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

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

為深入貫徹落實人才強國戰略,推進高水平大學建設,增強為建設創新型國家服務的能力,2007-2011年期間,國家在重點建設的高水平大學中實施 “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該項目每年將選派5000名左右的一流的學生,2008年計畫選派6000名一流的研究生,到國外一流的院校、專業,師從一流的導師留學學習。

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由簽約院校按照不超過協定規模的120%推薦人選,實際錄取人數以簽約規模為準。2014年教育部計畫遴選7000名研究生參加該計畫。到2013年,簽約高校已覆蓋“211工程”院校、“985工程”院校和特色重點學科項目高校。經過國家有關部門的批准,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於2011年底新增了74所“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另外,尚未簽約高校師生也可以通過相關部門申報“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

基本介紹

項目基本介紹,項目簡介,入選院校,受理單位,公派留學外語條件,學費資助辦法,

項目基本介紹

項目簡介

為緊密配合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的實施,培養一批若干年後國家建設所需各行各業拔尖創新的人才,國家留學基金設立了“國家公派研究生項目”,至2013年,簽約高校已基本覆蓋“211”工程院校和“985”院校。尚未簽約高校的師生,也可以申請進行公派留學。

入選院校

學校類別
學校名稱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211工程”建設高校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中央戲劇學院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天津科技大學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天津工業大學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天津中醫藥大學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天津師範大學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天津財經大學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河北醫科大學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河北師範大學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山西醫科大學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內蒙古農業大學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瀋陽工業大學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瀋陽農業大學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中國醫科大學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大連醫科大學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遼寧中醫藥大學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瀋陽藥科大學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東北財經大學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黑龍江中醫藥大學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上海海洋大學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上海中醫藥大學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上海師範大學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華東政法大學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上海音樂學院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上海戲劇學院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南京工業大學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南京林業大學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南京信息工程大學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南京醫科大學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南京中醫藥大學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浙江中醫藥大學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中國美術學院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安徽醫科大學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華僑大學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福建農林大學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福建師範大學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山東農業大學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山東中醫藥大學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山東師範大學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河南農業大學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湖南農業大學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中南林業科技大學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湖南中醫藥大學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汕頭大學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華南農業大學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廣州醫學院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廣州中醫藥大學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西南石油大學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成都理工大學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重慶醫科大學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成都中醫藥大學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西南政法大學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昆明理工大學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西安理工大學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西安建築科技大學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西安科技大學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甘肅農業大學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新疆農業大學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特色重點學科項目”建設高校

受理單位

地區
受理單位名稱
受理範圍
北京市
清華大學
該校學生及教職員工
北京工業大學
北京化工大學
中國傳媒大學
中央財經大學
中央音樂學院
北京交通大學
中國農業大學
北京師範大學
北京大學
北京理工大學
北京郵電大學
中國政法大學
中央民族大學
北京體育大學
北京科技大學
北京中醫藥大學
中國地質大學(北京)
中國人民大學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
中國礦業大學(北京)
中國石油大學(北京)
北京外國語大學
北京林業大學
華北電力大學(北京)
教委國際教育交流中心
除985、211工程建設高校以外的、北京市教育系統人員
北京海外學人中心
北京非教育系統
農業部人力資源開發中心國際合作處
部機關及直屬單位
國家林業局人才開發交流中心培訓處
局直屬單位
新華社人事局教育處
新華社所屬各部門和分社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會人事部
本會及直屬企事業單位
中國科學院大學
科學院所屬各單位
中國地震局人教科技司教育培訓處
各地方地震局,各直屬單位
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人事部培訓開發處
本公司及公司所屬各單位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人事部
本公司及公司所屬各單位
國家體育總局人事司
總局及總局所屬各單位
國家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總局人事司
機關、在京直屬單位
文化部人事司培訓處
部機關及直屬藝術院團、藝術院校、北京圖書館等單位
外交部幹部司培訓中心
本部、外交學院、外交學會
中聯部幹部司教育培訓處
中直機關
中國社會科學院人事局教育處
本院各學科科研人員(不含各地方科學院)
國家海洋局人事司人才培訓處
國家海洋局系統正式工作人員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人事司教育人才處
局直屬單位及測繪系統各單位
中國農業科學院國際合作局
本系統
中國外文出版發行事業局人事部
本系統
中國工程物理研究院北京工作部人事教育處/人事教育部
本系統
上海市
復旦大學
該校學生及教職員工
華東師範大學
上海外國語大學
上海大學
同濟大學
華東理工大學
東華大學
上海財經大學
第二軍醫大學
上海交通大學
上海市教委國家留學基金辦公室
除985、211工程建設高校以外的、上海市各類人員
天津市
南開大學
該校學生及教職員工
天津大學
天津醫科大學
天津市教委國際教育交流服務中心
除985、211工程建設高校以外的、天津市教育系統人員
天津市外國專家局
天津市非教育系統
重慶市
重慶大學
該校學生及教職員工
西南大學
重慶市教委國際處
除985、211工程建設高校以外的、重慶市各類申請人員
河北省
河北工業大學
該校學生及教職員工
河北省教育廳國際合作與交流處
除985、211工程建設高校以外的、河北省各類申請人員
山西省
太原理工大學
該校學生及教職員工
山西省教育廳外事處
除985、211工程建設高校以外的、山西省各類申請人員
內蒙古自治區
內蒙古大學
該校學生及教職員工
內蒙古教育廳對外合作與交流處
除985、211工程建設高校以外的、內蒙古教育系統
內蒙古人事廳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
內蒙古非教育系統
遼寧省
大連理工大學
該校學生及教職員工
東北大學
遼寧大學
大連海事大學
遼寧省教育廳國際交流服務中心
除985、211工程建設高校以外的、遼寧省教育系統
遼寧省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廳人力資源開發與市場處
遼寧省非教育系統
吉林省
吉林大學
該校學生及教職員工
東北師範大學
延邊大學
吉林省教育廳國際處
除985、211工程建設高校以外的、吉林省各類申請人員
黑龍江省
東北農業大學
該校學生及教職員工
東北林業大學
哈爾濱工業大學
哈爾濱工程大學
黑龍江省教育廳國際合作與交流處
除985、211工程建設高校以外的、黑龍江省各類申請人員
江蘇省
南京大學
該校學生及教職員工
東南大學
蘇州大學
河海大學
中國藥科大學
中國礦業大學
南京師範大學
南京理工大學
南京航空航天大學
江南大學
南京農業大學
江蘇省教育廳國際交流與合作處
除985、211工程建設高校以外的、江蘇省各類申請人員
浙江省
浙江大學
該校學生及教職員工
浙江省教育廳外事處
除985、211工程建設高校以外的、浙江省各類申請人員
安徽省
安徽大學
該校學生及教職員工
合肥工業大學
中國科學技術大學
安徽省教育廳外事處
除985、211工程建設高校以外的、安徽省各類申請人員
福建省
廈門大學
該校學生及教職員工
福州大學
福建省教育廳出國留學管理中心
除985、211工程建設高校以外的、福建省教育系統
福建省人事廳外國專家局引智辦
福建省非教育系統
江西省
南昌大學
該校學生及教職員工
江西省國際合作處
除985、211工程建設高校以外的、江西省各類申請人員
山東省
山東大學
該校學生及教職員工
中國海洋大學
中國石油大學(華東)
山東省教育廳外事處
除985、211工程建設高校以外的、山東省教育系統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人力資源市場與人員調配處
山東省非教育系統
河南省
鄭州大學
該校學生及教職員工
河南省國際合作與交流處
除985、211工程建設高校以外的、河南省各類申請人員
湖北省
武漢大學
該校學生及教職員工
華中科技大學
中國地質大學(武漢)
華中師範大學
華中農業大學
中南財經大學
武漢理工大學
湖北省教育廳外事處
除985、211工程建設高校以外的、湖北省各類申請人員
湖南省
湖南大學
該校學生及教職員工
湖南師範大學
國防科學技術大學
中南大學
湖南省教育廳國際交流處
除985、211工程建設高校以外的、湖南省各類申請人員
廣東省
中山大學
該校學生及教職員工
暨南大學
華南理工大學
華南師範大學
廣東省教育廳外事處
除985、211工程建設高校以外的、廣東省各類申請人員
廣西壯族自治區
廣西大學
該校學生及教職員工
廣西省教育廳教師培訓中心
除985、211工程建設高校以外的、廣西各類申請人員
四川省
四川大學
該校學生及教職員工
西南交通大學
電子科技大學
西南財經大學
四川農業大學
四川省教育廳對外交流合作處
除985、211工程建設高校以外的、四川省各類申請人員
雲南省
雲南大學
該校學生及教職員工
雲南省教育廳對外交流處
除985、211工程建設高校以外的、雲南省各類申請人員
貴州省
貴州大學
該校學生及教職員工
貴州省教育廳外事處國家出國留學基金申請辦
除985、211工程建設高校以外的、貴州省各類申請人員
陝西省
西北大學
該校學生及教職員工
西安交通大學
西北工業大學
陝西師範大學
西北農林科技大學
第四軍醫大學
西安電子科技大學
長安大學
陝西省教育廳國際合作與交流處
除985、211工程建設高校以外的、陝西省各類申請人員
甘肅省
蘭州大學
該校學生及教職員工
甘肅省教育廳國際處
除985、211工程建設高校以外的、甘肅省各類申請人員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新疆大學
該校學生及教職員工
石河子大學
新疆教育廳外事處
除985、211工程建設高校以外的、新疆教育系統
新疆人社廳外專局
新疆非教育系統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外事處
兵團各下屬單位
海南省
海南大學
該校學生及教職員工
海南省國際合作與交流處
除985、211工程建設高校以外的、海南各類申請人員
寧夏回族自治區
寧夏大學
該校學生及教職員工
寧夏省教育廳高教處
除985、211工程建設高校以外的、寧夏各類申請人員
青海省
青海省教育廳外事處
除985、211工程建設高校以外的、青海省各類申請人員
青海大學
該校學生及教職員工
西藏自治區
西藏大學
該校學生及教職員工
西藏教育廳教育合作交流處
除985、211工程建設高校以外的、西藏各類申請人員
美國
駐美國使館教育處
本國(轄)區內在外自費留學人員
駐紐約總領館教育組
駐休斯敦總領館教育組
駐舊金山總領館教育組
駐洛杉磯總領館教育組
駐芝加哥總領館教育組
加拿大
駐加拿大使館教育處
駐多倫多總領館教育組
駐溫哥華總領館教育組
駐蒙特婁總領館教育組
澳大利亞
駐澳大利亞使館教育處
駐悉尼總領館教育組
駐墨爾本總領事館教育組
駐布里斯班總領館教育組
英國
駐英國使館教育處
法國
駐法國使館教育處
德國
駐德國使館教育處
日本
駐日本使館教育處
俄羅斯
駐俄羅斯使館教育處
泰國
駐泰國使館教育組
新加坡
駐新加坡使館教育處
韓國
駐韓國使館教育處
以色列
駐以色列使館教育組
南非
駐南非使館教育組
挪威
駐挪威使館教育組
奧地利
駐奧地利使館教育處
芬蘭
駐芬蘭使館教育組
荷蘭
駐荷蘭使館教育處
比利時
駐比利時使館教育處
瑞士
駐瑞士使館教育處
西班牙
駐西班牙使館教育組
愛爾蘭
駐愛爾蘭使館教育組
瑞典
駐瑞典使館教育處
丹麥
駐丹麥使館教育組
白俄羅斯
駐白俄羅斯使館教育組
義大利
駐義大利使館教育處
葡萄牙
駐葡萄牙使館教育組
紐西蘭
駐紐西蘭使館教育處
烏克蘭
駐烏克蘭使館教育處
捷克
駐捷克使館教育組
古巴
駐古巴使館教育組
選派原則(2014年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選派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的選派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施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應以服務人才強國戰略,推進高水平大學建設,增強其為建設創新型國家服務的能力為宗旨,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照選拔一流的學生,到國外一流的院校、科研機構或學科專業,師從一流的導師的要求,著眼於培養一批具有國際視野、通曉國際規則,能夠參與國際事務和競爭的拔尖創新人才。
第三條 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留學基金委)負責本項目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二章 選派計畫
第四條 2014年計畫選派7000人出國留學,其中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2500人,聯合培養博士研究生4500人。
第五條 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面向全國及在國外就讀的自費留學人員公開選拔。2014年面向在外自費留學人員選拔的實施國別見附屬檔案。
聯合培養博士研究生面向全國各博士學位授予單位選拔,由國家留學基金委以下達指導性計畫的方式確定各單位選派計畫。
第六條 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的留學期限一般為36-48個月,具體以擬留學院校或單位學制為準。資助期限原則上不超過48個月。
聯合培養博士研究生的留學期限、資助期限為6-24個月。
第七條 重點支持《人才規劃綱要》、《科技規劃綱要》確定的重點支持學科、前沿技術、基礎研究、人文及套用社會科學領域。國內推選單位應結合本單位重大科研項目、創新團隊、創新基地和平台、國家重點實驗室、重點學科及人才隊伍建設需要確定具體選派專業和領域。
第八條 重點支持留學人員前往教育、科技已開發國家和地區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實驗室等機構。
可通過推選單位或個人自行聯繫國外留學單位派出;亦可利用國家留學基金委與國外教育、科研機構合作協定派出。對聯合培養博士研究生,重點支持申請人通過國內外導師間已有的科研合作項目/渠道赴國外學習。
第九條 國家留學基金為留學人員提供一次往返國際旅費和批准留學期間的獎學金生活費,獎學金資助標準及方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對人文及套用社會科學專業和部分國家急需學科、專業攻讀博士學位人員,國家留學基金可提供學費資助。具體按照《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學費資助辦法(試行)》執行。
第三章 申請條件
第十條 選拔對象:
申請攻讀博士學位人員:
(一)國內高校或科研機構優秀在讀碩士生(包括應屆碩士畢業生)、應屆本科畢業生。相關單位可根據學校實際情況推薦在讀博士一年級學生申報。在讀碩士生、博士生應具備一定的科研能力和科研成果,應屆本科畢業生應達到校內免試直升研究生水平。申請時應已獲擬留學單位出具的攻讀博士學位或碩博連讀(僅針對應屆本科畢業生)入學通知書(邀請信)、免學費或獲得學費資助證明。
(二)國內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機關、科研機構的正式工作人員。應具有碩士學位,在相應工作崗位取得較突出成績、具有較強的科研能力。申請時應已獲擬留學單位出具的攻讀博士學位入學通知書(邀請信)、免學費或獲得學費資助證明。
(三)國外高校或科研機構正式註冊的自費留學應屆碩士畢業生(已畢業離校的學生除外)、攻讀博士學位第一年的學生。申請時,應屆碩士畢業生應已獲得攻讀博士學位入學通知書(邀請信)、免學費或獲得學費資助證明;攻讀博士學位第一年的學生須出具就讀院校註冊證明、免學費或獲得學費資助證明。申請時為在外攻讀博士學位第一年的學生,被錄取後留學期限和資助期限從博士第二年開始計算。
聯合培養博士研究生:
國內全日制優秀在讀博士研究生(委託培養和定向生除外)。申請時應已獲擬留學單位出具的正式邀請信及國內外導師共同制定的聯合培養計畫。
選拔範圍不包括:已獲得博士學位人員;已獲得國家留學基金資助且留學資格尚在有效期內的人員;擅自放棄國家公派留學資格的人員;5年內曾享受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的人員(本科、碩士期間派出者除外);曾享受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的違約人員;已獲得國外全額獎學金資助的人員;已取得國外永久居留權的人員。
第十一條 具有中國國籍,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違法違紀記錄,有學成回國為祖國建設服務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第十二條 身心健康,具備紮實的專業基礎,較強的學習、科研能力和交流能力,綜合素質良好,學習成績優異,工作業績突出,具有較強的發展潛力。
第十三條 申請時年齡不超過35歲(以申請截止時間為準)。
第十四條 申請時外語水平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外語專業本科(含)以上畢業(專業語種應與留學目的國使用語種一致)。
(二)近十年內曾在同一語種國家留學一學年(8-12個月)或連續工作一年(含)以上。
(三)參加“全國外語水平考試”(WSK)並達到合格標準。
(四)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國留學培訓部參加相關語種培訓並獲得結業證書(英語為高級班,其他語種為中級班)。
(五)參加雅思(學術類)、托福、德、法、意、西、日、韓語水平考試,成績達到相關標準。
(六)通過國外擬留學單位組織的面試、考試等方式達到其語言要求(應在外方邀請信中註明或單獨出具證明)。
第十五條 擬赴德語、法語、俄語、日語、義大利語及西班牙語國家的申請人,如被錄取,派出前外語還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如工作語言為英語,在英語達到合格標準的同時,還須在教育部指定的出國留學培訓部參加留學對象國語言培訓,並達到初級班水平或自行參加第十四條(三)、(五)規定的考試達到合格標準。
(二)如工作語言為俄語、日語,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達到培訓部初級班水平或自行參加第十四條(三)、(五)規定的考試並達到合格標準。聯合培養博士研究生達到培訓部中級班水平或自行參加第十四條(三)、(五)規定的考試並達到合格標準。
(三)如工作語言為德語、法語、義大利語、西班牙語,申請人需達到培訓部中級班水平或自行參加第十四條(三)、(五)規定的考試並達到合格標準。
第十六條 申請通過國家留學基金委與國外有關教育、科研機構合作協定派出者,還需滿足協定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申請學費資助者應具有較高的綜合素質和發展潛力並在各方面表現突出;核心課程應在優良以上;(擬)留學單位應為世界一流;國外導師應有很強的科研能力和水平,系所從事學科專業領域的權威專家或學術帶頭人,在國際上有較大影響力。
第四章 選拔辦法
第十八條 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採取“個人申請,單位推薦,專家評審,擇優錄取”的方式進行選拔。
第十九條 2014年的網上報名及申請受理時間為3月20日--4月5日。申請人應在此期限內登錄國家公派留學管理信息平台進行網上報名,按照《2014年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申請材料及說明(國內申請人用)》或《2014年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申請材料及說明(在外自費申請人用)》準備申請材料並提交所在單位審核。
第二十條 推選單位應對申請人的資格、綜合素質、發展潛力、出國留學必要性、學習計畫可行性、品德修養及身心健康情況等方面進行審核(評審)後出具有針對性的單位推薦意見。推選單位在對申請材料進行認真審核後,將申請材料統一提交至相關受理單位或國家留學基金委。
第二十一條 國家留學基金委委託以下單位(以下簡稱受理單位)負責申請受理工作:“211工程”建設高校負責受理該校人員(學生及在職人員)的申請;在外自費留學人員的申請委託現就讀院校或科研機構所在國我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負責受理;其他人員的申請由有關國家留學基金申請受理機構負責受理。
國家留學基金委不直接受理個人申請。
第二十二條 受理單位應在4月12日前將書面公函及推薦人選名單提交至國家留學基金委,並通過信息平台提交申請人的電子材料。申請人的書面材料由受理單位留存,留存期限為3年。
第二十三條 國家留學基金委負責組織評審及錄取工作。對申請學費資助人員將另行組織面試。
第二十四條 錄取結果於2014年5月公布。申請人可登錄國家公派留學管理信息平台查詢錄取結果。錄取通知將及時發放至受理單位。
第五章 派出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 被錄取人員的留學資格有效期至2015年3月31日。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學資格將自動取消。未經批准擅自放棄資格或不按期派出者,5年內不得再申請國家公派出國留學。
第二十六條 對留學人員的管理實行“簽約派出、違約賠償”的辦法。留學人員派出前須在國內簽訂並公證《資助出國留學協定書》、交存保證金、辦理《國際旅行健康檢查證明書》,通過相關留學服務機構辦理派出手續。
在外自費留學申請人被錄取者,須回國辦理簽訂並公證《資助出國留學協定書》、交存保證金及派出手續,回國國際旅費由本人自理。自國內赴留學目的國的國際旅費由國家留學基金負擔,由相關留學服務機構在辦理派出手續時購買。
第二十七條留學人員派出前,推選單位應對其進行行前教育,並指導、協助其辦理出國手續;同時,加強心理、精神和道德與誠信等方面的教育指導。
推選單位應合理安排留學人員工作/學業,保證按期派出,並於12月底前將本年度錄取未派出人員名單及原因提交至國家留學基金委。
留學人員派出後,應加強對其指導和檢查,保持定期聯繫,協助國家留學基金委和駐外使(領)館做好在外管理和按期回國學習/工作,並創造各種有利條件吸引優秀留學人員回國工作。
第二十八條 按照《資助出國留學協定書》規定,留學人員自抵達留學所在國後十日內憑《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資格證書》、《國家公派留學人員報到證明》向中國駐留學所在國使(領)館辦理報到手續後方可享受國家留學基金資助。
第二十九條 留學人員在國外留學期間,應遵守所在國法律法規、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人員的有關規定及《資助出國留學協定書》的有關約定,自覺接受推選單位及駐外使(領)館的管理,學成後應履行回國服務義務。
第三十條國家留學基金委對攻讀博士學位的公派研究生的學業進展進行年度審核。
聯合培養博士生每學期末須提交經國外導師簽字認可的學習報告至國內學校及國內導師,同時通過國家公派留學管理信息平台報國家留學基金委和有關駐外使(領)館。
第三十一條 留學人員與獲得資助有關的論文、研究項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發表、公開時,應註明 “本研究/成果/論文得到國家留學基金資助”。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施行。

公派留學外語條件

一、高級研究學者、訪問學者及博士後類別申請人,外語水平需達到以下條件之一:
1.參加“全國外語水平考試(WSK)”並達到合格標準,成績有效期為兩年。各語種合格標準如下:
- 英語(PETS5):筆試總分55分(含)以上,其中聽力部分18分(含)以上,口試總分3分(含)以上;
- 日語(NNS)/俄語(ТЛРЯ):筆試總分60分(含)以上,其中口試總分3分(含)以上;
- 德語(NTD):筆試總分65分(含)以上;
- 法語(TNF):筆試總分60分(含)以上。
2.外語專業本科(含)以上畢業(專業語種應與留學目的國使用的語種一致)。
3.近十年內曾在同一語種國家留學一學年(8-12個月)或連續工作一年(含)以上。
4.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國留學人員培訓部參加相應語種培訓並獲結業證書(結業證書兩年內有效)。具體要求為:
- 英語:高級班結業證書;
- 法語、日語、西班牙語、義大利語、俄語:中級班結業證書;
- 德/英語(針對擬赴德語國家從事理工專業研究人員):德語初級班結業證書、英語高級班結業證書;
- 德語(針對擬赴德語國家從事社科專業研究人員):中級班結業證書。
5.參加雅思(學術類)、托福、德、法、意、西、日、韓語水平考試者,碩士成績達到以下標準:雅思6.5分,托福95分,德、法、意、西語達到歐洲統一語言參考框架(CECRL)的B2級,日語達到二級(N2),韓語達到TOPIK4級。
二、博士研究生、聯合培養博士研究生、碩士研究生及聯合培養碩士研究生類別申請人,申請時外語水平需達到以下條件之一:
1.外語專業本科(含)以上畢業(專業語種應與留學目的國使用語種一致)。
2.近十年內曾在同一語種國家留學一學年(8-12個月)或連續工作一年(含)以上。
3.參加“全國外語水平考試”(WSK)並達到合格標準,合格標準同上。
4.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國留學培訓部參加相關語種培訓並獲得結業證書(英語為高級班,其他語種為中級班)。
5.參加雅思(學術類)、托福、德、法、意、西、日、韓語水平考試,博士成績達到以下標準:雅思6.5分,托福95分,德、法、意、西語達到歐洲統一語言參考框架(CECRL)的B2級,日語達到二級(N2),韓語達到TOPIK4級。
6.通過國外擬留學單位組織的面試、考試等方式達到其語言要求(應在外方邀請信中註明或單獨出具證明)。
赴德語、法語、俄語、日語、義大利語及西班牙語國家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和聯合培養博士生如被錄取,派出前須達到以下要求:
(1)如工作語言為英語,英語達到合格標準;同時,須在培訓部參加留學對象國語言培訓達到初級班水平或自行參加考試達到相關語種合格標準。
(2)如工作語言為俄語、日語,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達到培訓部初級班水平或自行參加考試達到相關語種合格標準;聯合培養博士研究生達到培訓部中級班水平或自行參加考試達到相關語種合格標準。
(3)如工作語言為德語、法語、義大利語、西班牙語,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和聯合培養博士研究生均需達到培訓部中級班水平或自行參加考試達到相關語種合格標準。
三、本科插班生類別申請人,外語水平需達到以下條件之一:
1.外語專業在讀本科二年級(含)以上學生(專業語種應與留學目的國使用語種一致)。
2.曾在同一語種國家留學一學年(8-12個月)以上。
3.參加“全國外語水平考試”(WSK)並達到合格標準,合格標準同上。
4.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國留學培訓部參加相關語種培訓並獲得結業證書(英語為高級班,其他語種為中級班)。
5.參加雅思(學術類)、托福、德、法、意、西、日、韓語水平考試,成績達到以下標準:雅思6.5分,托福95分,德、法、意、西語達到歐洲統一語言參考框架(CECRL)的B2級,日語達到二級(N2),韓語達到TOPIK4級。
6. 通過國外擬留學單位組織的面試、考試等方式達到其語言要求(應在外方邀請信中註明或單獨出具證明)。
四、關於全國外語水平考試(WSK)及外語培訓
1.“全國外語水平考試 (WSK)”考試時間請在每年一月查詢教育部考試中心網站。
2. 參加英語培訓者,由申請人自行聯繫教育部指定出國留學人員培訓部參加培訓。參加德語、法語、俄語、日語、義大利語及西班牙語培訓者,可由申請人自行聯繫教育部指定出國留學人員培訓部參加培訓,亦可在錄取後由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統一安排到相應培訓部參加培訓。各培訓部培訓語種、聯繫電話等信息請查閱《教育部指定出國留學人員培訓部培訓語種及聯繫電話》。
3.參加培訓的人員入學前需參加有關培訓部組織的水平測試,並根據測試結果安排相應級別的培訓。參加英語高級班培訓的人員,須參加全國統一結業考試。

學費資助辦法

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學費資助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選派優秀學生到國外一流高校、專業,師從一流的導師學習深造,提高選派質量和國家公派出國留學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
第二條 本辦法資助學費的對象是“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赴國外攻讀博士學位或碩博連讀的留學人員。
聯合培養博士或聯合培養博士在外轉為攻讀博士學位的留學人員,不屬於本辦法規定的資助範圍。
第三條 資助學費的留學人員總額不超過“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選派計畫的5%。
第四條 學費的資助標準為:每名留學人員每學年最高不超過3萬美元;如特殊選派需要資助標準高於3萬美元的須報教育部審批。
第五條 學費資助期限:不超過留學人員的獎學金資助期限;如確須延長資助期限的須報教育部審批。
第二章 資助對象
第六條 向赴國外一流高校,一流專業從事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中的重點領域及其優先主題、重大專項、前沿技術、基礎研究學習的留學人員提供學費資助。
第七條 向赴國外一流高校,一流專業從事人文及套用社會科學且難以獲得學費資助的留學人員資助學費。
第三章 申請及審批辦法
第八條 留學人員學費資助採取學生申請、學校推薦、專家評審的方式。申請資助學費的人員須獲得國外正式入學通知,外語須達到國外接受高校的入學要求。
第九條 “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公派研究生項目”實施高校應在校內專家評審的基礎上推薦申請學費資助的留學候選人。學校推薦申請資助學費的人數不得超過留學候選總人數的5%。
第十條 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專家對上述學校推薦的申請資助學費的留學候選人進行評審後,確定擬資助學費人員名單及資助期限,報教育部國際司、財務司審批。
第四章 資助方式
第十一條 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根據教育部財務司有關通知及留學人員提交的有關申請材料審核並向留學人員所在國外留學院校支付學費。學費可根據留學人員所在國外留學院校的學費管理規定,按學期或學年分期支付。
第十二條 留學人員須執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資格證書原件、國外留學院校開具的正式入學通知書原件和國外留學院校開具的收取學費憑證原件,向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申領首次學費,由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審核後予以支付。
第十三條 後續學期或學年度的學費,由留學人員執國外留學院校開具的上一學期或學年度成績單原件、留學人員導師或所在院系主管教學負責人出具並簽字的學習情況說明原件和國外留學院校開具的收取學費憑證原件申請,由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審核確定是否繼續為其支付後續學期或學年度的學費並報教育部財務司、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備案。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計畫國家建設高水平大學計畫
1.留學人員學費資助的期限和標準。留學人員的學費資助期限以教育部財務司通知中明確的資助期限為準,學費標準原則上不得超過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標準。如有特殊情況需延長資助期限或提高資助標準,應由留學人員本人提出申請,經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審核同意後按規定報國內審批。
2.留學人員的學習成績和表現。
3.留學人員在學期間是否從國外留學院校獲得了學費或其他獎學金資助及額度。如已獲資助可以支付其後續學習期間的學費,則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不再為其支付學費。如已獲資助未達到國外留學院校確定的學費標準,不足部分由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審核後予以支付。
4. 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根據所轄館區實際情況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如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確認接受學費資助的留學人員確實無法完成既定學業,應及時報請國內有關部門同意後停止提供學費資助。如構成違約,已資助的學費亦應退還。
第十五條 各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可根據所在國實際情況制訂具體實施細則。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學費資助金額納入國家留學基金資助費用,獲得學費資助的留學人員構成違約的,應按國家公派出國留學研究生管理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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