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鐵道部國家鐵路運輸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鐵道部國家鐵路運輸企業登記管理辦法於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二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鐵道部國家鐵路運輸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鐵道部
詳細內容
工商企字【1992】第231號
第一條 為依法確認國家鐵路運輸企業的法律地位,保障企業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結合鐵路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鐵道部所屬的鐵路局、鐵路分局。
第三條 鐵路局鐵路分局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企業法人登記註冊。
鐵路局應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註冊。
鐵路分局應當向所在地的省(或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註冊。
第四條 鐵路局、鐵路分局申請登記註冊,應當提交下列檔案、證件:
(一)企業負責人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二)上級主管部門批准設立機構的檔案;
(三)上級財務主管部門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
(四)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的企業章程,其內容應當包括宗旨、經濟性質、註冊資金數額和來源、經營範圍和方式、組織機構、法定代表人的產生和職權、財務管理制度、利潤分配形式、勞動用工制度及其他事項;
(五)企業主要負責人的任職檔案;
(六)鐵路土地管理部門提供的住所和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第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鐵路局、鐵路分局提交的符合規定的申請,應當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核准登記或不予核准登記的決定。對核准登記的鐵路局、鐵路分局,核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並按有關規定對企業法人進行登記公告。
第六條 鐵路局、鐵路分局的企業名稱,按現有名稱核准登記註冊。
第七條 鐵路局、鐵路分局的主要經營範圍:
(一)鐵路客貨運輸
1 國內國際旅客、貨物運輸;
2 運輸裝卸。
(二)運輸設施修理與製造
1 機車修理;
2 車輛修理;
3 通信信號設備製造、安裝及大、中維修;
4 工務設備製造及線路、橋涵、隧道大、中維修;
5 房屋建築及大、中維修;
6 供電供水設備製造、安裝及大、中維修;
7 機械動力設備及儀器儀表製造、安裝與修理;
8 裝卸機械設備製造、安裝與修理。
(三)物資採購與供銷
1 原材料、燃料、配件採購與供銷;
2 運輸設備及配件生產、修理與銷售;
3 鐵路用料、林業等生產。
(四)生活服務
1 乘務人員公寓服務;
2 旅行生活服務;
3 鐵路招待所服務,食堂、浴池服務;
4 職工生活物資生產、採購與供應。
(五)國家允許開辦的其他經營業務。
上述經營範圍,由鐵路局、鐵路分局根據實際情況填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有關規定予以核定。
第八條 鐵路局、鐵路分局的註冊資金按固定資產原值和國撥流動資金扣除所屬企業法人註冊資金後的餘額填報,不得重複計算。
第九條 鐵路局、鐵路分局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的經營範圍內,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條 鐵路局、鐵路分局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的經營範圍內,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 鐵路局、鐵路分局所屬對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工程、工業、物資、勘測設計、 科研、多經、集經等單位,可以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註冊。申請登記時,應提交鐵路局或鐵路分局批准該企業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登記的檔案。經核准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局機關應當依法對鐵路局、鐵路分局進行監督管理。鐵路局、鐵路分局應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地方鐵路運輸企業的登記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鐵道部負責解釋、補充和修改。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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