按照本通知要求,在完成工商登記後的1個月內,申請到相應管理部門備案:(1)已經按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備案為創業投資企業。(2)由單個機構或單個自然人全額出資設立,或者由同一機構與其全資子機構共同出資設立以及同一機構的若干全資子機構出資設立。
(十六)受託管理機構的附帶備案。股權投資企業採取委託管理方式將資產委託其他股權投資企業或者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管理的,其受託管理機構應當申請附帶備案並接受備案管理。
(十七)備案管理部門。資本規模(含投資者已實際出資及雖未實際出資但已承諾出資的資本規模)達到5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外幣的股權投資企業,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備案管理部門)備案;資本規模不足5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外幣的股權投資企業,在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備案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備案管理部門)備案。
(十八)備案申請主體。股權投資企業採取自我管理方式的,由股權投資企業負責申請辦理備案手續;股權投資企業採取委託管理方式的,由其受託管理機構負責申請辦理備案手續。
(十九)向國家備案管理部門申請備案的程式。股權投資企業申請向國家備案管理部門備案,應當由申請主體將有關備案材料送股權投資企業所在地省級備案管理部門進行初審。省級備案管理部門在收到股權投資企業備案申請後的20個工作日內,對確認申請備案檔案材料齊備的股權投資企業,向國家備案管理部門出具初步審查意見。國家備案管理部門在收到省級備案管理部門轉報的股權投資企業備案申請和初步審查意見後的20個工作日內,對經覆核無異議的股權投資企業,通過國家備案管理部門入口網站公告其名單及基本情況的方式,為股權投資企業辦結備案手續。
(二十)向省級備案管理部門申請備案的程式。股權投資企業申請向所在地省級備案管理部門備案,省級備案管理部門在收到股權投資企業備案申請後的20個工作日內,對經覆核無異議的股權投資企業,通過該省級備案管理部門入口網站公告其名單及基本情況的方式,為股權投資企業辦結備案手續。
(二十一)申請股權投資企業備案應當提交的檔案和材料。股權投資企業申請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檔案和材料:(1)股權投資企業備案申請書。(2)股權投資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3)股權投資企業資本招募說明書。(4)股權投資企業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定。(5)所有投資者簽署的資本認繳承諾書。(6)驗資機構關於所有投資者實際出資的驗資報告。(7)發起人關於股權投資企業資本募集是否合法合規的情況說明書。(8)股權投資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證明材料。(9)委託託管協定。所有投資者一致同意可以免於託管的,應當提供所有投資者聯名簽署的同意免於託管函。(10)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備案所涉檔案與材料的法律意見書。股權投資企業採取委託管理的,還應當提交股權投資企業與受託管理機構簽訂的委託管理協定。
(二十二)申請股權投資企業受託管理機構附帶備案應當提交的檔案和材料。股權投資企業的受託管理機構申請附帶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檔案和材料:(1)受託管理機構的營業執照複印件。(2)受託管理機構的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定。(3)受託管理機構股東(合伙人)名單及情況介紹。(4)所有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證明材料。(5)開展股權投資管理業務情況及業績。
(二十三)對高級管理人員的界定與要求。本通知所稱高級管理人員,系指公司型企業的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約定的其他人員,以及合夥型企業的普通合伙人和合夥協定約定的其他人員。合夥型企業的普通合伙人為法人或非法人機構的,則該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一併視為高級管理人員。股權投資企業及其受託管理機構所有高管人員在最近5年內沒有違法記錄或尚在處理的重大經濟糾紛訴訟案件,至少3名高管人員具備2年以上股權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
(二十四)申請註銷備案。股權投資企業出現下列情形,可以申請註銷備案:(1)解散。(2)主營業務不再是股權投資業務。(3)另行按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備案為創業投資企業。
(二十五)監督管理。備案管理部門通過建立健全股權投資企業備案管理信息系統、社會舉報、定期與不定期檢查、向社會公告等制度,加強對股權投資企業的監督管理。對已經完成備案的股權投資企業及其受託管理機構,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5個月內,對其是否遵守本通知有關規定,進行年度檢查。在必要時,可以通過信函、電話詢問、走訪、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測等方式,了解其運作管理情況。
(二十六)對規避備案監管的處罰。備案管理部門發現股權投資企業及其受託管理機構未備案的,應當督促其在20個工作日內向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備案手續;逾期沒有備案的,應當將其作為“規避備案監管股權投資企業”、“規避備案監管受託管理機構”,通過備案管理部門入口網站向社會公告。
(二十七)對運作不規範的處罰。對運作管理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應當督促其在6個月內改正;逾期沒有改正的,應將其作為“運作管理不合規股權投資企業”、“運作管理不合規受託管理機構”,通過備案管理部門入口網站向社會公告。
(二十八)行業自律。組建全國性股權投資行業協會,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通知,對股權投資企業及其受託管理機構進行自律管理。
(二十九)實施。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通知實施前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及其受託管理機構,應當在本通知發布後3個月內按照本通知有關規定到備案管理部門備案;投資運作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應當在本通知發布後6個月內按照本通知有關規定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