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機車和自輪運轉車輛駕駛員資格許可辦法》經2005年3月29日鐵道部第3次部長辦公會議通過,2005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令第19號公布。該《辦法》共14條,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2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14號公布《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許可辦法》。該《辦法》第22條決定,廢止2005年4月1日原鐵道部公布的《鐵路機車和自輪運轉車輛駕駛員資格許可辦法》(鐵道部令第19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鐵路機車和自輪運轉車輛駕駛員資格許可辦法
- 下文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
- 發文時間:2005年4月1日
- 編號:2013年第14號
通知,辦法細則,廢止,
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令
第19號
《鐵路機車和自輪運轉車輛駕駛員資格許可辦法》已經2005年3月29日鐵道部第3次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劉志軍
二○○五年四月一日
辦法細則
鐵路機車和自輪運轉車輛駕駛員資格許可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鐵路機車和自輪運轉車輛駕駛員資格管理,保證鐵路運輸安全暢通,依據《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鐵路線路上,駕駛各類鐵路機車、動車、動車組、軌道車、大型養路機械、救援車及其他自輪運轉特種設備人員,必須依照本辦法經鐵道部考試合格,並取得相應類別的駕駛證(以下簡稱駕駛證)。
第三條 駕駛證分A、B、C、D、E、F六類。A類:駕駛內燃、電力機車及動車組。B類:駕駛內燃機車及內燃動車組。C類:駕駛電力機車及電力動車組。D類:駕駛大型養路機械。E類:駕駛重型軌道車。F類:其他類別車輛。駕駛證使用年限為6年。
持A、B、C三類駕駛證中任何一種,經專門培訓及分類考試合格後,準予駕駛200km/h及以上旅客列車的司機,其駕駛證為原駕駛證(正證)正面加蓋“高”字水印;準予駕駛萬噸及以上重載列車的司機,其駕駛證為原駕駛證(正證)正面加蓋“重”字水印;準予單獨執乘操縱列車的司機,其駕駛證為原駕駛證(正證)正面加蓋“單”字水印。
第四條 申請駕駛證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一)年齡不超過45周歲,身體健康,符合“鐵路機車乘務員職業健康檢查規範”確定的標準,並能夠熟練運用國語交流;
(二)A、B、C類需要具有國家承認的相關中等專業以上學歷,D、E、F類需要具有高中、技校及以上學歷;
(三)報考高速、重載列車及單獨執乘的司機,需擔任司機職務2年以上,並安全乘務10萬公里以上;
(四)經鐵道部組織的駕駛員資格考試合格;
(五)國家和鐵道部規定的其他需具備的條件。
第五條 駕駛員考試分理論考試和實作考試兩部分。理論考試實行全國統考制,由鐵道部統一組織編寫考試大綱,統一命題,統一評分標準。理論考試成績2年內有效。
經理論考試合格後,方準予參加實作考試。實作考試合格,由鐵道部頒發相應類別的駕駛證。
第六條 駕駛證由鐵道部統一印製。駕駛證記載內容:持證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照片,駕駛證類別,發證機關印章、檔案編號。
第七條 鐵道部對取得駕駛證的人員,實行年鑑制度。每年由鐵道部委託的機構對駕駛人員進行年鑑。凡沒有加蓋年度鑑定合格章或鑑定不合格者,不得繼續使用其駕駛證。連續2年未進行年鑑或鑑定不合格者,吊銷其駕駛證。
第八條 鐵道部對取得駕駛證的從業人員,實行年度綜合考評制度。具體考核辦法按鐵道部制定的執業管理細則執行。
第九條 取得駕駛證的人員,在走上駕駛員崗位、從事該項工作之前,應按照聘用企業要求,完成崗前培訓。
第十條 駕駛員的駕駛證使用年限超過6年的,需向鐵道部申請換髮新證。經鐵道部審核,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條件的,給予換髮新的駕駛證。
第十一條 駕駛員執業時,必須攜帶駕駛證。鐵道部要嚴格依照有關規定監督檢查駕駛人員的執業行為,對違法違章行為要及時糾正,依法查處。
第十二條 鐵道部運輸局負責制定鐵路機車和自輪運轉車輛駕駛員執業管理細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鐵道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前發檔案與本辦法有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2013年第14號
《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許可辦法》已於2013年12月16日經第13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2月24日起施行。
部長 楊傳堂
2013年12月24日
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許可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許可工作,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暢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
第五章 附則
…………。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1日原鐵道部公布的《鐵路機車和自輪運轉車輛駕駛員資格許可辦法》(鐵道部令第19號)同時廢止。