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運輸基礎設備生產企業審批實施細則

《鐵路運輸基礎設備生產企業審批實施細則》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鐵路運輸基礎設備生產企業審批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的細則。

2023年2月28日,國家鐵路局以國鐵設備監規〔2023〕8號印發《鐵路運輸基礎設備生產企業審批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鐵路運輸基礎設備生產企業審批實施細則
  • 實施時間:2023年4月1日
  • 發布單位:國家鐵路局
  • 發文字號:國鐵設備監規〔2023〕8號
發布信息,細則全文,政策解讀,

發布信息

2023年2月28日,國家鐵路局以國鐵設備監規〔2023〕8號印發《鐵路運輸基礎設備生產企業審批實施細則》。該細則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2018年國家鐵路局公布的《鐵路運輸基礎設備生產企業審批實施細則》(國鐵設備監〔2018〕80號)同時廢止。

細則全文

《鐵路運輸基礎設備生產企業審批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鐵路運輸基礎設備生產企業審批,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鐵路運輸基礎設備生產企業審批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鐵路運輸基礎設備是指鐵路道岔及其轉轍設備、鐵路信號控制軟體和控制設備、鐵路通信設備、鐵路牽引供電設備。鐵路運輸基礎設備目錄詳見附屬檔案1。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鐵路運輸基礎設備的企業,應當向國家鐵路局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取得“鐵路運輸基礎設備生產企業許可證”(以下簡稱“生產許可證”)。
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名錄,由國家鐵路局公布。
第二章 條件與程式
第四條 申請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檢測、檢驗合格的專業生產設備(具體要求詳見附屬檔案2);
(二)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具體要求詳見附屬檔案3);
(三)有完善的產品質量保證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具體要求詳見附屬檔案4);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申請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許可申請書(附屬檔案5),一式兩份,裝訂一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一式兩份,裝訂一份;
(三)鐵路運輸基礎設備生產企業審查表(附屬檔案6);
(四)專業生產設備明細表(附屬檔案7);
(五)專業技術人員明細表(附屬檔案8);
(六)產品質量保證體系有效運轉、產品運用質量符合安全要求、產品質量符合標準要求的聲明材料;
申請企業有關生產過程可以委託其他企業完成(可以外委的生產過程見附屬檔案2),外委企業應具備相應的生產條件和能力;申請信號軟體和系統集成生產許可證的企業,還應提交其硬體生產企業名錄材料;
(七)安全管理制度目錄、擬生產的產品目錄、設計圖紙目錄、工藝檔案目錄,所依據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目錄;
(八)新研發產品試用考核材料;
(九)新研發產品技術評審(鑑定)證書或者審查意見;
(十)企業簡介(含企業資產、股份構成、資質情況、生產經營基本狀況、產品主要運用業績等內容)。
第六條 申請延續許可或者因生產條件發生較大變化重新申請許可的企業,應當提交本細則第五條除(八)、(九)外的材料,並提供近5年產品主要運用情況(含因產品質量造成責任事故的整改情況)、許可條件變化情況(含人員、設備等變化內容並明確說明是否持續滿足許可條件)。
第七條 申請企業提交的材料(A4紙規格)應當按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順序統一標註頁碼,無線膠訂成冊,加蓋騎縫章,並附電子版。相關說明材料應當加蓋企業公章。
第八條 國家鐵路局對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企業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國家鐵路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國家鐵路局行政許可專用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九條 國家鐵路局在申請材料審查合格的基礎上,根據需要組織現場核實、專家評審和檢驗、檢測。對企業提交材料進行現場核實的,應當指派至少2名工作人員。
第十條 國家鐵路局組織專家評審的,應當書面通知企業做好相應配合。專家評審應當自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參加評審的專家,不得與申請企業具有相關利害關係。
第十一條 國家鐵路局組織檢驗、檢測的,應當委託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專業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檢測。
第十二條 申請審查合格的,應當依法向申請企業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不合格的,依法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說明理由並送達申請企業。
第十三條 國家鐵路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國家鐵路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企業。
檢驗、檢測和專家評審時間不計算在上述期限內,並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企業。
第十四條 國家鐵路局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自作出許可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企業送達許可決定,頒發生產許可證。
第三章 證書管理
第十五條 生產許可證採用統一格式,由國家鐵路局統一印製。生產許可證註明生產許可證編號、企業名稱、生產地址、設備名稱及適用範圍、證書查詢方式、有效期限、發證日期等內容。
生產許可證編號規則為:TXJC####—*****。其中,“TX”代表鐵路許可標識;“JC”代表許可類別標識,即基礎設備生產企業;“####”代表許可年份,由4位阿拉伯數字組成;“*****”代表生產許可證編號,由5位阿拉伯數字組成,按發證先後順序編排。
第十六條 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
被許可企業名稱、生產地址名稱發生變化,換髮生產許可證時有效期不變。
被許可企業需要延續已取得的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60個工作日前向國家鐵路局提出申請。
第十七條 被許可企業生產條件發生較大變化的(包括擬生產設備名稱及適用範圍變化、生產地址變化、生產線重大技術改造、外委加工企業變更等),應當向國家鐵路局重新申請許可。
第十八條 被許可企業名稱、生產地址名稱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國家鐵路局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
申請變更的企業應當提交的材料包括:國家鐵路局行政許可申請書,變更事項說明,合法的批准檔案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新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所提交的材料及複印件應加蓋企業公章。
第十九條 生產許可證在有效期內遺失或者損壞的,被許可企業應當向國家鐵路局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補辦手續。
申請補辦的企業應當提交的材料包括:國家鐵路局行政許可申請書,補辦說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所提交的材料及複印件應加蓋企業公章。
補發的生產許可證有效期不變。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國家鐵路局及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應當依法加強對被許可企業的監督檢查,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隨機抽查被許可企業;對生產高速鐵路產品或產品質量不良的企業,應當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第二十一條 被許可企業應在每年一月份向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提交上一年度產品質量保證體系運行情況和安全管理狀況自查報告,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按年度核查企業提交的產品質量保證體系運行情況和安全管理狀況自查報告,並匯總上報國家鐵路局。核查的內容包括:
(一)企業申請取證條件的保持情況;
(二)企業名稱、住所、生產地址等變化情況;
(三)企業生產狀況及產品變化情況;
(四)生產許可證使用情況;
(五)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情況;
(六)需要說明的其他相關情況。
第二十二條 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取得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條件的保持情況;
(二)生產許可證使用情況;
(三)必要時對相關產品質量進行檢驗、檢測。
國家鐵路局及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對監督檢查不合格的企業作出整改決定並書面通知企業。企業應當按要求進行整改,並在60個工作日內提交整改報告、提出複查申請。
對拒絕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不合格後拒不整改或未按規定提交整改報告、提出複查申請的企業,視為監督檢查複查不合格。
第二十三條 申請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國家鐵路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申請企業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鐵路局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企業準予行政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鐵路局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註銷手續:
(一)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被許可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註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國家鐵路局依法註銷並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條 行政許可工作人員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行政許可受理、審查、監督檢查及信息公開等職責。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由國家鐵路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2018年國家鐵路局公布的《鐵路運輸基礎設備生產企業審批實施細則》(國鐵設備監〔2018〕80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此次修訂,主要圍繞完善監管制度規範許可審批、適應鐵路裝備技術發展鼓勵科技創新、督促企業執行技術標準提高產品質量等內容,對《細則》有關內容進行了修訂。
一是進一步適應新《安全生產法》《鐵路運輸基礎設備生產企業審批辦法》等法律、規章的新要求。依據新《安全生產法》的要求,對現場審查時“安全文明生產”部分增加了10項相應要求。依據《鐵路運輸基礎設備生產企業審批辦法》相關要求,進一步最佳化明確許可申請材料。
二是進一步最佳化許可產品目錄和證書管理方式。將接觸網零部件產品目錄由8個合併為1個。取消“一企一證”的規定,實行“一類一證”。
三是進一步最佳化調整企業應具備的生產設備。根據鐵路運輸設備現場運用安全和生產工藝進步等情況,對企業生產許可產品應當具備的部分生產設備進行調整和最佳化,不斷提高產品質量保障能力。
四是進一步明確了產品依法執行的標準。鐵路運輸基礎設備許可目錄中的產品均是涉及安全的產品,按照《安全生產法》規定,應當依法執行保障質量安全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本次修訂明確了每項許可產品應當符合的具體技術標準,有助於督導企業嚴格執行國家和行業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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