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擴大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工作許可權的規定

.錄取工作結束後,要採用恰當的方式認真地處理好遺留問題。凡由於學校失誤而落選的考生,學校應錄取。其他考生上訪也應認真處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擴大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新生工作許可權的規定
  • 發文單位:國家教育委員會
  • 文 號:[87]教學字015號
  • 發布日期:1987-5-13
概述,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高等學校,第三章 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辦公室,

概述

發文單位:國家教育委員會
文 號:[87]教學字015號
發布日期:1987-5-13
執行日期:1987-5-1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執行《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和國務院《高等教育管理職責暫行規定》,適應高等學校招生制度改革的需要,貫徹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取的原則,逐步擴大高等學校選拔新生的許可權,杜絕不正之風,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實行“學校負責、招辦監督”錄取體制的高等學校和地方。這一錄取體制的主要內容是: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本批錄取學校控制分數線以上的考生中,調閱考生檔案數、錄取與否由學校決定,遺留問題由學校負責處理,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辦公室實行監督
第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辦公室和各高等學校,可結合本地、本校實際情況,制訂具體實施辦法。如具體實施辦法超過本文規定的範圍須報國家教育委員會批准。

第二章 高等學校

第四條 高等學校錄取新生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教育委員會《普通高等學校招生暫行條例》及其他有關政策,貫徹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五條 在錄取工作中,高等學校的職責是:
1.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劃定的本批控制分數線以上第一志願考生人數,確定本校在當地的調閱考生檔案材料(以下簡稱調檔〕的分數線、調檔比例以及相鄰志願之間的分數級差。調檔比例不受限制。相鄰志願的分數線級差不宜過大。最多不得超過二十分。
2.對各志願的考生都要認真對待,當考生德智體狀況、高考總成績及相關科目成績大體相同時,不得退掉第一志願的考生而錄取第二志願的考生,當本批控制分數線以上第一志願的考生檔案不足時,不得拒絕錄取非第一志願的考生。對於高分數考生的退檔問題,要特別慎重,沒有充足理由不應退檔。錄取低分考生須集體討論決定;必要時應請示學校領導。對不符合規定的檔案材料,可要求招生辦公室予以補充、澄清或退檔。經錄取工作組集體研究決定,錄取負責人批准,確定不予錄取的考生檔案,應及時退回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對上述退回的考生檔案中如存在不合規定的問題招生辦公室可提交學校複議,學校應及時研究,並決定是否錄取。
3.錄取工作組或錄取負責人審批錄取新生名單,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蓋章,由高等學校簽發錄取通知書。
4.新生入校後,學校應進行全面複查,對不符合條件或有徇私舞弊、“走後門”等行為者。不論何時發現,均應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退回原戶口所在地,原戶口所在地有關部門要協助學校做好工作。
第六條 高等學校應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強對錄取工作的領導。高等學校派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錄取工作組負責人,一般應由處(系)級幹部擔任。招生任務較少的學校,也應由學校指派得力幹部、教師負責錄取工作。
2.要制訂必要的規章制度。錄取開始前,應制訂本校有關錄取工作的具體實施辦法。凡需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錄取地點方能決定的政策,學校也應確定原則意見。
3.要選拔好錄取工作人員,各校要按規定挑選政策水平較高,工作認真負責,作風正派,辦事公道的幹部、教師從事錄取工作。凡有直系親屬當年報考高等學校者,不應參與錄取工作。錄取人員出發前,學校必須組織他們學習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規定、辦法等,並進行黨紀、政紀和法制教育。
4.高等學校在錄取新生時,要認真執行政策,嚴格遵守紀律,自覺接受地方招生委員會辦公室的監督。學校之間、學校與地方招生辦公室之間遇有不同意見。應本著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團結合作的態度協商解決。

第三章 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辦公室

第七條 實行“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後,地方招生委員會辦公室的主要職能,是為高等學校錄取新生工作提供必要的服務,並依據黨和國家的有關政策,對學校錄取工作實行監督。
第八條 在錄取工作中,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是:
1.根據國家教育委員會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錄取工作的具體實施意見,劃定錄取控制分數線。
2.如實向高等學校介紹考生的德智體情況、各分數段考生人數及考生志願分布等。及時、準確地投送和調配考生檔案。如發生誤投、積壓考生檔案等情況,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辦公室應承擔責任並採取補救措施,高等學校應積極協助搞好補救工作。
3.在錄取前,應根據國家下達的年度招生計畫,核定高等學校的招生計畫;錄取後,應檢查、覆核學校是否全面完成招生計畫。凡未經國家教委批准,不得計畫外招生。為解決工作失誤及其他遺留問題,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批准,高等學校可增招個別學生。
4.合理規定學校調閱考生檔案及錄取的時間並進行檢查。及時清理檔案,保證檔案正常運轉。學校未按規定時間退出多餘檔案,應視為已被學校錄取,不再退檔。
5.對學校調檔分數、執行政策的情況,進行檢查,凡發現有違反規定的情況或有不合理落選者,須提請有關學校複議。要健全各類錄取檔案資料的管理制度。
6.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辦公室要設立信訪接待組,督促和協助高等學校解決好遺留問題,處理本職範圍內的善後工作。
7.對高等學校之間發生的矛盾,地方招生辦公室要進行調解,必要時,請示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或國家教育委員會裁決。
8.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必須設立紀律檢查組織,由主要負責人任組長。檢查組負責檢查本辦公室和各學校錄取人員執行紀律的情況,表彰遵紀守法的好人好事,查處各類違紀舞弊案件。對違紀人員及時處理,對高等學校招生人員違反黨紀政紀者,還應通知所在學校,學校必須予以嚴肅處理。
9.選擇錄取場所,搞好生活服務。錄取場所要有利於工作,交通通訊方便,有利於安全保密。
第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辦公室應做好以下工作:
1.健全辦事機構,建立規章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辦公室,要從錄取工作實際出發,健全辦事機構,建立嚴格的崗位責任制,制訂各項規章制度,循章辦事,嚴格管理。
2.搞好宣傳工作。要向社會上廣泛宣傳錄取體制改革的意義及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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