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5日,國家鐵路局以國鐵設備監〔2014〕18號印發《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許可實施細則》。該《實施細則》分總則、申請條件、考試、駕駛證管理、監督管理、附則6章47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鐵道部發布的文電中相關內容與本細則有牴觸的,以本細則為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許可實施細則
- 目的:加強鐵路安全管理
- 頒布時間:2014年3月25日
- 印發單位:國家鐵路局
修訂解讀,基本信息,實施細則,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申請條件,第三章 考 試,第四章 駕駛證管理,第五章 監督管理,第六章 附 則,
修訂解讀
近日,國家鐵路局修訂發布新的《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許可實施細則》(國鐵設備監〔2016〕42號),按照持續推進“放管服”改革的要求,進一步規範鐵路機車車輛駕駛資格考試服務事項,壓縮辦理時限,為鐵路運輸企業及申請人申請辦理鐵路機車車輛駕駛資格提供便利服務。
修訂後的實施細則,明確鐵路機車車輛駕駛資格考試工作,由國家鐵路局委託其所屬的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考試中心具體承辦;明確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動車組駕駛適應性測試報告,該項測試不再作為動車組駕駛資格許可的受理條件。申請動車組駕駛資格的,由局考試中心在考試中增加適應性測試相關內容。
同時,為縮短許可辦理時間,修訂後的實施細則將申請人考試合格的成績公示時間由原來的20個工作日壓縮為5個工作日;明確局考試中心收到相關考試成績及資料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匯總審核上報;國家鐵路局收到局考試中心報送的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並自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網上公告。局考試中心依據行政許可決定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相應類別的駕駛證。
基本信息
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許可實施細則
(國鐵設備監〔2014〕18號,2014年3月25日國家鐵路局印發)
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鐵路安全管理,規範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許可工作,依據《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9號)和《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許可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14號)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鐵路營業線上,承擔公共運輸或施工、維修、檢測、試驗等任務的鐵路機車、動車組、大型養路機械、軌道車、接觸網作業車駕駛人員(以下簡稱駕駛人員),應當通過國家鐵路局組織的考試,取得相應類別的鐵路機車車輛駕駛證(以下簡稱駕駛證,式樣見附屬檔案1)。
第三條 駕駛證分為機車系列和自輪運轉車輛系列。具體代碼及對應的準駕機車車輛類型為:
(一)機車系列:
J1類準駕動車組和內燃、電力機車;
J2類準駕動車組和內燃機車;
J3類準駕動車組和電力機車;
J4類準駕內燃、電力機車;
J5類準駕內燃機車;
J6類準駕電力機車。
(二)自輪運轉車輛系列:
L1類準駕大型養路機械和軌道車、接觸網作業車;
L2類準駕大型養路機械;
L3類準駕軌道車、接觸網作業車。
第四條 聘用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應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駕駛人員管理制度,加強對駕駛人員的管理、教育和培訓,制定年度培訓計畫,為駕駛證申請人提供必要的學習、培訓條件,提高駕駛人員的業務技能和安全意識。
企業聘用取得駕駛證的人員,應當進行崗前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
駕駛人員應當嚴格遵照有關規定執業。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五條 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按照本細則規定提交完整、真實的申請材料。
第六條 初次申請駕駛證,申請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按理論考試報名截止日期計算,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年齡滿18周歲,且不超過45周歲;
(二)身體健康,符合《鐵路機車乘務員職業健康檢查規範》(TB/T3091)規定的職業健康標準,具有良好的漢字讀寫能力並能夠熟練運用國語交流;
(三)機車系列申請人具有國家承認的中專及以上學歷,自輪運轉車輛系列申請人具有國家承認的高中、技校及以上學歷;
(四)機車系列申請人具有連續機務乘務學習1年以上或者機務乘務學習行程6萬公里以上的經歷;自輪運轉車輛系列申請人具有連續自輪運轉車輛乘務學習6個月以上的經歷。
第七條 初次申請駕駛證,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完整填報的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考試申請表(格式見附屬檔案2);
(二)本人居民身份證(雙面掃描至同一頁);
(三)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按照“鐵路機車乘務員職業健康檢查規範”(TB/T3091)出具的近1年內的體檢合格報告;
(四)本人學歷證明。
第八條 增加本系列準駕機車車輛類型或增加準駕系列稱為增駕。申請增駕時,申請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J1、J2或J3類駕駛證時,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年齡不超過45周歲,已擔任機車司機職務2年以上且安全乘務10萬公里以上,並經動車組駕駛適應性測試合格;
(二)申請L1類駕駛證時,L2類駕駛證持有人(以下簡稱持證人)已擔任大型養路機械司機職務2年以上且安全乘務1萬公里以上;L3類持證人已擔任軌道車或接觸網作業車司機職務2年以上且安全乘務3萬公里以上。
第九條 申請增駕時,申請人應當提交第七條第(一)、(二)、(三)項規定材料和已持有的駕駛證。申請J1、J2或J3類駕駛證時,應當同時提交近6個月內出具的動車組駕駛適應性測試合格報告。
第十條 初次申請駕駛證,只能申請J5、J6、L2或L3類準駕機車車輛類型中的一種。申請增駕時,只能申請某一系列的一種機車車輛類型。跨系列申請增駕時,按初次申請條件辦理。
第三章 考 試
第十一條 國家鐵路局組織符合條件的考試機構,具體承辦駕駛人員資格考試的下列工作:
(一)擬定考試管理辦法和駕駛適應性測試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編寫考試大綱,組織建設考試題庫,並不斷補充完善;
(三)審核確定考試報名點,組織考試報名;
(四)審核申請人資格,組織考試;
(五)代辦核發駕駛證。
第十二條 駕駛人員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半年組織一次。考試包括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考試(以下簡稱實作考試)。理論考試內容包括行車安全規章和專業知識兩個科目。實作考試內容包括檢查與試驗、駕駛兩個科目。經理論考試合格後,方準予參加實作考試。理論考試或實作考試如有一個科目不合格,即為考試不合格。
第十三條 考試報名點應當對申請人理論考試資格進行初審,匯總報考試機構。考試機構審核合格後,向申請人發放理論考試准考證。
第十四條 申請人領取理論考試准考證時,應當出示前述所有材料的原件。考試報名點應當留存居民身份證、學歷證明和駕駛證(申請增駕時)的複印件,其他留存原件,並轉交所在企業存入個人技術檔案。考試報名點應當場採集申請人照片和指紋,及時傳入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信息管理系統(RCDIS,以下簡稱信息管理系統)。
照片要求:半身脫帽正面照,白底彩色,幅面規格為20x25mm,大小約100K,採用JPEG格式。
指紋採集要求:採集左、右手大拇指指紋,圖像清晰,無畸變,技術指標應當符合居民身份證指紋採集器通用技術要求(GA/T1011)。
第十五條 考試機構應按照本細則和有關規定對考試具體承辦單位、駕駛適應性測試機構和有關工作人員進行確認、培訓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理論考試由國家鐵路局組織考試機構統一編寫考試大綱,統一命題,統一評分標準。實作考試由國家鐵路局組織考試機構統一編寫考試大綱,統一考試基本項目,考試具體承辦單位編制評分標準提交考試機構審核同意後執行。
第十七條 理論考試日期應在考試前不少於30個工作日公布,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理論考試日期的,應報國家鐵路局設備監督管理司同意。實作考試日期由考試具體承辦單位在考試前不少於15個工作日通知申請人或所在企業。
第十八條 申請人憑理論考試准考證參加理論考試。考試機構在考試結束後30個工作日內公布考試成績並向考試合格者發放理論考試合格證明。
第十九條 申請人憑理論考試合格證明在相應申請考試機型進行不少於3個月的實際操作訓練後,方可向考試報名點提交駕駛人員資格考試申請表(格式見附屬檔案2),申請參加實作考試。
第二十條 考試報名點對申請人實作考試資格進行初審,匯總報考試機構。考試機構審核合格後,向申請人發放實作考試准考證。機車系列申請人憑實作考試准考證參加考試,自輪運轉車輛系列申請人憑實作考試准考證和經審查合格的跟車練習記錄參加實作考試。
第二十一條 理論考試成績2年內有效,起始日期以理論考試合格證明的簽發日期為準。未在有效期內完成實作考試的,本次理論考試成績作廢。在理論考試合格證明有效期內,申請人最多可參加3次實作考試。
第二十二條 理論考試試卷和實作考試試題按機密件管理。理論考試試卷和實作考試評分記錄表、成績單由考試機構保存,並將電子掃描件錄入信息管理系統。
第二十三條 理論考試和實作考試結束後,考試機構應將合格人員名單及成績匯總報國家鐵路局設備監督管理司審核後(格式見附屬檔案3),在指定網站公布成績供申請人查詢。公布成績後20個工作日內沒有異議的,由國家鐵路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並向合格申請人員發放相應類別的駕駛證。
第二十四條 考試機構應當對每次考試情況進行總結分析,考試結束後40個工作日內上報國家鐵路局設備監督管理司。
第四章 駕駛證管理
第二十五條 國家鐵路局設備監督管理司負責駕駛證的監製和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條 駕駛證應當記載和簽注以下內容:
(一)記載內容: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所在單位、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照片和指紋信息。
(二)簽注內容:準駕機車車輛類型代碼、初次領駕駛證日期、有效起止日期和核發機關印章。
第二十七條 駕駛證應當設定防偽標識,對記載和簽注的內容做電子記錄並具備視讀和機讀功能。推廣套用信息管理系統對駕駛證實行全國統一聯網管理,完整、準確記錄和存儲駕駛人員資格考試申請、考試記錄、駕駛證管理、監督檢查等全過程及經辦人員信息等,逐步實現信息的實時傳送與查詢。
第二十八條 駕駛證僅限本人持有和使用。駕駛人員執業時,應當攜帶駕駛證。
第二十九條 駕駛證有效期為6年。駕駛證有效截止日期不得超過持證人法定退休日期。
第三十條 駕駛證有效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駕駛證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所在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提出換證申請。駕駛證損毀或駕駛證丟失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提出補證申請。
第三十一條 駕駛證有效期滿需換證時,持證人應當向所在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駕駛證換(補)證申請表(格式見附屬檔案4);
(二)本人居民身份證(雙面掃描至同一頁);
(三)已持有的駕駛證;
(四)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按照“鐵路機車乘務員職業健康檢查規範”(TB/T3091)出具的近1年內的體檢合格報告;
(五)符合第十四條要求拍攝的本人近期照片。尚未在信息管理系統登記本人指紋信息的,應當同時提交本人指紋信息。
申請補發駕駛證的,應當提交前款第(一)、(二)、(五)項規定的材料。
第三十二條 駕駛證記載內容發生變化或持證人自願降低準駕機型的,可比照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辦理換證。
第三十三條 補發的駕駛證正面右上角作“補”字標記。補發的駕駛證有效截止日期與原證一致。
第三十四條 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對所轄區域內的換證或補證申請(格式見附屬檔案5、附屬檔案6、附屬檔案7)匯總後按季度上報國家鐵路局設備監督管理司審核,國家鐵路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予以換證或補證。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鐵路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駕駛人員執業行為和企業管理駕駛人員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對高速列車駕駛人員和企業應當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第三十六條 駕駛人員和企業應當配合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提供相關材料。監督檢查的重點內容包括:
(一)駕駛人員取得駕駛證應當具備條件的保持情況;
(二)企業建立健全駕駛人員管理制度情況;
(三)企業對駕駛人員的培訓和管理,以及對聘用的駕駛人員的崗前培訓情況。
國家鐵路局或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對監督檢查不合格的駕駛人員和企業作出整改決定並通知企業。企業應當按要求進行整改,並在60個工作日內向國家鐵路局提出複查申請。
第三十七條 執法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有效的執法證件。對駕駛人員執業行為的監督檢查,不得干擾駕駛人員的正常工作,不得非法扣留駕駛證。
第三十八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的,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第三十九條 申請人在考試過程中有賄賂、舞弊行為的,取消考試資格,已經通過的考試科目成績無效,且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駕駛證:
(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致使不符合條件的人員取得駕駛證的;
(二)以欺騙、賄賂、倒賣、租借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駕駛證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本條第(二)項原因撤銷駕駛證的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駕駛證。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註銷駕駛證:
(一)駕駛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持證人不能繼續駕駛鐵路機車車輛的,包括持證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退休、限制行為能力影響駕駛的、吸食或注射毒品、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等;
(三)持證人提出註銷申請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條 企業發現本單位駕駛人員有符合撤銷、註銷駕駛證情形的,應當及時書面報告所在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匯總後按季度報國家鐵路局設備監督管理司審核,由國家鐵路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第四十三條 企業應當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所聘用駕駛人員的情況匯總書面報告所在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匯總後報國家鐵路局設備監督管理司(格式見附屬檔案8、附屬檔案9)。
第四十四條 行政許可工作人員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行政許可受理、審查和監督檢查等職責。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細則中電子存檔材料保存期限為長期;其他紙質材料的保存期限為6年。
第四十六條 本細則中要求申請人提交的各類材料,未明確要求為原件或複印件的,所提交材料應當為電子掃描件。
第四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鐵道部發布的文電中相關內容與本細則有牴觸的,以本細則為準。
附屬檔案:1.鐵路機車車輛駕駛證式樣
2.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考試申請表
3.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考試合格人員匯總表
4.鐵路機車車輛駕駛證換(補)證申請表
5.鐵路機車車輛駕駛證(有效期滿)換證申請匯總表
6.鐵路機車車輛駕駛證(非有效期滿)換證申請匯總表
7.鐵路機車車輛駕駛證補證申請匯總表
8.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聘用情況統計表
9.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聘用情況匯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