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局第31號令》是2013年1月22日國家林業局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林業局第31號令
- 局長: 趙樹叢
- 施行:2013年4月1日起
- 頒布:2013年1月22日
第二條 從事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防控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陸生野生動物疫源是指攜帶危險性病原體,危及野生動物種群安全,或者可能向人類、飼養動物傳播的陸生野生動物;本辦法所稱陸生野生動物疫病是指在陸生野生動物之間傳播、流行,對陸生野生動物種群構成威脅或者可能傳染給人類和飼養動物的傳染性疾病。
第三條 國家林業局負責組織、指導、監督全國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防控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按照同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防控的組織實施、監督和管理工作。
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防控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
第四條 國家林業局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機構按照國家林業局的規定負責全國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確立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防控機構,保障人員和經費,加強監測防控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防控體系,逐步提高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檢測、預警和防控能力。
第七條 鄉鎮林業工作站、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國有林場的工作人員和護林員、林業有害生物測報員等基層林業工作人員應當按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的要求,承擔相應的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防控工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調查,掌握疫病的基本情況和動態變化,為制定監測規劃、預防方案提供依據。
第九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開展陸生野生動物疫情預測預報、趨勢分析等活動,評估疫情風險,對可能發生的陸生野生動物疫情,按照規定程式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預警信息和防控措施建議,並向有關部門通報。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實際需要,在下列區域建立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站:
(一)陸生野生動物集中分布區;
(二)陸生野生動物遷徙通道;
(三)陸生野生動物馴養繁殖密集區及其產品集散地;
(四)陸生野生動物疫病傳播風險較大的邊境地區;
(五)其他容易發生陸生野生動物疫病的區域。
第十一條 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站,分為國家級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站和地方級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站。
國家級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站的設立,由國家林業局組織提出或者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推薦,經國家林業局組織專家評審後批准公布。
地方級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站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立和管理,並報國家林業局備案。
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站統一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名)××級(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站”命名。
第十二條 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站應當配備專職監測員,明確監測範圍、重點、巡查線路、監測點,開展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防控工作。
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站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兼職監測員。
監測員應當經過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組織的專業技術培訓;專職監測員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考核合格。
第十三條 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實行全面監測、突出重點的原則,並採取日常監測和專項監測相結合的工作制度。
日常監測以巡護、觀測等方式,了解陸生野生動物種群數量和活動狀況,掌握陸生野生動物異常情況,並對是否發生陸生野生動物疫病提出初步判斷意見。
專項監測根據疫情防控形勢需要,針對特定的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種類、特定的陸生野生動物疫病、特定的重點區域進行巡護、觀測和檢測,掌握特定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變化情況,提出專項防控建議。
日常監測、專項監測情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逐級上報上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日常監測根據陸生野生動物遷徙、活動規律和疫病發生規律等分別實行重點時期監測和非重點時期監測。
日常監測的重點時期和非重點時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內陸生野生動物資源變化和疫病發生規律等情況確定並公布,報國家林業局備案。
重點時期內的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情況實行日報告制度;非重點時期的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情況實行周報告制度。但是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
第十五條 國家林業局根據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防控工作需要,經組織專家論證,制定並公布重點監測陸生野生動物疫病種類和疫源物種目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重點監測陸生野生動物疫病種類和疫源物種補充目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前款規定的目錄和本轄區內陸生野生動物疫病發生規律,劃定本行政區域內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防控重點區域,並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物重點疫病的專項監測。
第十六條 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基層林業工作人員發現陸生野生動物疑似因疫病引起的異常情況,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站報告;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現陸生野生動物異常情況的,有權向當地林業主管部門或者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站報告。
第十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站接到陸生野生動物疑似因疫病引起異常情況的報告後,應當及時採取現場隔離等措施,組織具備條件的機構和人員取樣、檢測、調查核實,並按照規定逐級上報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同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並通報獸醫、衛生等有關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和人員對上報情況進行調查、分析和評估,對確需進一步採取防控措施的,按照規定報國家林業局和同級人民政府,並通報獸醫、衛生等有關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國家林業局接到報告後,應當組織專家對上報情況進行會商和評估,指導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採取科學的防控措施,按照有關規定向國務院報告,並通報國務院獸醫、衛生等有關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突發陸生野生動物疫病應急預案,按照有關規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或者備案。
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站應當按照不同陸生野生動物疫病及其流行特點和危害程度,分別制定實施方案。實施方案應當報所屬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陸生野生動物疫病應急預案及其實施方案應當根據疫病的發展變化和實施情況,及時修改、完善。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防控工作需要和應急預案的要求,做好防護裝備、消毒物品、野外工作等應急物資的儲備。
第二十二條 發生重大陸生野生動物疫病時,所在地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在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物疫病監測防控和疫病風險評估,提出疫情風險範圍和防控措施建議,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事發地的封鎖、隔離、消毒等防控工作。
第二十三條 在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防控中,發現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染病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野生動物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予以救護。
處置重大陸生野生動物疫病過程中,應當避免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特殊情況確需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有關科研機構開展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科學研究。
需要採集陸生野生動物樣品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及其監測機構應當加強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防控的宣傳教育,提高公民防範意識和能力。
第二十六條 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信息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公開。
第二十七條 林業主管部門、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站等相關單位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陸生野生動物疫情處置延誤,疫情傳播、蔓延的,或者擅自公開有關監測信息、編造虛假監測信息,妨礙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工作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