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教委、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國小校校辦產業周轉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1993年12月30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教委、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國小校校辦產業周轉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國家教育委員會, 財政部
  • 頒布時間:1993.12.30
  • 實施時間:1993.12.30
為了扶持和推動中國小校校辦產業發展,培植財源,彌補事業經費不足,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特設定中央扶持中國小校校辦產業周轉金。為切實保證周轉金的使用效益,現將《中國小校校辦產業周轉金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國小校校辦產業周轉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扶持和推動中國小校校辦產業發展,扶持和培植財源,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財政部和國家教委特設定中央扶持中國小校校辦產業周轉金(以下簡稱周轉金)。現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周轉金的性質
周轉金是中央財政用於支持地方中國小校(包括農業、職業中學)發展校辦產業的財政資金,按照“專款專用,有借有還,擇優投放,追蹤反饋”的原則管理。
第三條 周轉金的來源
(一) 從中央集中掌握的教育費附加中安排的資金;
(二) 中央級教育事業費預算中安排的資金;
(三) 按規定收取的資金占用費和逾期資金占用費;
(四) 其他資金。
第四條 周轉金的借用條件
(一)借款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有關規定,經過充分論證,可以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借款單位必須有比較穩定的經濟收入,具有償還周轉金的能力;借款單位領導和財務人員責任心強,財務管理制度健全,具有管好用好周轉金的條件;
(二)借款單位必須是在國家工商機關註冊登記的校辦企業法人;
(三)借款單位在銀行(包括國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機構)設有帳戶;
(四)借款單位每年上繳學校用於補充辦學的經費不低於其利潤的40%;
(五)提交借款申請報告,並附有《中國小校校辦產業周轉金借款項目申請表》。
第五條 周轉金借款主要用於臨時周轉,幫助校辦企業解決資金周轉的困難。每個項目借款最多不超過200 萬元,借款期限為1至2年。周轉金採用一次撥款或按項目進度分次撥款兩種方式。還款期限從借款通知發文之日起延後60天開始計算。對投資少、期限短、效益高的項目將予以優先安排。
第六條 在規定的借款期限內,周轉金按年率3%收取資金占用費,由借款單位在借款到期時與本金一併還清。對逾期不還款的,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加收不低於銀行貸款利率的逾期資金占用費,並視其情節停止借款單位的借款資格。
第七條 周轉金的管理
(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以下簡稱省)教委(教育廳、局)有關部門按照第四條的規定對借款單位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聯銜財政廳(局)簽章後按季度匯總上報國家教委財務司和財政部文教司各一份;
(二)國家教委財務司根據各地上報的周轉金借款項目申請報告,組織專家評估論證,經財政部文教司審核同意後,將借款項目和額度下達到省教育、財政部門,再由省教育、財政部門安排到具體項目。國家教委財務司與借款的省級教育主管部門簽定借款協定。各省教育、財政部門對學校及借款企業的借款手續和管理辦法,由各地做出規定。但地方教育、財政主管部門不得再向學校及借款企業收取資金占用費和手續費用;
(三)按規定收取的資金占用費及逾期資金占用費,用於補充周轉金及支付有關諮詢機構的收費和聘請專家及評估、論證等費用的支出;
(四)中國小校校辦產業周轉金暫由國家教委在銀行開設周轉金專戶,由國家教委財務司具體負責周轉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待條件成熟時,將委託專業性公司負責周轉金的具體財務結算工作;
(五)歸還周轉金借款時,應由借款企業先將借款歸還省教育主管部門,然後由省教育主管部門將借款匯入國家教委周轉金專戶。
(六) 在履行協定中,如有違約行為和違反有關規定的做法,或發現借款項目發生意外問題時,國家教委財務司將停撥並收回借款。
第八條 周轉金的核算辦法
財政部撥付周轉金時,按財政撥款數列預算支出。國家教委按事業專項周轉金管理。周轉金的主要會計事項和會計分錄列舉如下:
(一) 按財政撥款數列報支出時,
付:預算支出
付:國庫存款
(二) 國家教委收到周轉金時,
收:事業專項周轉金
收:銀行存款
(三) 國家教委撥付周轉金時,
付:周轉金暫付款
付:銀行存款
(四) 國家教委收回周轉金時,
收:周轉金暫付款
收:銀行存款
第九條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責成中國小校財務部門加強對借入周轉金的管理,認真履行借款契約,切實保證周轉金的有效使用和按期歸還,以促進中國小校校辦產業的更快發展。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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